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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6445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18〕12号
  • 发布日期
    2018-04-2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政府工作部门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红河县政府工作部门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8日

  红河县政府工作部门优化机构设置

  和人员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红河县“政府自身建设年”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17〕38号)和《红河县2013-2017年控编减编方案》(红办发〔2016〕110号)文件精神,为持续加强全县政府自身建设,规范机构管理,优化机构设置,盘活编制资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关于统筹考虑各类机构设置,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明确职责”的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优化和精简,逐步建立廉洁、勤政、规范、务实、高效的人民政府,为全县跨越发展提供保障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科学合理界定内设机构属性和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质、职责任务,理顺行政机构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关系,推动行政职能回归机关,生产经营职能回归企业。

  坚持精简高效、优化配置。采取撤、并、减等方式,着力精简压缩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编制,优化单位布局结构和编制配置,严格控制领导职数,规范单位管理,提升服务效能。

  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妥善处理整合精简工作中涉及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试点推进,促进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三)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精简,优化单位布局结构和编制配置,推动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优化设置,强化政府自身建设,基本实现全县政府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数在2012年年底基数上分别精简20%的目标。

  二、实施范围

  县级政府部门。第一阶段在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红河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红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家单位进行试点;第二阶段在县级政府各部门全面推开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精简优化机关内设机构

  坚持政事分开,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认真梳理本部门各项职能,在清晰确定部门的内设机构基础上,通过统筹设计、合并重组、优化结构,有效解决“体制乱”、“小而散”带来的各种问题。对职能相同或相近的股室实行合并整合;对承担的事业单位工作任务、职责任务严重萎缩的股室要予以撤销;严格杜绝“一人一室”现象。通过规范内设机构职责、明晰职能,在不增加机构、编制、职数的基础上,整合内部资源、优化人才结构,使机构设置和力量配置与突出主业的要求相适应,以室(股)、人员双向选择的方式调动干部积极性,充分考虑每个职工的情况,妥善安置,顺利完成内设机构调整。

  (二)精简优化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

  1.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具备转企条件的,要结合国有经营性资产改革,及时制定转企改制方案,改革到位后,撤销事业建制,收回事业编制,注销事业法人。

  2.对实际承担行政职能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可进行同类事业单位整合,压缩编制规模,逐步予以消化。

  3.对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事业单位要给予整合;对承担的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职责任务严重萎缩的事业单位要给予撤销。

  4.规模较小,事业编制在3名以下(含3名)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予以撤销,确需保留的要与同类事业单位整合。在机构改革中主管部门整合后,职责相同或相近的事业单位必须整合;职责任务相近、隶属于不同主管部门、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在协商的基础上予以整合。

  5.对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要进行综合设置,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总数和内设机构加挂牌子。调整整合的事业单位,要结合职能调整,重新设置内设机构;未作调整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要优化整合,突出工作重点,加强重点业务,强化公益服务职能。股所级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内设机构,科级及以上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足5名的原则上不设置内设机构。

  6.整合机构时,原则上优先整合同种经费形式的事业单位。确需整合不同经费形式事业单位的,整合后的事业单位实行“老人老办法”,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三)规范管理

  1.规范机构名称:对保留和整合后的机关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要根据其承担的社会功能和主要职责重新确定机构名称,实行“大股室”、“中心制”,重点要突出行政股室属性和事业单位的性质,一般不得使用“处、局、委员会”等字样。从严控制挂牌机构,一般通过明确职责或变更单位名称的方式予以解决,确有需要的,原则上只能加挂一块牌子。

  2.规范职责任务:机关内设机构、事业单位未明确职责的,要予以明确。机关内设机构要根据部门主要职责合理划分明确各内设股室职责任务,确保部门职责履行到位,不重不漏。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除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文件明确授权外,整合后的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职能。能够交由中介组织或行业协会承担的社会服务职能,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承担。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3.规范人员编制:对保留和整合后的机关内设股室和事业单位,重新核定明确人员编制。机关内设股室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内进行分配;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在主管部门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分配明确,原则上不增加人员编制总量。通过简政放权、管理创新、运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减少人力资源使用量,把有限的编制资源调剂到社会经济发展急需和关乎民生事业的地方。探索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编制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推动编制保障与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益。

  4.规范人事管理:机关内设股室行政人员实行统一人事管理,事业单位要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对被批准撤销、改制的事业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在编在岗工作人员,进行合理调整、妥善安置,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确保工作平稳进行;要严格用编审核,严把进人关口,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坚持进人核编制度,不得违反编制使用审核程序进人,不得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不得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编制。

  四、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2017年12月)。制定《实施方案》,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召集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法制办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安排部署工作。县级各部门(单位)召开会议,传达学习文件规定,安排部署本系统相关工作。

  (二)分析研究(2018年1月)。县级各部门根据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实际和整合精简工作要求,抓紧对单位机构编制现状进行调研分析,研究提出本部门机构整合精简编制规范管理的初步意见,与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法制办充分沟通,并报分管领导审阅。

  (三)审核方案(2018年2月)。县委编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各单位报送的方案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整合精简后的部门机构名称、主要职责、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规范管理内容,上报县编委审定。县编委对县委编办审核的整合精简方案研究审定后印发(其中:涉及副科级或相当于副科级以上机构的事项,由县编委研究报县委常委会同意后提交州编委批准后印发)。

  (四)组织实施(2018年3月)。各单位根据县政府批准的整合精简方案,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完成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县委编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政府办、县委编办、县人社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单位人员理解和支持机构编制整合精简工作,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二)相互配合、协力推进。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单位主管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优化机构编制资源结构,促进单位健康发展。组织、编办、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统筹协调,及时研究制定保障精简撤并单位人员职级待遇、身份关系、工资接续、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政策,积极解决整合精简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严肃纪律,确保稳定。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要求,研究提出本部门整合机构精简编制规范管理方案。方案实施期间,严禁超编进人,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