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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7-0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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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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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政发〔20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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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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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红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3日
红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红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第十五届红河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云南省政府工作规则》《红河州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中共红河县委的领导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服从命令,认真履行职责,务实高效,严守纪律,勤勉廉洁,用心、用情、用力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六条 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党组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县长、县长助理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县、市之间的事务。副县长既要按照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县政府办主任在县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
第九条 县长出县、出州、出省、出国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办公室、各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监察部门在县长的领导下行使行政监察工作。审计部门在县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保密意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完善宏观调控。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相对稳定,实现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创新社会治理。强化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机制。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治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能力。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和民族团结进步,维护边疆繁荣稳定。
第十五条 优化公共服务。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强公共服务监管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和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六条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加快建立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格局。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委、县人大报告,并请县政协参与协商。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并报州人民政府及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质量。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机制。坚持开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扩大公众参与,编制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起草和制定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协调工作,对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县政府法制办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或废止。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合法性审查。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县有关规定,报县政府法制办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和有效期制度,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按相关程序修订后重新发布。县政府法制办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建议或者责成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组织执法评议考核,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定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十四条 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建立完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减少并及时纠正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吸纳诤言。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州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学习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实行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加快领导干部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促进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学习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三十七条 学习分综合理论和法律法规两个类型。重点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科技和法律法规等知识。
第三十八条 集体学习由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办副主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九条 集体学习原则上每3个月安排1次。其中,综合理论学习一般每季度安排1次,法律法规学习一般每年安排2次。适时根据需要可增加学习次数。
第四十条 学习主要采取自学、集体研讨、专题辅导、讲座等形式,根据学习内容邀请省、州有关委、办、局领导、知名专家学者作专题辅导。
第四十一条 集体学习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组织。综合理论学习方案制定及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法律法规学习方案制定及实施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
(二)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参会;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和县法院、县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可安排县政府办副主任和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参会;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1位领导列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副县长按照工作分工协调审核后报县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法规草案;
(二)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决策;
(四)讨论研究重大资金安排、工资调整、机构改革、体制变革等重大政策性问题;
(五)讨论确定向省、州政府或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增加召开次数。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副主任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县或相关范围落实的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协调处理县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重要的专项性行政事项和涉及全县性的具体工作方案;
(三) 研究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具体事项;
(四)研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有关具体事务;
(五)其他需要提交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由县政府党组书记主持召开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研究政府党组自身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向县委推荐、提名干部使用意见,并协助县委对县政府所属部门的干部实施有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按照相关程序,研究人事任免和违纪人员的政纪立案、处分、解除处分的问题;
(四)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的要求,研究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五)研究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需由党组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六条 拟提请县人民政府会议讨论的文件,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细做实研究论证、征求意见、部门协商、修改完善和提交合法性审查等前期工作,确保文稿质量并符合有关程序和要求。规范性文件没有经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的一律不提交会议研究。
第四十七条 拟提请县人民政府会议研究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须增加政策解读材料并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上报会议研究。无解读方案的,一律不予上会。
第四十八条 提交县人民政府会议研究议题,须在会前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认真研究材料中需会议决策的事项,不得含糊不清、临时提议。涉及多个部门业务的政策性文件,会前县政府分管领导须召集相关部门统一意见或提出相对成熟的备选方案,供会议决策。凡是未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研究的议题一律不提交会议研究。
第四十九条 拟提请研究议题凡涉及资金问题的,议题主办部门须提前征求县财政局意见,凡没有财政局书面意见的议题,一律不提交会议研究。
第五十条 拟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的议题,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审签后方可列入会议议题建议方案,供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第五十一条 备选议题列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正式议题后,议题主办部门须在常务会前1日内对议题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按格式要求统一制版后,方可按通知要求复送。
第五十二条 参加县政府各类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县政府全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的乡镇及部门参加人员和汇报人员应为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准请假,确需安排副职参加会议的,须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召开的脱贫攻坚工作会议参加人员应为乡镇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各乡镇及各部门确定的“扶贫工作第一负责人”,一般不准请假,确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安排分管脱贫攻坚工作的领导参会。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各类会议举行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原则上不予会客,并将手机关闭或调整到静音状态,不做与会议无关事项。紧急情况,应与会场工作人员联系,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会场。
第五十五条 为县政府会议服务的工作人员应提前到达会场,检查会场准备情况,做好会议签到,分发会议材料,查点出席、列席人员到会情况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对未按时到会的人员,要及时电话催请。
第五十六条 建立会议通报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要强化规矩纪律意识、严格参会人员范围、严格请假报告制度、严肃会场纪律,县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登记通报制度,认真核对参会人员情况,对缺席、迟到、早退、替会的,进行登记,并定期对县人民政府各类工作会议参会情况进行通报,对纪律松弛的参会人员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类会议记录要忠于会议实际,真实反映会议内容,抓住重点,应记尽记,并做到字迹清楚,叙述事项准确,不得以纪要代替记录。
第五十八条 会议纪要必须在会后3日内形成初稿,征求参会人员的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领导按程序审核,审核修改完善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一般应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
第五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若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商的,须提出并完善修改意见后按程序印发。县直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按会议要求抓紧修改、对接、会签、审核、报批,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跟踪报批。
第六十条 县政府办分管领导和文件承办科室须对县人民政府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进行审核把关,拟制发文件要符合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在文件印发前应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凡与县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第六十一条 县直有关部门要对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安排部署、跟踪督查,推动决策落实到位。县直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要对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的决策事项和会上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及时安排布置、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反馈,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第六十二条 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具体责任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县人民政府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落实。
第六十三条 规范并减少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充分发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般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政府主要领导审批,按照计划严格执行,需要求乡镇长参会的全县性会议,须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年内原则上只能召开1次全县系统工作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部门全县系统工作会议,有关部门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县政府办公室;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应提前报送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备。县人民政府领导决定召开的专题会议,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办理。
第六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六条 改进会议形式。全国、全省的电视电话会议,需要以会议形式进一步贯彻落实的,可在会后直接进行安排部署;县内召开的各种会议,要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高效办会,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六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审签制度》等有关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第六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
第六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和命令,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县长审签;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由县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签;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签;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审签。其中涉及财税、重大经济政策、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分管领导把关后报政府主要领导审签。
第七十条 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或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经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审核,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送有关副县长审核;一般事项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审签;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审签。报请县政府办公室审批或需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县政府办主任审签,重大事项须报县政府领导同意后下发执行;涉及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把关后报主要领导审签。
第七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不得直接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且不得多头主送。
第七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需盖印县人民政府公章或向上级部门报送材料时需加盖县人民政府公章的,需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第七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讲求实效和时效。
第七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相互支持,如部门间对拟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事项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事项上报县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各方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县长负责协调或作出决定再上报。
第十一章 督查落实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督办、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级办理的原则。
第七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
(三)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四)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七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贯彻县人民政府会议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督查部门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七十九条 创新督查工作方法,建立大督查格局,实行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强化政府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促检查,年末评价考核,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二章 公务活动
第八十条 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县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乡镇、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各类会议和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县人民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和合影。
第八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须报县长批准。不得将报告、讲话等工作性文稿整理汇编署名公开出版。除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个人发表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以及公开出版的著作,按照要求报批。
第八十二条 县长、副县长出访,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县委书记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州委、州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出访,由县外事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报分管副县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批准,副职领导报分管副县长和分管外事的副县长批准。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出访,由县外事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批准,副职领导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批准。
第八十三条 严格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考察,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出国、出境不超过1次(省、州统一安排除外),确因工作需要超过1次的,按照程序报批。出访回国后1个月内向县委、县政府提交出访报告。
第八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外事活动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县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各种公务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八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州、县有关规定执行。县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照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第十三章 工作纪律
第八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八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工作时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离县出差、出访或休养、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同意。出差、出访或休养、休假结束后,应向县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必须事先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负责人名单等书面告知县政府办公室。
第八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十条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自觉维护县委的领导。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四章 作风和廉政建设
第九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贯彻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九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建设各项制度,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九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基层负责人不到车站及行政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九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1月起实行的《红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