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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6462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18〕37号
  • 发布日期
    2018-04-2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依法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红河县依法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4月10日

  红河县依法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中共红河县委、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红发〔2017〕1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执法工作,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力度,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确保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违法多生育子女人员的惩处力度,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内容

  对全县违法多生育人员进行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法律依据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

  (一)共产党员违法多生育的,按照程序报上级党组织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党员干部职工违法多生育的,所属单位在三个月内未依法报送相关部门和未作出任何处理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三)违法多生育人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完成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列为村(居)民委员会班子候选人。

  (四)其它违法情况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四、征收管理

  (一)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1. 规范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应严格按法定标准征收。确因特殊情况造成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困难的,应办理分期缴纳手续,且首次缴纳额不能低于应缴总额的40﹪,征收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①非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住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计征。②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红河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红河州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倍计征。③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照本款①、②项分别计征。违法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违法多生育子女数为倍数计征。本条规定的违法生育人员,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红河州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以其超过部分为基数加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注:上年度指产生违法行为的上一年)

  2. 规范征收文书。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必须使用县卫计局统一印制的省定规范文书,各乡镇不得私自印制文书。

  3. 规范征收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应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批、告知、作出征收决定、送达《征收决定书》、执行征收决定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各乡镇征收社会抚养费时不得自行下达征收决定书,必须由县卫计局审批后,方可下达县卫计局统一编码的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未按要求征收到位的,不得结案,征收结案统一由县卫计局审批办理。

  4. 规范征收行为。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必须在政策外怀孕,终止妊娠无效造成政策外生育事实的前提下征收,必须严格按标准征收,严禁擅自降低或减免;必须亮证凭票征收,严禁无执法证人员私自征收和收钱不开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具有执法资格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在场,方可征收。

  (二)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管理。

  1. 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乡收县管”财政监督;坚持按月结算,当月及时足额上缴;严禁打白条,坐收坐支。

  2. 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统一管理,①由各乡镇根据工作需要到县财政策局领用。收据使用完毕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上交县财政局统一管理,逾期不交的,给予通报批评;遗失、销毁专用收据的,对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②征收票据实行“领前审批、限量领取、票款同步、核旧领新”的管理办法。③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及其委托的征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法院强制执行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应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其它票据。④县财政局和各乡镇应安排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保管、使用和核销。

  3. 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严格按照标准应征尽征,足额征收。如征收对象确有实际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视办理分期缴纳手续,且首次缴纳额度不能低于应缴总额的40%,无特殊情况的不得低于应征缴总额的90%。

  五、管理使用

  (一)2018年度各乡镇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额返回乡镇统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计划生育事业支出,即:全员人口基础信息网络建设,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计划生育执法征收成本,包括办案费、车费、生活住宿费、举报奖励等支出;弥补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经费不足,包括独生子女家庭扶助、保险费等支出;乡镇计生办日常工作支出,包括办公经费、会议培训费、宣传费、租车费等支出;村级计生宣传员工资;开展计生工作所需临聘人员经费支出等。

  (二)县卫计局对流动人口违法多生育对象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全额返回县卫计局,用于计生执法工作经费。

  六、组织保障  

  (一)为加强对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红河县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和  涛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刘  勇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陈拉仰   县政府办主任

  杨哈叁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桥银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周晓峰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委副主任

          杨云波   县卫计局局长

         李三克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文鸣   县财政局局长

                杨泽文   县人社局局长 

    郭瑀淳   县审计局局长

                王应光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孙绍云   县法院副院长

                张  鸿   迤萨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永福   甲寅镇人民政府镇长

                周然三   乐育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浦周   宝华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进辉   浪提镇人民政府镇长

                郭  晖   阿扎河乡人民政府乡长

                许万成   洛恩乡人民政府乡长

                张忠文   架车乡人民政府乡长

                姚吉雄   大羊街乡人民政府乡长

                李法永   车古乡人民政府乡长

                周绕斌   垤玛乡人民政府乡长

                李智晶   三村乡人民政府乡长

  杨博忠   石头寨人民政府副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计局,由杨云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策划、部门协调、检查督促等工作,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联络协调、信息沟通等日常工作。以上人员若有变动,由相应人员自行替补,不在另行文。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治理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报告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

  七、职责分工

   (一)县委组织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干部选拔、党员干部和基层党组织评先选优时,严格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指导各级党委抓好卫生计生工作。

      (二)县委宣传部:将卫生计生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宣传思想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文化、广电部门加大对卫生计生工作宣传力度。在评选文明单位时,对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不力的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三)县公安局:负责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和统计工作,向卫生计生部门提供年度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人口迁移统计资料,对执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给予安全保障。

      (四)纪委监察委:按相关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村委会干部进行严肃处理。

     (五)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及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

      (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各行政部门履行工作职责,就故意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等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七)县财政局:将县级卫生计生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严格预算执行,督促各乡镇将卫生计生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对卫生计生事业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的监管。

    (八)县人社局: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评选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的条件,对违法生育的个人和计划生育工作后进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予以处理。按照有关政策落实生育保险的缴费和支付工作。

      (九)县卫计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在县委、县政府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科学、合理设置经常性工作指标体系,引导各级卫计部门和机构深入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加强宣传倡导,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服务保障,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日常工作督导检查和动态管理,推动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不断提高计划生育业务工作水平。

  (十)各乡镇人民政府

     制定乡镇依法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完善计划生育基础信息,加强对计生法律法规宣传,突出政策法规落实加大对违法生育的管理及执法。

  八、经费保障

    加强县级财政对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投入,按辖区内人口总数每年每人不低于2元的工作经费拨付到县卫计局,用于督查指导、人员培训、政策宣传、法律文书印制等。

  九、实施步骤

  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0日—4月30日)。

  1. 召开红河县依法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动员大会,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明确任务,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各乡镇要采取各种形式,宣传《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计生相关政策法规,形成浓厚的依法依纪查处违法生育舆论氛围。

  2. 各乡镇要尽快排查辖区内新增欠缴社会抚养费底数,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做好数据收集,完善有关台帐。

  3. 对违法生育未作出处理的,立案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将缴纳社会抚养费通知书送达本人。

      (二)整治阶段(5月1日—11月30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违法生育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不按时足款缴纳的,按规定加收2%的滞纳金;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能力缴纳而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三)督查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县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社会抚养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卫计责任目标考核,并对不作为乡镇进行“黄牌警告”,对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操作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十、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专项治理工作难度大、要求高、任务重。各乡镇要将专项治理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保证投入,确保专项治理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切实维护正常生育秩序。

  (二)依法行政,维护权益。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文明执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禁止搞强迫命令,克服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杜绝恶性案件发生。对在执法中违法违纪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不依法缴纳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沟通协作,齐抓共管。纪委监察、法院、公安、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参与专项治理活动,紧密配合,共同监管。同时,要加强地区协作,引导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四)抓住典型,教育群众。要重点揭露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件,不断激发广大干部群众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热情。

     (五)强化督查,确保实效。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加强对各责任主体的督查、督办,加强明查暗访,对顶着不办、拖着不干、工作落实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问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