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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8-06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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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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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政办发〔201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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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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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红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4月10日
红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红河县气象局
二〇一八年四月一日
目录
1 总则 - 1 -
1.1 目的、宗旨和依据 - 1 -
1.2 工作原则 - 1 -
1.3 适用范围 - 2 -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 2 -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 2 -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 2 -
2.2.1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 2 -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 3 -
2.2.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 3 -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 5 -
3.1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 5 -
3.2 预警预防行动 - 6 -
3.3 预警支持系统 - 6 -
3.4 预警信息发布 - 6 -
3.4.1 预警级别 - 6 -
3.4.2 发布制度 - 7 -
3.4.3 发布途径 - 7 -
4 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 8 -
4.1 应急响应级别及启动 - 8 -
4.2 应急响应 - 9 -
4.3 现场处置 - 10 -
4.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 10 -
4.5 信息公布和报道 - 11 -
4.6 应急终止或解除 - 11 -
5 后期处置 - 12 -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 12 -
5.2 调查评估 - 12 -
5.3 征用补偿 - 13 -
5.4 灾害保险 - 13 -
6 应急保障 - 13 -
6.1 通信与交通保障 - 13 -
6.2 物资与装备保障 - 13 -
6.3 技术储备和队伍保障 - 14 -
6.4 经费保障 - 14 -
7 预案管理 - 14 -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 14 -
7.2 预案修订与完善 - 15 -
7.3 预案解释 - 15 -
7.4 发布实施 - 15 -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 15 -
8.1.1 Ⅰ级预警 - 15 -
8.1.2 Ⅱ级预警 - 16 -
8.1.3 Ⅲ级预警 - 17 -
8.1.4 Ⅳ级预警 - 18 -
8.3 多种灾害预警 - 20 -
8.4 名词述语 - 20 -
1 总则
1.1 目的、宗旨和依据
为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和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气象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减灾能力建设的意见》、《红河州气象条例》、《红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减少危害,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军地协同、社会联动,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能力。依法依规建立协调配合和资源共享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有序。根据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的预警和应急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暴雨、大雪、寒潮、大风、冰雹、低温、高温、干旱、雷电、霜冻、冰冻、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山洪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我县关于其他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红河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全县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常设机构,统一组织、计划、协调和指挥全县重大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科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文广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旅游局、县工商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县供电公司、通信公司等部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在县气象局。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成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各乡镇的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指挥部的指令和命令;具体协调处理应对气象灾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组研究会商,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并进行影响评估,为指挥部提供适时的决策依据;负责灾情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和预报、预警的发布;开展气象灾害综合分析和评估,为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实施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县发改局:负责提出安排重要物资储备和动用政府物资储备的建议;积极争取和安排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并监督实施。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救援所需电力、煤炭及救援物资生产和调运;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的综合管理。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受灾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
县人武部、消防大队、武警红河中队:负责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县民政局:负责气象灾害灾情调查、核实、上报;组织指导灾民转移安置,安排落实灾民生活;组织协调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社会捐赠。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负责向上一级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做好暴雨、干旱、冰冻等天气条件下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会同县气象局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县环保局: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监测工作,尽可能控制灾害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等影响;指导灾区消除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对灾区被破坏的城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户外广告、公共客运交通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县交运局:负责保障气象局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的道路畅通;对可能出现险情的路段进行警戒;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疏散。
县农科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农作物及畜牧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作物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
县林业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林木及林业设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森林及林业设施进行评估和恢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县水务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水利设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修农村供水设施,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用水需要。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市管局:负责保障灾区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会同物价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和平抑物价工作,维护市场稳定。
县旅游局:负责组织制定旅游系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因灾害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灾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特别加强对水电站、矿山、尾矿坝等重要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
县文广局:负责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御、自救互救有关知识的宣传;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通信公司(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和报送的通信线路畅通。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供电线路抢修,保证重大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重大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负责保障居民用电及工农业生产用电需要。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县气象部门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情况;县气象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县人民政府,并抄送气象主管机构。
3.2 预警预防行动
县人民政府收到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做好启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顺利实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机构紧急调用救灾资源。
3.4 预警信息发布
3.4.1 预警级别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4种颜色标志。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3.4.2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3 发布途径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于发布Ⅱ级、Ⅰ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主管部门协调电视台、电台、通信运营商,根据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电视台、电台1小时内,通信运营商30分钟内(全网或分区域)向公众用户发送预警信息。同时,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乡镇人民政府应推进农村气象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农村大喇叭广播系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建设,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公路、国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村、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公告。
4 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及启动
按照气象灾害种类、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级别,分别对应4个气象灾害预警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本县行政区域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时,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向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作出启动、提升、降低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
启动、变更、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命令,由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宣布。启动、变更、终止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副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宣布。
按照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响应级别,受影响的区域、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4.2 应急响应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启动相应预案,按照本部门本单位有关预案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受影响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各项防灾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启动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环境保护部门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部门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特大森林火灾时,林业部门启动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农业部门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管部门启动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保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发改部门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协调机制。
当气象灾害造成重要工业品保障出现重大问题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县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交运、水务、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县教育、广电、旅游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公安消防部队以及群众抢险队伍等,应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人民政府积极协调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4.3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参与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抢修和援助物资接收与分配等应急处置工作。
4.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形成群策群防群控队伍体系。邻近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救助和志愿援助服务。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5 信息公布和报道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救助情况等。
4.6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应急响应机构终止响应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5 后期处置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供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县人民政府制订重建计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同时,依据支持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县级部门与乡镇之间对口支持机制,为受灾地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上报。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交通保障
通信部门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6.2 物资与装备保障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生产和调运协调工作。
农科、林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科、林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县、乡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6.3 技术储备和队伍保障
气象部门组织有关业务、科研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队伍建设。组织村干部和有经验的人员组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收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气象灾害防范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参与本地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的制订以及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6.4 经费保障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县财政应对达到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救助标准,安排相应救灾资金。
7 预案管理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死亡、致残、致病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7.2 预案修订与完善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县气象局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后,经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发布生效。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本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7.4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 Ⅰ级预警
(1)暴雨。过去24小时8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达5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10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干旱。8个以上乡镇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其中至少4个乡镇部分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3)霜冻。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4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最低气温下降至-5℃的霜冻天气。
(4)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县处置能力,需要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2 Ⅱ级预警
(1)暴雨。过去24小时6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出现日雨量达5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10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干旱。5-7个乡镇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其中至少3个乡镇部分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3)霜冻。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有4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最低气温下降至-3℃的霜冻天气。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日平均气温将下降12℃以上,且大部地区最低气温降至0℃。
(5)冰冻。过去48小时1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已持续出现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6)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3 Ⅲ级预警
(1)暴雨。过去24小时4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出现日雨量达50毫米以上降雨,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50毫米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大部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干旱。3-4个乡镇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其中至少2个乡镇部分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3)霜冻。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有4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最低气温下降至0℃的霜冻天气。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日平均气温将下降10℃以上,且大部地区最低气温降至0℃。
(5)冰冻。预计未来24小时1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冰冻天气,或者过去24小时内已出现并可能持续。
(6)低温。过去72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出现平均气温低于4℃,且最低气温在0℃以下的低温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的低温天气持续。
(7)高温。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
(8)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8级以上大风影响,未来可能持续。
(9)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浓雾,并可能导致交通运输受到较大影响;或者已经出现并导致交通运输受到较大影响,高速公路已经关闭,且未来可能持续。
(10)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4 Ⅳ级预警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2)干旱。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及以上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3)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平均气温将下降8℃以上,或24小时平均气温下降6℃以上,且大部地区最低气温降至5℃。
(4)低温。过去72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出现平均气温低于6℃,且最低气温在0℃以下的低温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的低温天气持续。
(5)高温。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5℃及以上,且有成片达37℃及以上的高温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6)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6级以上大风影响,未来可能持续。
(7)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大雾,并可能导致交通运输受到影响;或者已经出现并导致交通运输受到影响,车辆限速,高速公路准备关闭,且未来可能持续。
(8)雷电。预计未来12小时2个乡镇大部地区可能发生较强雷电活动或发生雷暴大风、暴雨、冰雹等气象灾害;或雷电已造成人员伤亡,未来仍将持续或加强。
(9)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体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影响。
备注:各种灾害在县城、撒玛坝景区、30万亩热区开发等人口密集及农业开发区单独出现并将对人民群体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时,针对性启动相应气象灾害预警。
8.2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表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表
灾种 分级 |
暴雨 |
寒潮 |
干旱 |
雷电 |
大风 |
低温 |
高温 |
霜冻 |
冰冻 |
大雾 |
Ⅰ级 |
√ |
√ |
√ |
|||||||
Ⅱ级 |
√ |
√ |
√ |
√ |
√ |
|||||
Ⅲ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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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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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预警标准涉及有关数据应以国家气象台站提供的数据为准
8.3 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况进行预警。
8.4 名词述语
1.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大于等于100毫米小于250毫米的为大暴雨;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大于等于250毫米的为特大暴雨。均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2.寒潮。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3.干旱。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现象。其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4.大风。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其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5.低温。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其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6.高温。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其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7.雷电。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其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8.冰雹。指坚硬的球状、锥状或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其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9.霜冻。指土壤表面或植物表面温度降至0℃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乃至死亡的气象灾害。
10.冰冻。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其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11.大雾。指近地面的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其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水平能见度大于50米小于500米的为浓雾;水平能见度小于50米的为强浓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