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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6458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18〕31号
  • 发布日期
    2018-04-2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2018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红河县2018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4月12日

  红河县2018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为做好2018年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全县地质灾害基本情况

  我县位于云南省南部,红河上游南岸。辖8个乡5个镇88个村委会3个社区824个自然村。境内居住着哈尼、彝、傣、汉、瑶等五个世居民族,共34.06万人。红河县是云南省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县份之一,地质灾害发育、分布广泛,目前,全县共排查出地质灾害隐患点590个,其中滑坡445个、泥石流21条、崩塌4个,不稳定斜坡120处,涉及全县13个乡镇、73个村委会、179个自然村。灾点密度28.29个/100km²,高于云南省多数县份。

  二、地质灾害威胁的对象、范围

  (一)地质灾害威胁对象

  1.受威胁的主要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

  受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威胁的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主要有:红河县城、车古~乐育、宝华~甲寅~阿扎河、洛恩乡等为重点危险区,除去包括县城所在地迤萨镇、车古、浪堤、乐育、宝华、甲寅、石头寨、阿扎河、洛恩等乡镇所辖全部区域,及大羊街、架车、垤玛、三村等乡所辖部分区域。该区地处红河流域下游,地形地貌特征是山高、谷深、坡陡,以剥蚀、侵蚀构造高中山陡坡地貌和湖积蚀余台地为主,区内出漏地层主要为寒武系变质岩,节理、裂隙发育,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灾害。

  2.受威胁的重要交通干线

  元(江)红(河)公路沿线、红(河)石(屏)公路沿线、红(河)元(阳)公路沿线、红河县城至各乡镇公路沿线等。以上各路段存在的地质灾害主要为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此外,还存在人类活动诱发崩塌的地质灾害隐患。

  (二)地质灾害威胁范围

  根据我县地质环境条件,结合以往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威胁范围主要有:(1)红河县城滑坡、崩塌、泥石流诸点;(2)迤萨镇滑坡、崩塌、泥石流诸点;(3)甲寅乡滑坡、崩塌、泥石流诸点;(4)石头寨乡滑坡、崩塌、泥石流诸点;(5)阿扎河乡滑坡、崩塌、泥石流诸点;(6)洛恩乡滑坡、崩塌、泥石流诸点;(7)宝华乡滑坡、崩塌、泥石流诸点;(8)乐育乡滑坡、崩塌、泥石流诸点;(9)架车乡滑坡、崩塌、泥石流诸点;(10)浪堤乡滑坡、崩塌、泥石流诸点;(11)大羊街乡滑坡、崩塌、泥石流诸点;(12)车古乡滑坡、崩塌、泥石流诸点;(13)垤玛乡滑坡、崩塌、泥石流诸点;(14)三村乡滑坡、崩塌、泥石流诸点。

  三、重点防范期

  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趋势预测,2018年总降雨量与历年相比正常至略偏多,属正常年份。雨季将在5月开始,属偏晚年份,与2017年5月份相比,降水偏多。主汛期雨水正常,降水分布不均,单点性暴雨突出,局部洪涝和单点性地质灾害较2017年有所偏重,雨季将在10月上、中旬结束,秋季降水略多,有一般性连阴雨天气出现。

  四、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人

  (一)重点监测范围、内容

  根据调查和各乡镇上报的有关情况,确立本年度重点监测区,各乡镇应予重点核查,并作出稳定情况的初步评价和防治的初步意见。监测内容主要包括隐患体变形情况、动植物异常情况、地下水变化情况等。

  (二)地质灾害监测方式

  采取汛期巡查和常规监测相结合、专业单位监测和群众监测相结合、定期监测和汛期连续降雨时加密监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测。

  1.汛期巡查

  汛期前,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一次地质灾害巡查,查明隐患体影响范围、威胁对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在交通要道、人口密集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落实监测和防灾责任人。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责任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巡查。

  2.群测群防监测

  利用已经初步建成的群测群防体系,由所在地乡镇组织、国土资源部门指导、其他各部门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对发现的隐患点全面落实监测人,发放明白卡,通过监测及时掌握隐患点的动态变化情况,及早发现险情,主动避让。

  (三)监测责任单位、预防责任人

  1.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监测责任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2.危及公路、水利及景区等基础设施的地质隐患点,由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监测;

  3.其他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由防灾责任单位负责监测。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广泛宣传。通过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图片、现场讲解等形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普及地质灾害防灾基本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灾避险能力。

  (二)严格责任追究。各相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层层签订防灾责任状,把防灾责任落实到位。对因工作不力或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要严格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制度,积极与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进行衔接,督促做好河溪、水库、公路、城镇范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规范人为工程活动。在工程建设、矿产开发中,必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建设用地审批方法》的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防止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不按规定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和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及城镇居民建房的指导,防止将房屋建在地质灾害危险地段。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领导,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关部门的职责。一旦发现灾情险情,要迅速组织应急处理,适时启动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防止灾情扩大。

  (六)经费保障。各相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项经费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用于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和治理。同时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筹资机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进行治理,消除灾害隐患。

  (七)加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共同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努力提高预报的准确性,更好地指导地质灾害防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