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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09756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2-0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红河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做好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红河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和 涛 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张秋红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简伟荣 县政府办主任

马然发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张鹏芬 县民政局副局长

樊保光 县发改局副局长

许利仙 县教育局副局长

李泽忠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 菊 县人社局副局长

杨宏伟 县住建局副局长

阮福林 县卫计局副局长

杨永仕 县扶贫办副主任

周 鸿 县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张鹏芬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统筹衔接好最低生活保障与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扶贫开发等方面的协调发展,全面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城乡低保工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临时性生活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县发改局:负责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价格补贴等标准的测算工作。

县教育局:配合民政等部门及相关机构,负责落实各教育阶段符合救助条件学生的救助申报、评审及发放教育救助金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本级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筹集、管理、拨付、监管等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价格补贴等标准的测算和发放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推动城乡低保对象实现就业或创业;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价格补贴等标准的测算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并提供红河县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所登记的房产信息。

县卫计局:协助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医疗保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负责城乡低保对象就医中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负责提供城乡低保对象独生子女及失独家庭人口数据信息。

县扶贫办:负责农村低保中的贫困人口识别,统计监测和脱贫发展工作。

县残联: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职业培训、扶贫、维权工作,协助做好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三、工作规则

(一)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平时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范围根据议事内容和实际情况确定。

(二)成员单位需要在领导小组会议上商议的议题,应在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前将相关资料形成书面材料送领导小组会议办公室,统一提交会议研究。

(三)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县人民政府。重大问题经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四、有关要求

(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主动研究涉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问题,按要求参加领导小组会议;要认真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领导小组会议作用。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红河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成员单位职责、工作规程等相关内容,成立乡镇领导小组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