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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09768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17〕52号
  • 发布日期
    2017-07-0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夯实农村消防工作基础,着力解决农村地区消防组织机构不健全、基础设施滞后、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从根本上扭转当前农村地区火灾防控工作的不利局面,实现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有组织、有队伍、有机制、有保障,全力稳控农村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战略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大扶贫”战略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扶贫”理念,坚决防止“因灾返贫”、“因灾致贫”情况出现;通过进一步加大农村消防投入,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增强农村抗御火灾能力,为加快推进全县新农村建设提供可靠的消防安全保障,与全国、全省、全州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综合治理,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群防群治”的农村消防工作格局;坚持因地制宜、整合资源,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村庄整治、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和提升人居环境改造等项目同步推进;坚持分类施策、分步实施,逐步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全面建立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管理体系,健全消防组织机构,逐级配备消防力量,完成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实现全县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全面夯实,村民群众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抗御火灾能力显著提升,火灾形势明显好转,最终形成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有组织、有队伍、有机制、有保障”的良好局面,使农村火灾易发、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农村消防规划编制和基础设施建设。各乡镇要按照《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和省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云公消〔2015〕224号)要求,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装备、消防组织等纳入乡镇(街道)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确保制定的消防规划针对性强、可行性高、便于操作实施。要针对农村基础消防设施缺乏的实际,将农村消防水源、道路建设纳入“美丽乡村”和“新农村建设”内容,确保农村消防设施与城乡建设同部署、同建设、同落实、同考核。供水部门要做好消火栓建设以及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农村消火栓与市政供水管网同步建设,供水压力或流量不足的地区,要设置消火栓接口;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村庄,要设置满足火灾扑救用水量的消防水池,切实提高缺水地区应对火灾的能力;要结合“村村通”工程,对农村不满足消防车辆通行的道路进行及时扩宽;未设微型消防站的自然村,要设置消防器材配置点;对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的区域,组织修建防火墙;供电部门要定期对农村电气线路开展检查维护,对老化、损坏的电气线路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农村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将消防安全纳入监控范围实时掌握情况,有效提升农村火灾防范水平。

  (二)加强农村消防组织建设。各乡镇要在乡镇设置消防安全委员会,乡镇主要领导任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任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乡镇党政办、公安派出所、安监站、综治办等部门及各村委会主任为成员,下设专门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招收1—2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各乡镇主要领导为本行政辖区内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乡镇负责统筹协调本级及以下的消防工作,村委会主任为本村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依托驻村干部、村级警务助理(驻村民警)、治保员、护林员和计生宣传员等人员成立村委会消防安全工作小组,招收1—2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明确村民小组长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依托村小组成立志愿消防队,设置消防协管员。村委会、村民小组两级组织力量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初起火灾扑救、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和消防宣传教育。通过设置“一委一办三员”,着力推动基层消防组织实体化运转。

  (三)加强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按照《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和《乡镇消防队标准》(GAT 998—2012)要求,2017年内,完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配齐专职消防队员,负责灭火救援、辖区单位场所和农村居民住宅的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工作。继续加强派出所消防警组建设,建立完善人员招收配备和消防监督检查等机制,负责对列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条件不成熟的地方,乡镇政府专职队与派出所消防警组可合并建设。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要求,2017年内,所有行政村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队员由村干部、党员骨干、民兵等组成,主要负责所在地火灾扑救、防火巡查和走访宣传工作。2018至2019年,逐步完成30户以上自然村微型消防站建设。

  (四)加强农村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部署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发动社会单位及广大群众开展消防自查自改。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文物古建筑、传统村落、连片村寨、民族特色村寨,组织行业部门及基层组织加大检查力度,抓好隐患整改。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在火灾高发季节、农业收割季节、重大节假日和乡村宗教祭祀、庙会等民俗活动期间加强防火巡查检查。村委会消防安全工作小组每月召开会议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通报存在的问题,组织发动专兼职消防队员、消防安全协管员排查纠治村民违规用火用电、乱堆乱放柴草杂物等易引发火灾的突出问题。建立消防安全联防机制,实行邻里互助协防模式,落实“十户联防”措施,在村民中指定消防联防人员,以十户为单位每日轮值开展消防自检自查。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单位、行业、基层组织的消防业务指导,培训行业、单位、村消防安全明白人,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管理员要每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巡查工作,掌握责任区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每季度对责任区完全巡查一遍。

  (五)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乡镇要利用“大喇叭”工程,每天通过报时提醒等方式,开展不少于10分钟的防火常识广播宣传,在少数民族地区使用“双语”广播。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在本地区组织建立义务防火宣传团,将消防安全常识编排成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每月1次走村串寨开展宣传活动;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防震减灾、普法教育等活动,开展消防法律知识、应急疏散和逃生自救技能教育培训;乡镇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印制教育效果直观、群众易于接受的消防宣传画册、资料,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员,深入农村家庭进行发放;消防、教育部门要在各中小学校开展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月活动,播放火灾警示案例和宣传教育片。每半年对村“两委”负责人培训不少于1次,利用农村赶集、街天等群众聚集时段,在人员密集地区设立消防安全咨询点,解答群众消防安全常识;定期向农村群众发送消防安全提示短信;每个行政村至少设立一块固定消防安全宣传提示牌,在公共场所墙体喷涂宣传标语,悬挂村民防火公约;鼓励社会单位、企业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总要求和一把手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方案,逐级推动工作责任落实。各乡镇要严格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本地消防安全形势,统筹推进农村消防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县人民政府将把农村消防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务督查、扶贫项目考评和安全生产综合考评内容,严格检查考评,考评结果将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因素。对消防工作责任不落实或考核弄虚作假的,通报纪委对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和约谈,督促消防工作责任落实。对发生较大以上或有影响火灾事故的地区,实行消防责任“一票否决”,并严格依法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工作突出的乡镇(街道),要给予通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