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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hhxsthjj/2026-0000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6-26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红河州红河县俄垤水库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的政策解释

一、划分(调整)的目的和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管理,提高保护区划定的科学性和精准性,2023年9月,根据《云南省水源地保护攻坚战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通知》(云污防水源〔2021〕5号)要求,按照最新的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对俄垤水库保护区矢量数据重新调整和制作,并上报备案。2025年3月,省级开展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检查,反馈意见中指出俄垤水库存在保护区矢量数据与批复描述范围不一致、二级保护区范围不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等问题。同时,2024年6月云南省水利厅批复同意俄垤水库扩建工程(云水许可〔2024〕68号),水库总库容、正常蓄水位等核心指标发生变化,原有保护区范围已无法适配扩建后水库的保护需求,亟须对保护区进行调整。

为推动省级反馈问题整改,2025年9月由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牵头,通过技术服务委托程序,由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三0八队承担《红河州红河县俄垤水库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的编制工作。编制技术组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规范要求,收集整理《红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俄垤水库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等资料,结合2021-2024年水质监测数据、径流区污染源调查结果,采用类比经验法、地形边界法等技术方法,同步开展实地踏勘与现场定界,编制完成《调整方案》初稿。《调整方案》于2025年11月11日通过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审查,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于2025年12月3日向相关乡镇和县级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开展了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讨论。

二、划分(调整)方案结果

本次红河州红河县俄垤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法采用类比经验法和地形边界法。俄垤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分运用山区型中型水库划定方法,结合水源所在地实际情况和水源地存在问题,对俄垤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划分,保护区共划定71.636平方千米,其中一级保护区为5.436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为66.200平方千米。

(一)调整划分结果

1、一级保护区

水域:俄垤水库扩建后淹没区(1570.25m)范围及入库河道水域。面积为1.591平方千米。

陆域:俄垤水库扩建后淹没区范围以外200m范围、不超流域分水岭的陆域(沿区域地形地貌进行优化)。面积为3.845平方千米。

2、二级保护区

水域:将俄垤水库的四条主要入库河道(除一级保护区水域以外)的上游全部水域划为二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为0.072平方千米。

陆域:俄垤水库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汇水区域(沿区域地形地貌进行优化)。面积为66.128平方千米。

3)准保护区

整个流域已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故本次调整不涉及准保护区。

(二)调整后划分结果与上一版划分结果对比

调整后划分结果与上一版划分结果对比表



 


源保护区调整前后对比图


三、水源地保护区管理要求

(一)一级保护区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禁止设置油库、炸药库、化学物品库和向水体排放污水;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5、禁止建造坟墓、安埋遗体;

6、禁止取土、采石、采砂、采矿、开荒、放牧;

7、禁止设置旅游码头、旅游娱乐设施及饮食服务项目;

8、禁止水库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等;

9、禁止在25度以上坡地种植农作物;

10、禁止倾倒、坑埋含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的残液和残渣;

11、禁止烧山、烧炭、烧香、烧纸、烧火土等破坏植被和可能诱发山林火灾的活动;

12、保护区内无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

(二)二级保护区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