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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规划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0005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发〔2017〕18号
  • 发布日期
    2020-07-3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红河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红河县委 

红河县人民政府 

                                      20171212 

  

红河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 

2016—2020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云发〔201632号)《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红发〔201716号),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结合红河县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依法治县、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红河、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实施“融入滇中、联动南北、开放发展”战略,为“全力融入滇中城市经济圈,努力建成全省面向东盟开放的重要交通枢纽、全省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战略支撑、全国少数民族地方排头兵”,确保与全国全省全州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好中国梦红河篇章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三)基本原则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红河实际出发,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 

(四)衡量标准 

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政府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定型;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制度全面施行;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建立;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有效运转;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目标: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切实转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依法全面履行。 

措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并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最大程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施必须依法有据。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下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加大取消和下放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群众就业创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力度,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 

2.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县、乡两级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认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3.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措施。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激发社会活力。受理审批申请要出具受理单,对多部门审批事项实行一个部门牵头的“一条龙”审批或并联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公开审批的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推行网上预受理、预审查,构建横向到部门、纵向与省、州级和县级连接的全县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实施在线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实现部门间的横向联通及县、乡的纵向贯通。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支持各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 

4.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环节、收费、办理时限。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坚决整治“红顶中介”,切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中介服务的监管。 

5.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在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优化流程的基础上,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制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对权力行使的实施程序、办理时限、监督方式等进行分解细化,逐一理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建立与权力相统一的责任清单。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云南省公布的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公布县级收费目录清单,减轻企业和公民负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者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 

6.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依法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规则,依法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政府机构,清晰合理确定政府及部门职责权限,解决职能交叉问题。机构编制调整不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政府绩效管理。推进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定化,依法完善不同层级政府事权制度,强化县、乡镇政府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执行职责。 

7.完善宏观调控。加强规划、政策、标准等的制定和实施,注重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实施并公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清单。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根据上级政府授权公布政府定价目录,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 

8.加强市场监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加快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实行综合监管,推广随机抽查,探索“智能”监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配合国家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 

9.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加大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培育力度,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格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实现村(社区)网格化管理全覆盖,切实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理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增强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能力,努力使影响公共安全事故(案件)得到有效防范,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社会更加和谐有序。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服务管理,切实维护公众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安全,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10.优化公共服务。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健全特殊人群关怀帮扶体系。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就业、教育、医疗、食品安全、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得到有效回应和解决。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11.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建立和完善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度。依法深化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目标: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使政府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措施: 

1.加大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确定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经程序并不断完善。积极推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确认和公告工作,不适格主体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起草、审查、决定、登记、公布、备案的程序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县、乡镇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规范性文件在批准前,应当由法制部门(机构)重点对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内容、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专家咨询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公布或者印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备案,未按要求报送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行政监察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重点加强对是否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涉及地区或者部门利益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畅通举报渠道,积极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经有权机关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认为确属违法的,应当及时监督纠正或者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制度,加快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的运用。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管理工作作为法制监督的重点内容,严格检查。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1次对本地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管理工作的检查。 

3.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2017年年底前,对县、乡镇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1次全面清理。2020年年底前,要对县、乡镇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及时通过当地主要报刊、政府门户网站、部门信息公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实行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并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对新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要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修订后重新发布。 

4.全面清理政府和部门文件。自2016年起用5年时间,对除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各类文件分级分步进行1次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作出保留、修改、废止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目标: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决策质量显著提高,决策效率切实保证,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完善,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明显减少并得到及时纠正,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幅提升。 

措施: 

1.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制定红河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科学界定和划分各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政府和部门内部的决策范围、权限,确保决策制定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2.增强公众参与实效。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县、乡镇政府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扩大听证覆盖面,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实行听证。依法应当听证而未经听证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策,听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3.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加强新型智库建设,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选择论证专家要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社会效益、法律纠纷、财政金融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把评估结论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4.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作出决策前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作出决策前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策。 

5.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骨干专业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乡镇政府建立由有关法律专业人员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2017年实现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全覆盖。 

21.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6.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事项的督查督办,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目标:权责统一、权威高效、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明显减少,对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措施: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科学划分县政府执法部门的执法任务重点。本县行政区域不设两支同一类型的行政执法队伍。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执法力量。完善县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在完善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综合执法的基础上,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督、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商务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支持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加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管理和协调机制,逐步实现城市综合执法中的执法权、执法力量、执法手段三集中,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在乡镇试点开展综合执法。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科学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界定案件移送范围,完善案件移送标准,明确案件移送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重点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通过制定基准、完善程序、发布案例等方式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实现对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记录,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集体讨论决定、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3.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职责等信息。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逐步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协同机制。 

4.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优势,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规范案卷评查范围、方式、程序,提高案卷评查能力,强化评查结果运用,评查结果予以反馈并进行通报,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每年组织1次以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5.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及人员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确认、公告工作。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和颁发执法证件,不得从事执法活动。配合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6.健全执法财政保障机制。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加大对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以任何形式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任务或者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目标: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基本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健全,行政监督实现法治化,各方面监督形成合力,行政机关接受监督更加自觉,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制度和对违法行政的问责制度更加健全,违法行政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严肃追究。 

措施: 

1.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起草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严格执行行政决定事项,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回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依法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及时依法予以补偿。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及时依法予以赔偿。行政合同和协议严格履行,承诺事项切实兑现。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和考核、表扬、奖励诚信情况报告制度。 

2.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质询制度和工作评议制度,以及报备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提案,切实改进工作。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及其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适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报情况、寄送资料,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因疾病、出国、重要公务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作出说明并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裁定,建立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和裁定的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接受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3.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加强对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和失控,产生腐败行为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建立内部审批制度规范,防止内部审批漏管失控和权力滥用。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完善审计制度,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和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合理配置审计力量,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不断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4.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主动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完善政府法制督察和特邀法制督察制度,支持法制督察和特邀法制督察对行政执法实行综合督察。 

5.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政务信息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优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流程,全面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三公”经费、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查询评价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配套保障机制。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等信息发布等制度,依法积极稳妥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及时进行调整更新。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完善政府公报、新闻发布、在线访谈、政务信息岛等传统方式,持续推进窗口公开和电子政务,及时公布当前开展的重点工作,保障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按照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要求,积极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强化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协调联动,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政务公开经常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强化激励和问责。 

6.完善纠错问责和行政赔偿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明确问责范围、问责程序,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健全问责方式,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依法受理行政赔偿申请,规范行政赔偿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计算标准。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费用核拨规定,落实行政赔偿责任。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目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形成并有效运转,各类调解主体有效互动,行政机关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比率大幅提升。 

措施: 

1.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依法加强对影响或者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加大普法力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完善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改进创新审理方式,加大公开听证、实地调查取证和案件集体讨论审理力度,积极引入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切实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积极探索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任追究制度。县政府要依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持续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争取2020年前实现县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设置、专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2名以上的目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落实办案场所和办案车辆等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和岗位待遇等制度。县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次行政复议专项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业务知识和综合素质。 

3.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制度。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加强行政调解能力建设。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4.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进一步完善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增强人民调解规范化管理,规范人民调解登记、记录、调解协议书制作和档案管理工作。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5.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引领群众依法逐级走访,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健全信访责任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信访绩效评估和考核体系,提升信访工作效率,推行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和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制度。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目标: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实现管理理念、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的重大转变。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 

措施: 

1.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将法制人才的培养发展纳入全县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选拔一批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干部充实进领导干部队伍。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2.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全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领导班子集体学法等形式,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基本法律知识和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完善学法制度,县、乡镇政府每年至少举办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县、乡镇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2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其他行政机关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法律知识培训,切实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县委党校要把宪法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在干部自主选学中加大依法行政专题和课程比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执法依据和执法流程,提升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 

3.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政府及其部门将工作人员参加法治培训情况及学习成绩与职务晋升、奖惩等挂钩。 

4.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深入开展宪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全面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各级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一)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每年部署、规划和考核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制定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发挥牵引和突破作用,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加强县、乡镇政府及其县政府部门法制力量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二)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立县、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推进依法行政体制。政府常务会议至少每年听取1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县、乡镇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县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县、乡镇两级党委、政府要把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纳入本地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占一定分值或者权重,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县、乡镇两级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四)开展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县、乡镇两级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所承担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职责,使县政府法制部门的规格、编制与其在新时期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建立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准入制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治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建设一支岗位设置固定、职能独立、专业性强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健全政府法制监督队伍交流机制。加快培养与我县对外开放相适应、熟悉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制人才队伍。 

(六)严格落实财政保障制度。县、乡镇政府要将同级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必要的经费开支列入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要加大经费投入,切实保障依法行政在组织推动、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工作、依法行政宣传培训、示范创建、考核评议等方面的各项经费支出。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信息化水平。围绕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 

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规划具体方案,明确提出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除实施规划有明确时间要求外,原则上应当在201912月前完成。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承担并履行好本实施规划确定的相关任务,并做好统筹协调,及时沟通协商,形成工作合力。作为牵头单位和负责单位的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政府要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制度,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县法制办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突出工作重点,全面落实本实施规划,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县、建设法治红河作出扎扎实实的贡献。 

  

  

  

  

  

  

  

  

  

  

  

  

  

  

  

  

  

  

  

  

  

《红河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 

20162020年)》任务措施分工方案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1 

深化 行政 

 

审批 

制度 

改革 

1)全面清理并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 

2016-2020年,按照省州统一部署,围绕我县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适时清理并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到2020年,基本实现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得到精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适应社会管理的需求。 

县委编办牵头,县法制办等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最大程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 

2016-2020年,实施《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4年本)》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并根据国家、省、州出台新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及时研究出台红河县贯彻落实意见。 

县发改局牵头,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16-2020年,持续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和《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以下简称“三个标准”)的落实,规范审批行为。 

县委编办牵头,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施必须依法有据。 

2019年,根据国家出台的《政府投资条例》和省、州贯彻实施意见,及时研究起草红河县实施办法。 

2019年,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国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和调整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2016-2020年,贯彻落实《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意见》。 

县发改局牵头,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16-2020年,持续推进“三个标准”的落实,规范投资项目审批行为。 

县委编办牵头,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 

2017年,取消一批我县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2016-2020年,根据国家和省、州的取消决定,及时对我县资质资格的准入许可进行调整。深入贯彻执行《云南省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通知》,确保改革成果落到实处。 

县人社局牵头,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16-2020年,持续推进“三个标准”的落实,规范审批行为。 

县委编办牵头,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1 

深化 行政 

 

审批 

制度 

改革 

5)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下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 

2016-2020年,持续推进“三个标准”的落实,规范审批行为。 

县委编办牵头,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加大取消和下放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群众就业创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力度,做好己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017年,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红河县实施方案。 

县发改局牵头,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16-2020年,持续推进“三个标准”的落实,规范审批行为。 

县委编办牵头,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 

2016-2020年,按照“成熟一批精简一批”的原则,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及时清理规范。持续推进“三个标准”的落实,规范审批行为。 

县委编办牵头,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 

2016年,制定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相关制度。 

2016-2020年,持续推进“三个标准”的落实,每一个审批事项要编制服务指南,明确审查内容、要点和标准,避免随意裁量规范投资项目审批行为。对落实情况适时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已经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取消或者相应调整其前置审批权限,对调整为备案、日常监管的审批事项,要制定办理指南等制度性文件。加强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落实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针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制定监管办法,严禁变相恢复、上收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2 

严格 

控制 

新设 

行政 

许可 

1)乡镇和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016-2020年,严禁在规范性文件中新设行政许可。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中,发现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坚决予以纠正。 

县法制办牵头,县委编办配合,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认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2016-2020年,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发现以备案、登记、年检、认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3 

规范 

和改 

进行 

政审 

批措 

 

1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激发社会活力。 

2016-2020年,不断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推进“一个窗口”办理行政审批制度。 

县委编办、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发改局牵头,县法制办、县工信局等县级各有关部门配合,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受理审批申请要出具受理单,对多部门审批事项实行一个部门牵头的“一条龙”审批或并联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公开审批的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 

2016-2020年,不断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强各级政府审批服务大厅建设,继续推行“一条龙”审批或者并联审批。加大审批信息的公开力度,保障公民合法获取审批信息的权利。 

3推行网上预受理、预审查,2016年年底以前,完成县级网上审批大厅建设,构建横向到部门、纵向与州级和乡镇级连接的全县网上审批服务平台。 

2016年,完成全县网上审批大厅扩建项目。 

20172020年,扩建云平台、扩大数据交换范围,深化完善并增加移动终端、CA认证、电子印章等应用功能,打破部门界限和信息孤岛,促进各部门现有平台之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做到能用、管用、好用。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3 

规范 

和改 

进行 

政审 

批措 

 

4)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实施在线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实现部门间的横向联通及县、乡镇的纵向贯通。 

2017-2020年,加强监管平台与现有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2016-2020年,充分发挥已建成的全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作用。全面加强县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投资项目三级(向上连通省级)联动并联审批核准工作机制。进一步转职能、强监管、优服务,加强平台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充分发挥平台在深化改革、推进转变、创新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营造高效、快捷的投资环境,促进重大项目审批提速增效。 

县委编办、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发改局牵头,县法制办、县工信局等县级各有关部门配合,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支持各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 

  

2016-2020年,推进政务服务大厅建设,在适当时机,推进行政审批向一个部门集中、向政务服务大厅或者审批服务中心集中的试点工作。 

4 

全面清理规范 

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 

1)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环节、收费、办理时限。 

2017年,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社会化发展的意见》,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社会中介组织培育发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2016-2020年,定期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管理。 

县发改局牵头,县委编办、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等县级各有关部门配合,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 

2016-2020年,将此项工作纳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要避免部门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发现此类情况,应当予以纠正,坚决斩断中介机构和行政审批部门之间的利益链,整治“红顶中介”。 

县委编办牵头,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等县级各有关部门配合,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4 

全面清理规范 

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 

3)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坚决整治“红顶中介”,切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 

2016-2020年,落实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运行管理的通知》,营造公平开放、公正透明、竞争有序、执行规范、便企利民、廉洁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  

20172020年,加强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介服务选取工作信息共享,切实加强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各环节全程监管。 

县发改局牵头,县委编办、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等县级各有关部门配合,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16-2020年,持续推进中介服务机构的清理和规范。 

县委编办牵头,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等县级各有关部门配合,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16-2020年,建设和不断完善全县“中介超市”。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中介服务的监管。 

2016-2020年,对在清理和规范中介服务市场中监管不力,以及不按规定切断与中介服务机构利益联系的行政部门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县监察局牵头,县委编办、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等县级各有关部门配合,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5 

大力推行权力 

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 

制度并实行动 

态管理 

1)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在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优化流程的基础上,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2017年,完成行政权力运行图的制定、公布工作。 

2016-2020年,根据省、州的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取消和调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现实需要的行政职权,适时开展权责清单的修订和公布工作。 

2016年,完成县、乡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制订公布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2017年,完成县、乡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调整、修订工作,确保市场监管事项、其他监管事项全覆盖。 

县委编办牵头,县法制办、县人社局等县级各有关部门配合,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制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对权力行使的实施程序、办理时限、监督方式等进行分解细化,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建立与权力相统一的责任清单。 

3)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 

4)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省、州公布的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2016-2018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要求,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待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省、州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后,拟定红河县实施意见。 

2016-2020年,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前置审批条件,认真落实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凡是市场主体自愿投资经营和民商民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政府不得限制进入。 

县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法制办等县级各有关部门配合,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5 

大力推行权力 

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 

制度并实行动 

态管理 

6)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公布县级收费目录清单,减轻企业和公民负担。 

2016-2020年,清理我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公布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减轻企业和公民负担。每年公布一次红河县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将收费清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安排,长期推进。 

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法制办、县委编办等县级各有关部门配合,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者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 

2016-2020年,清理取消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者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止执行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收费;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6 

优化 

政府 

组织 

结构 

1)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 

2017-2020年,按照省、州的部署在部分领域进行事权划分调整改革试点。 

2017-2020年,按照省、州相关要求,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的相关制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参照省、州政府各部门调整方式,结合红河县实际,对县政府相关部门职责进行梳理,适时调整各相关部门职责、内设机构及“三定”规定。 

县委编办牵头,县财政局、县法制办等县级各有关部门配合,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依法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规则,依法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政府机构,清晰合理确定政府及部门职责权限,解决职能交叉问题。 

3)机构编制调整不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 

4)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政府绩效管理。 

5推进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定化,依法完善不同层级政府事权制度,强化县、乡镇政府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执行职责。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7 

完善宏观调控 

1)加强规划、政策、标准等的制定和实施,注重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 

2016年,印发《红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县级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十三五”时期各类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2018年,完成红河县“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2019年年底以前,启动《红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工作;2020年底以前,完成我县十四个五年规划初稿起草工作。 

2016-2020年,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的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价格机制,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出台的《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省、州实施意见,及时研究出台我县实施办法。 

2016-2020年,每年将1-7月计划执行情况于9月份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将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次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交人代会审议。 

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工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科局、县地税局、县市管局、县金融办、县人行、县国税局、县银监局等县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实施并公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清单。 

2016-2020年,根据国家出台的《企业投资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省、州的实施意见,拟提出我县贯彻落实办法。 

3)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根据上级政府授权公布政府定价目录,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 

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 

2016-2020年,定期评估价格机制改革成效、市场竞争程度,适时调整具体定价项目。建立健全成本监审规则、定价规则、定价机制。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建立完善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8 

加强市场监管 

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加快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 

2016年,贯彻执行《云南省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依据目录做好“双公告”工作。 

2016-2020年,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录之外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 

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地税局、县市管局、 

县银监局、县人行等县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进一步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2016年,全县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2017年,启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工作。 

3)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2016年,实行企业名称审批核准全程电子化。 

2018年,适时根据省工商局方案实行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实行综合监管,推广随机抽查,探索“智能”监管。 

2016年,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大力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采用“双随机”模式,随机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2016-2020年,制定出台价格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建立健全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完善价格行政执法工作联动机制,健全价格应急监管机制;完善市场巡查制度,重点规范涉及民生领域的价格行为,严厉查处违反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完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制度,加强事前提醒、事中监管和事后跟踪;着力查处垄断行为,依法公布处理决定;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 

2016-2020年,贯彻落实《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63号),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放管并重,进一步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创新投资管理方式。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建设信息共享、覆盖全县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确保既放权到位、接住管好,又服务到位、监管有效,促进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2016-2020年,研究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适时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相关制度。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推行随机抽查、告知承诺、举报奖励等办法,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力量,落实企业首负责任制,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 

2016-2020年,加快推进以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创新,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新。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8 

加强市场监管 

5)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配合国家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 

2016-2020年,依法加强金融业监管,不断提升依法监管效能,促进金融业规范健康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推进资本市场监管转型,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紧扣红河资本市场实际,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2016-2020年,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分步实施、分级共享”的原则,依托云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逐步建设以商贸流通企业为重点、以资质企业信息为主体、覆盖全县的“商务领域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2020年,配合建成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地税局、县市管局、县银监局、县人行等县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 

2017年,贯彻落实《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完善对外投资合作网站建设,进一步增加网站的多元性、服务性及互动性,将网站建设成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全方位政策和咨询服务的信息平台。 

9 

创新社会治理 

1)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 

2016-2020年,在国家、省、州出台“网络社团”的鉴定及对其管理的相关规定后,结合红河县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 

2020年,建成我县社会组织法人库。 

县综治办牵头,县民政局配合,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市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政府应急办等县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加大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培育力度,加快政府部分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2016-2020年,根据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情况,推动建立省、州、县三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培育的各类社会组织。 

3)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 

2016-2020年,进一步落实登记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 

4)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 

2016-2020年,在国家、省、州出台“网络社团”的鉴定及对其管理的相关规定后,结合红河县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 

5)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格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实现村(社区)网格化管理全覆盖,切实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2016-2020年,进一步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平安建设领导体制。力争2020年实现全县村(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全覆盖。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9 

创新社会治理 

6)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增强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能力,努力使影响公共安全事故(案件)得到有效防范,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社会更加和谐有序。 

2017年,建立以情报信息、实战指挥、部门联动、区域协作等为重点的防控运行机制。 

县综治办牵头,县民政局配合,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市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政府应急办等县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服务管理,切实维护公众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安全,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推进平安社区建设。 

2017年,完善综合防灾减灾体制;统筹推进城市生命线、地震安全农居、应急避难场所、减灾示范社区、科普宣教基地等综合防灾减灾工作项目建设;实现各有关部门防灾减灾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8)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2020年,结合国家信息惠民试点城市建设、国家智慧城市建设、养老与社区服务信息惠民专项行动计划,推动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的指导、备案等工作。 

9)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2016-2020年,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类监管、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管理、食品安全示范市场创建标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类监管等系列制度;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将食品药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政府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建设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平台,制定食品质量安全全过程可追溯管理措施;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十三五”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县综治办牵头,县市管局配合,县公安局、县安监局等县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10 

优化 

公共 

服务 

1)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健全特殊人群关怀帮扶体系。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就业、教育、医疗、食品安全、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得到有效回应和解决。 

①规划:2017年,符合条件的乡镇纳入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2016-2020年,贯彻落实《云南省关于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年,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编制上报红河县“十三五”教育 、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专项建设规划,2016-2020年积极争取中央、省、州级资金支持,促进我县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②教育:实施学前教育二期3年行动计划,到2020年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80%以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到2019年全县13个乡镇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努力扩大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到2020年全县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90%左右;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大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技能型人才。 

③卫生医疗计生:组织实施好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扩大服务人群,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到2017年,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益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明显提升,就医秩序更加合理规范;到2020年,分级诊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基本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基本建立符合县情的分级诊疗制度;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建立符合红河县情的医师执业和管理制度,不断优化政策环境,明确运行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医师多点执业有序规范开展,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连续性;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核心,全面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着力建立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统筹推进各地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整合,按照构建优质高效、群众满意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总体思路,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强化公益、提高效能的原则,采取“州县合、乡增强、村共享”的方式,促进全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切实承担起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全程服务的职能,提高妇女儿童保健服务、计生技术服务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水平;加大关系群众健康权益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坚持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并重,推广随机抽查机制,不断加强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生活饮用水安全监管,规范传染病防治、医疗及采供血卫生监督,认真开展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和“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一批非法行医和“两非”行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优化再生育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一站式服务和承诺制,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发展社会办医,大力增加医疗卫生资源供给。A.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和市场配置医疗资源作用,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建设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委、县文体广电局、县人社局、县市管局等县级各有关部门, 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10 

优化 

公共 

服务 

1)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健全特殊人群关怀帮扶体系。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就业、教育、医疗、食品安全、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得到有效回应和解决。 

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建立医疗卫生领域社会资本投资指南和负面清单制度。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重点推动一批社会办医项目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独立医学影像诊断、检验机构和消毒供应中心,实现资源共享。落实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财税、价格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实行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医疗保险定点、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医院评审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B.优化监管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和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下放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强化属地化监管责任。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行医,引导其向专科化和规模化发展。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医保政策衔接。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优化行业内部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的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和公民对其服务进行公正监督,鼓励符合资质的社会第三方中介开展专业化技术质量评价。强化信用监管,建立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对违纪失信者进行处罚惩戒,对守法诚信者进行激励褒扬;建立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主体,各类保障制度互为补充并有机衔接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经办。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和额度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 

④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在加强标准化、均等化、数字化、社会化、产品供给多元化、制度化和特色化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分阶段推进各项工作,2020年全县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2016-2020年,继续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遵循“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购买、群众受惠”的农村电影发展改革思路,每年确保全县13个乡镇范围内,实现每个行政村一月放映一场公益电影的服务目标任务。 

⑤食品药品安全:2016-2020年,推进政府信用信息公开,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量化分级、信用等级评定、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等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集中公开;持续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⑥社会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制度完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家顶层设计和省的部署安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努力推动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20162020年,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更加合理,劳动者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显著提高,就业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失业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就业形势保持稳定。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委、县文体广电局、县人社局、 县市管局等县级各有关部门, 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10 

优化 

公共 

服务 

2)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 

2016-2020年,贯彻落实《云南省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办法》。 

2017年,编制并公开县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购买服务事项,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质量监管。到2020,建立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等县级各有关部门配合,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2016-2020年,贯彻落实《云南省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1号),进一步夯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加强PPP项目推荐,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投资建设营运。 

2016-2020年,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和融资体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到2020年,购买服务范围覆盖到大部分适合向社会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凡适合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11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1)加快建立和完善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度。 

2017-2020年,贯彻执行《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云南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法制办等县级各有关部门配合。 

2)依法深化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2017年,健全生态补偿及生态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和考核奖惩并举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预算下达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建立对生态恶化地区的惩戒和约谈机制;开展公益林生态补充机制;推动州内重点跨界水域水质补偿试点;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机制。 

2017年,深化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 

2018年,完善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2016-2020年,按国家统一部署及省、州的安排,推进资源型产品税费改革。 

县发改局牵头,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等县级各有关部门配合。 

3)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2016-2020年,贯彻执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部门预算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建立统一监管的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制度;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以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为载体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县级各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11 

强化生态环境 

保护 

4)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6-2020年,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继续强化污染减排项目检查,继续强化环境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污企业依法处罚。 

2018年,强化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严格排污费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推进全州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 

县监察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农科局、县林业局等县级各有关部门配合。 

 

5)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2017年,摸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监督权的内容和主体,梳理各部门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责,提出方案,开展专题调研。 

2018年,建立完善的自然资源监管体系,将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纳入其中。 

县审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农科局、县林业局等县级各有关部门配合。 

 

12 

加大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 

1)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确定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经程序并不断完善。 

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确定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经程序并不断完善。 

县法制办牵头,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积极推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确认和公告工作,不适格主体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积极推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确认和公告工作,不适格主体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3)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起草、审查、决定、登记、公布、备案的程序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起草、审查、决定、登记、公布、备案的程序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4)实行县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实行县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5)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6)规范性文件在批准前,应当由法制部门(机构)重点对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内容、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在批准前,应当由法制部门(机构)重点对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内容、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12 

加大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 

7)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县法制办牵头,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3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 

1)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专家咨询制度。 

2016-2020年,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此项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力度,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质量。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备案审查能力。主要依托政府法律顾问,并在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重要规范性文件提出专家论证咨询意见。 

县法制办牵头,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016-2020年,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此项规定的要求,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3)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公布或者印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备案,未按要求报送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行政监察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016-2020年,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此项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开展工作。 

县法制办牵头,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重点加强对是否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涉及地区或者部门利益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2016-2020年,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此项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 

 

5)各级行政机关要畅通举报渠道,积极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经有权机关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后,认为确属违法的,应当及时监督纠正或者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2016-2020年,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此项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要严格履职,发现问题依法及时处理。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已登记并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6)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制度,加快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的运用。 

2016-2020年,逐步推进信息化建设,到2020年,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系统有效运行,实现州、县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13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 

7)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管理工作作为法制监督的重点内容,严格检查。 

2016-2020年,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此项规定的要求,适时开展检查工作。 

县法制办牵头,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1次对本地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管理工作的检查。 

2016-2020年,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此项规定的要求开展检查和考评工作。 

 

14 

  

建立 

政府规性 

文件 

清理 

长效 

机制 

  

1)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 

2016-2020年,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此项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开展工作。 

县法制办牵头,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2017年年底前,对县乡镇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1次全面清理。 

 

32020年年底前,要对县政府及各乡镇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全面清理。 

 

4)清理结果及时通过当地主要报刊、政府门户网站、部门信息公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5)实行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并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016-2020年,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此项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开展工作。 

县法制办牵头,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对新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7)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要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修订后重新发布。 

15 

全面 

清理 

政府 

和部 

门文 

 

2016年起用5年时间,对除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各类文件分级分步进行1次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作出保留、修改、废止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省、州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待省、州政府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依据省、州政府要求,成立红河县政府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开展县政府文件清理工作,确保2019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县级部门、乡镇政府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 

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16 

健全 

依法决策 

机制 

1)制定红河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 

2016年,细化省政府规章《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的内容,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并抓好宣传、培训等工作。 

2017-2020年,严格按照该规定开展工作,确保该规定的贯彻落实。 

县法制办牵头,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科学界定和划分各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政府和部门内部的决策范围、权限,确保决策制定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2016年底,县政府根据该规定提出我县的决策范围、标准和事项。 

2017年上半年,乡镇政府要根据该规定提出本地的决策范围、标准和事项。 

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7 

增强 

公众参与 

实效 

1)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 

2016-2020年,认真贯彻落实此项规定要求。 

县法制办牵头。 

2020年,基本实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都按规定广泛听取各阶层意见。 

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县、乡镇政府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扩大听证覆盖面,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实行听证。 

2016-2020年,深入贯彻省、州政府有关重大决策听证的规定,持续扩大听证面。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在年度依法行政考评中将该内容作为重点进行考评。 

2020年,基本实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都按规定听取公众意见,凡是需要听证的重大决策均举办听证。 

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依法应当听证而未经听证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策,听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2016-2020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在年度依法行政考评中将该内容作为重点进行考评。 

2020年,基本实现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都按规定听证。 

4)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2016年侧重开展文化教育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 

2017年侧重开展医疗卫生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 

2018年侧重开展资源开发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 

2019年侧重开展环境保护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 

2020年侧重开展公用事业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18 

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 

1)加强新型智库建设,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2017年,探索建立县级依法行政专家库,将行政决策咨询作为子库进行建设。 

2020年以前,实现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专家能够基本满足重大决策的需求。 

县法制办牵头,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2016-2020年,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关于专家论证的效力、程序和责任的要求。 

2020年,基本实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都按规定进行论证。 

2016-2020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在年度依法行政考评中将该内容作为重点进行考评。 

县法制办牵头,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选择论证专家要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 

2016年,依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我县关于专家论证组成等相关要求。 

县法制办牵头。 

2017年,基本实现重大决策听证的专家信息公开和意见公开。 

2016-2020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在年度依法行政考评中将该内容作为重点进行考评。 

2020年,除涉密和不宜公开的以外,基本实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的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 

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社会效益、法律纠纷、财政金融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把评估结论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2016-2020年,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关于风险评估机制的要求,并按照风险评估的范围、要求、程序、等级等规定进行决策。 

县法制办牵头。 

2018年,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的专门管理规定。 

2016-2020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在年度依法行政考评中将该内容作为重点进行考评。 

2020年以前,基本实现风险评估机制得到贯彻落实。 

县发改局、县法制办等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19 

加强 

合法 

性审 

 

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作出决策前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作出决策前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策。 

2016年,抓好《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 

2017年,实现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在会前经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2019年,实现乡镇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2016-2020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在年度依法行政考评中将该内容作为重点进行考评。 

县法制办牵头,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 

健全 

政府 

法律 

顾问 

制度 

1)建立县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骨干专业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乡镇政府建立由有关法律专业人员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按照《中共红河县委办公室、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开展工作。 

县法制办牵头,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2017年实现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全覆盖。 

2017年,在县、乡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执业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在其他机关、单位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2018年,在全县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 

21 

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1)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2016-2020年,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关于重大决策集体讨论机制的要求。 

县法制办牵头。 

2016-2020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在年度依法行政考评中将该内容作为重点进行考评。 

2020年,基本实现重大行政决策都必须经集体讨论后作出。 

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行政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2016-2020年,长期坚持的原则和工作方式。 

3)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2016-2020年,长期坚持的原则和工作方式。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22 

严格决策责任 

追究 

1)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 

2017年,贯彻落实省政府规章《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红河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红河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在该规定中建立重大决策评估论证机制,并明确评估论证的范围、要求、效力和结果运用等内容。 

2018年,在县级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评估论证,并试行第三方评估。 

2019年,在乡级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评估论证,并试行第三方评估。 

2020年,基本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普遍推行。 

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 

2018年,制定红河县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决策监督的程序和监督方式。 

县监察局牵头,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加强对决策事项的督查督办,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2016-2020年,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和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相关办法,严格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围绕决策目标,适时向决策机关报告落实进展、落实中的问题,为决策机关修正完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确定开展时间。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23 

深化行政执法 

体制 

改革 

1)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2016-2020年,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云发〔201422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红发〔201634号)等文件,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级。整合归并县级执法队伍,推动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到2018年底完成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整合设置。到2020年基本实现行政执法队伍按属地原则设置在县级。加强改革试点情况跟踪,依据中央和省、州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意见,制订我县贯彻落实措施,加强改革工作指导,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统筹研究执法队伍机构设置、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等问题。加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服务水平。 

县委编办、县住建局牵头,县法制办等县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科学划分县政府执法部门的执法任务重点。本县行政区域不设两支同一类型的行政执法队伍。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执法力量。完善县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 

3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4)逐步减少县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在完善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综合执法的基础上,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督、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商务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支持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5)完善县、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23 

深化行政执法 

体制 

改革 

6)加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县委编办、县住建局牵头,县法制办等县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执行政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管理和协调机制,逐步实现城市综合执法中的执法权、执法力量、执法手段三集中,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8)在乡镇试点开展综合执法。 

9)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科学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 

  

  

10)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界定案件移送范围,完善案件移送标准,明确案件移送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2016-2020年,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和省、州《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县法制办牵头,县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4 

完善行政执法 

程序 

1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重点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2016-2020年,督促、检查、指导具有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和执法实际,制定完善、补充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 

县法制办牵头,县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通过制定基准、完善程序、发布案例等方式规范行政裁量权。 

2016-2020年,督促、检查、指导具有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在执法中以行政裁量权基准为依据。 

3)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实现对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记录,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 

2017-2020年,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24 

完善行政执法 

程序 

4)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行为。 

2016-2020年,督促指导行政执法主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操作流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县法制办牵头,县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集体讨论决定、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 

2016-2020年,督促指导行政执法主体,抓好《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的贯彻落实。 

6)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2016-2020年,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 

7)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017-2020年,抓好《云南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贯彻落实,督促、检查、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25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1)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职责等信息。 

2019年,全县各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行政执法的平台和相关执法信息。 

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逐步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 

2019年,总结推广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经验,建立全州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和信息查询系统。 

3)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 

2016-2020年,加强执法保障,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等环节中的运用。 

4)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 

2016-2020年,各执法主体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手段,创新执法方式,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5)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协同机制。 

2016-2020年,各执法主体要建立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信息共享,形成联动机制,完善守法诚信的褒奖和违法失信的惩戒协同机制。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26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1)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 

2016-2020年,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红河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追究责任。严禁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和借用人员直接进行行政执法。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多头执法、越权执法、粗放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等行为要严肃追究。 

县法制办牵头,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加强执法监督,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优势,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2017-2020年,配合省、州法制办,建立全县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 

2016-2020年,不断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制度,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3)规范案卷评查范围、方式、程序,提高案卷评查能力,强化评查结果运用,评查结果予以反馈并进行通报,县政府法制部门每年组织1次以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2017年,完善案卷评查制度,制定出台《红河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反馈评查结果。 

27 

健全 

行政 

执法 

主体 

及人 

员管 

理制 

 

1)加强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确认、公告工作。 

2016-2020年,依法审查、确认、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县法制办牵头,县人社局等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2016年年底前,全县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和颁发执法证件,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2016年,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人员。 

2016-2020年,按照“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3)配合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 

2018年以前,建立全县统一的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 

4)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2016-2020年,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服务水平。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27 

健全 

行政 

执法 

主体 

及人 

员管 

理制 

 

5)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2017-2020年,督促指导各行政执法主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和结果运用制度,建立考核指标体系。 

县法制办牵头,县人社局等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2017年,全面清理执法辅助人员,进行建档管理,指导监督各执法机关明确辅助人员职能职责。 

28 

健全 

执法 

财政 

保障 

机制 

1)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 

2016-2020年,每年按县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及时安排行政执法相关经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继续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格编制财政非税收入预算和财政收支预算,在年度预算中,根据批准预算和部门实际需求,统筹安排收费成本和行政执法经费。严禁各级部门以任何形式下达和变相下达罚没收入任务,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 

县财政局牵头,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 

3)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以任何形式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任务或者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29 

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1)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2016-2020年,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此项规定的要求完善监督机制。 

县监察局牵头,县法制办等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2016-2020年,严格落实规划要求,在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中,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切实防止部门利益法定化。 

县法制办牵头,县监察局等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 

2016-2020年,不断完善行政程序制度,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云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我县各项改革制度。 

县、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29 

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4)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 

2016-2020年,坚持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带头守信践诺,不断推进诚信政府建设。严格执行行政决定事项,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回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政府依法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及时依法予以补偿。严格落实《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国家机关违法履职,需要对管理相对人依法赔偿的规定。严格履行行政合同,切实兑现承诺事项。 

县、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严格执行行政决定事项,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回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6)依法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7)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及时依法予以赔偿。 

8)行政合同和协议严格履行,承诺事项切实兑现。 

9)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和考核、表扬、奖励诚信情况报告制度。 

2016-2020年,按照国家、省、州建设诚信体系建设进程,逐步推进建立我县公务员诚信档案。 

县人社局牵头,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0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1)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2016-2020年,长期坚持的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此项规定的要求,自觉接受各界监督。 

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质询和工作评议制度,以及报备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度。 

3)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提案,切实改进工作。 

4)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适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报情况、寄送资料,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30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5)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因疾病、出国、重要公务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作出说明并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2016-2020年,深入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38号)。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制度,在年度依法行政考评中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考评。 

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裁定,建立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和裁定的责任追究制度。 

每年考核乡镇政府和县级部门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裁定的情况。 

7)落实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接收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 

2016-2020年,在年度依法行政考评中将落实司法建议情况作为重点进行考评。 

8)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2016-2020年,按照此要求,行政机关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相关监督工作。 

31 

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1)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加强对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 

2016-2020年,长期坚持的原则和工作方式。待国家修订《行政监察法》后,制定相应的贯彻措施,并加强执行力度。 

县监察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审计局、县法制办等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和失控,产生腐败行为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建立内部审批制度规范,防止内部审批漏管失控和权力滥用。 

3)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31 

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4)完善审计制度,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和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合理配置审计力量,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不断完善审计监督机制。 

2017年,贯彻执行《关于完善云南省审计制度若干问题实施意见》。 

县审计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法制办等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2017年,贯彻执行《云南省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贯彻意见》。 

2020年,实现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32 

完善 

社会 

监督 

和舆 

论监 

督机 

 

1)主动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 

2017年,各部门分工负责,建立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 

2016-2020年,不断完善社会监督方式方法,到2020年,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得到依法及时处理。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信访局等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2017年,报刊、广播、电视开设专栏,进一步健全网络舆情工作机制。 

2016-2020年,在舆论监督方面长期坚持该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监督作用。 

3)完善政府法制督察和特邀法制督察制度,支持法制督察和特邀法制督察对行政执法实行综合督察。 

2016-2020年,依据《云南省执法监督条例》,明确政府法制督察和特邀法制督察的职能职责;坚持每2年对全县法制督察进行1次全面培训;严把法制督察入门关,打造一支能力强、敢监督的法制督察队伍。 

县法制办牵头,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33 

全面 

推进 

政务 

公开 

1)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2016-2020年,制定《红河县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根据省、州即将出台的《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及时研究起草我县贯彻落实具体措施。  

县政府办公室等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优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流程,全面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能力和水平。 

2016-2020年,根据我县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制定红河县信息公开、政府网站管理、政府信息发布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3)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 

依据省、州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红河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到2020年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 

4)重点推进财政预算、“三公”经费、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2016-2020年,根据省、州年度政务公开要点,制定我县年度工作要点。 

5)依申请公开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2017年,根据国家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及时修订我县相关规定。 

6)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查询评价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配套保障机制。 

2017年,根据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要求,牵头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修订《红河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红河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等配套文件。 

7)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等信息发布制度,依法积极稳妥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及时进行调整更新。 

2016-2020年,根据国家和省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或者修订红河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8)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9)完善政府公报、新闻发布、在线访谈、政务信息岛等传统方式,持续推进窗口公开和电子政务,及时公布当前开展的重点工作,保障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 

修订《红河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到2020年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33 

全面 

推进 

政务 

公开 

10)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按照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要求,积极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强化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协调联动,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2016-2020年,按照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要求,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建设信息共享、覆盖全县的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立透明、规范、及时的数据共享联动协同开放机制。 

2020年,建成全县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县政府办公室等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1)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政务公开经常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强化激励和问责。 

修订《红河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到2020年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 

34 

完善 

纠错 

问责 

和行 

政赔 

偿机 

 

1)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明确问责范围、问责程序,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 

健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在各类先进评选活动时,作为表扬奖励的审查条件。在年末公务员年度考核奖励备案时进行检查。对问责后涉及职位、职务调整的,按职能和管理权限配合做好县级行政机关科级以下职务备案工作。 

县监察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审计局等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健全问责方式,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3)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4)依法受理行政赔偿申请,规范行政赔偿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计算标准。 

5)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费用核拨规定,落实行政赔偿责任。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35 

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1)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 

2016-2020年,按照此项规定确定的原则和工作方式,不断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强化矛盾纠纷的处置能力,加强对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整治力度,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县综治办牵头,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市管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金融办、县信访局、县政府应急办等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 

3)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 

4)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 

5)加大普法力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6)完善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16-2020年,不断完善各类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衔接和协调机制。 

7)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2016-2020年,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各类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 

36 

加强行政复议 

工作 

1)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改进创新审理方式,加大公开听证、实地调查取证和案件集体讨论审理力度,积极引入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切实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2016-2020年,通过日常调研、年度检查等形式指导监督各级复议机关开展此项工作。 

县法制办牵头,县委编办、县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积极探索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任追究制度。 

2019年底前,开展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完成制度建设。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持续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争取2020年前实现县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设置、专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2名以上的目标。 

2017年底前,完成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接受省、州的检查验收。 

2020年,争取实现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设置、专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2名以上目标。 

4)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2016-2020年,加强日常行政复议工作宣传,依法公正审理案件。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36 

加强行政复议 

工作 

5)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落实办案场所和办案车辆等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和岗位待遇等制度。 

2016-2020年,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保障条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019年,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和岗位待遇制度建设。 

县法制办牵头,县财政局等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县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次行政复议专项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业务知识和综合素质。 

2016-2020年,每年组织1-2次业务培训。 

县法制办牵头,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7 

完善行政调、行政裁决制度 

1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加强行政调解能力建设。 

2016-2020年,抓好《云南省行政调解规定(试行)》的贯彻落实。 

县法制办牵头,县司法局、县人社局等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2017年,收集和梳理我县有关行政裁决制度的情况。 

2019年,对行政裁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2016-2020年,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依法、积极、有效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8 

加强人民调解 

工作 

1)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进一步完善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2017年,制定《红河县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6-2020年,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 

县司法局牵头,县综治办等县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增强人民调解规范化管理,规范人民调解登记、记录、调解协议书制作和档案管理工作。 

2016-2020年,每年举办1期全县人民调解骨干示范性培训班;每年组织指导各乡镇开展年度人民调解案件评查工作。 

3)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2016-2020年,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央综治委办、最高院、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消费、劳动、医患、物业等领域矛盾纠纷化解的指导力度。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39 

改革 

信访 

工作 

制度 

1)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的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引领群众依法逐级走访,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 

2017年,认真学习宣传新修订的《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深入推进依法逐级走访,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解决信访问题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信访工作责任,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依法做好信访工作。 

2016-2020年,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云南省《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将涉法涉诉信访从传统信访中剥离出来,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深入推进依法逐级走访,落实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减增量;落实积案包案化解责任,清存量;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责任,抓源头;落实劝返接回工作责任,治末端。 

县信访局、县委政法委牵头,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16-2020年,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通知》《关于通过办理信访事项纠正补正执法错误和瑕疵的通知》《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和云南省《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切实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 

2)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 

2016-2020年,积极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云南政法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管理系统的建设,有效实现政法信息的互联互通与资源共享,强化政法信息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的综合运用,用信息化技术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3)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2016-2020年,中央政法委《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办法》《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终结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依法终结工作,并做好与有关部门协调和对接,制定完善《终结案件移交办法》,建立终结移交机制,确保终结案件的善后工作落到实处。 

4)健全信访责任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信访绩效评估和考核体系,提升信访工作效率,推行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和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制度。 

2016-2020年,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要求,建立我州《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推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40 

树立 

重视 

法治 

素养 

和法 

治能 

力的 

用人 

导向 

1)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 

2016-2020年,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日常工作中不断推进落实。 

县委组织部牵头,县人社局等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将法制人才的培养发展纳入全县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选拔一批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干部充实进领导干部队伍。 

3)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1 

加强 

对政 

府工 

作人 

员的 

法治 

教育 

培训 

1)全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领导班子集体学法等形式,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基本法律知识和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2016-2020年,按照此项规定的要求,每年开展相关法治理论学习。 

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及县委党校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完善学法制度,县、乡镇政府每年至少举办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县、乡镇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2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其他行政机关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法律知识培训,切实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2016-2020年,按照此项规定的要求开展教育培训。 

3)县委党校和公务员培训机构等要把宪法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在干部自主选学中加大依法行政专题和课程比例。 

2016-2020年,按照此项规定的要求列入必修课。 

4)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执法依据和执法流程,提升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 

2016-2020年,按照此项规定的要求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 

5)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 

2016-2020年,在初任培训班和任职培训班课程中加大法律知识课程比例。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42 

完善 

政府 

工作 

人员 

法治 

能力 

考查 

测试 

制度 

1)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 

2016-2020年,长期坚持的原则和工作方式。 

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 

2016-2020年,适当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 

3)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政府及其部门将工作人员参加法治培训情况及学习成绩与职务晋升、奖惩等挂钩。 

2016-2020年,长期坚持的原则和制度。各部门将法治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将依法行政列为干部任用考察内容;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干部任用关于资格条件的规定,在相关职务备案中,加强审核监督。 

43 

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 

人员 

法治 

思维 

和依 

法行 

政能 

 

1)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 

2016-2020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此项规定的要求,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3)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 

4)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深入开展宪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全面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44 

加强 

党对 

法治 

政府 

建设 

的领 

 

1)县、乡镇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 

2016-2020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此项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县、乡镇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每年部署、规划和考核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制定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发挥牵引和突破作用,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3)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力量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45 

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1)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 

2016-2020年,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此项规定的要求,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建立县、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推进依法行政体制。 

4)政府常务会议至少每年听取1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5)县、乡镇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46 

强化 

考核 

评价 

和督 

促检 

 

1)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纳入本地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占一定分值或者权重,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 

2016-2020年,将各乡镇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纳入全县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占一定分值或者权重,与全县综合考评开展时间一致;逐年增加依法行政考核在综合考评中的分值和比重。 

县委督查室牵头,县委组织部、县法制办等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2016-2020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此项规定的要求加强领导和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县委组织部、县委督查室、县法制办等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 

2016-2020年,定期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监督检查,对当年的重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4)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对成效显著的地方和部门进行表扬,并实现动态管理。 

2016-2020年,长期坚持的工作。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47 

开展 

典型 

示范 

和宣 

传引 

 

1)积极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 

2017年,启动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单位创建的研究工作。 

县法制办、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2019-2020年,结合省、州政府法制工作业务会等会议,对县级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单位进行表扬,并开展经验交流。 

3)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2016-2020年,配合构建省、州依法行政案例库的同时,积极探索构建我县依法行政案例库。对涉及行政管理的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开展个案监督,并采取以案释法的方式,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典型案例。 

4)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 

2016-2020年,逐步加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宣传力度,每年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政务信息平台等开展宣传活动。 

5)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2020年,基本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48 

加强 

政府 

法制 

机构 

和队 

伍建 

 

1)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所承担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职责,使政府法制部门的规格、编制与其在新时期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2016-2020年,在机构改革工作中不断推进落实。 

州县委编办牵头,县人社局、县法制办等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建立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准入制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治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 

2016-2020年,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日常工作中不断推进落实。 

县委组织部牵头,县人社局、县法制办等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建设一支岗位设置固定、职能独立、专业性强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 

2016-2020年,持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促进政府法制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的提高。 

县法制办牵头,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等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时间进度安排和 

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分工安排 

48 

加强 

政府 

法制 

机构 

和队 

伍建 

 

4)健全政府法制监督队伍交流机制。 

2016-2020年,坚持定期轮岗制度,加强政府法制监督、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等业务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交流机制。 

县法制办牵头,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等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加快培养与我县对外开放相适应、熟悉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制人才队伍。 

2016-2020年,不断加大涉外法制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参加省、州组织安排的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出国、出省学习交流活动。培养和引进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 

49 

严格落实财政 

保障制度 

1)县、乡镇政府要将同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必要的经费开支列入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2016-2020年,每年按县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及时安排法治政府建设相关经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等县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要加大经费投入,切实保障依法行政在组织推动、政府立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工作、依法行政宣传培训、示范创建、考核评议等方面的各项经费支出。 

3)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信息化水平。 

4)围绕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