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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7-09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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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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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政办发〔2017〕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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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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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红河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13日
红河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划定方案
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全县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保障“菜篮子”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加强规划引导为主线,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调整、优化红河县畜禽养殖业布局,实现畜禽养殖有机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推动畜牧业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转变,为打造生态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奠定基础。
(二)目标任务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和公告,并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即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全面配套建成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养殖污染防治设施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统筹考虑全县近期和中长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在确保水环境功能的原则下,兼顾其它环境功能,合理布局,统筹规划,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的原则。养殖区划分要根据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在有效提供畜产品供给的前提下,实现资源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三)因地制宜划定畜禽养殖区的原则。养殖区划分要结合红河县畜牧业发展现状和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环境保护需要和生态环境资源与特征、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划定畜禽养殖区。
(四)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的原则。统筹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以标准化废弃物治理设施建设为必要条件,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途径,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达到养殖规模适度、环保达标。
(五)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相统一的原则。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协调发展为原则,在改善全县城乡生态环境质量的同时,要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维护群众发展畜牧业增加收入的合法权益。
三、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
畜禽主要包括用于畜牧生产的猪、牛、羊、兔、马、驴、骡、鸡、鸭、鹅等。
(二)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标准
根据《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标准为:
1.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规模标准。畜禽养殖场是指畜禽养殖集约化,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家禽家畜集中饲养地。养殖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饲养能繁母猪50头以上或者生猪200头以上;奶牛、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羊、奶羊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蛋鸡、肉鸡、鸭养殖场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鹅养殖场常年存栏500只以上;兔养殖场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畜禽养殖小区是指在远离村庄(居民生活区)地区划出的专门供农户从事畜禽养殖的区域。养殖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能繁母猪100头以上或者生猪300头以上;奶牛、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肉羊、奶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只以上;蛋鸡、肉鸡、鸭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鹅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兔养殖场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其它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三)规划分类
按照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指导思想、划分依据、划分原则,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1.禁养区:是指依法划定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或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或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设施的区域范围。
2.限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3.适养区:是指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适宜养殖的区域范围。
四、畜禽养殖区划分
(一)禁养区
以下区域范围划为畜禽禁养区:
1.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范围
(1)俄垤水库水源区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根据2015年11月《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州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的批复》,俄垤水库划定保护区面积为21.312k㎡,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3.427k㎡(水域面积1.240k㎡,陆域面积2.187k㎡),二级保护区陆域面积17.885k㎡。
(2)红星水库水源区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根据2015年11月《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州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的批复》,红星水库保护区面积为13.10k㎡,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0.831k㎡(水域面积0.27k㎡,陆域面积0.561k㎡),二级保护区陆域面积12.269k㎡。
(3)乡镇集中式饮水水源保护区:甲寅后山水库、车甫水库、团结水库、车古后山水库等水源地2200米之内。
(4)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工程周边300米范围内。
2.江河源头和重要河流湖库保护区区域范围
(1)红星水库径流区:位于红河流域、元江水系、勐龙河上游,勐龙河系红河二级支流,有取水口4个,位于县城城市供水管道K+100M、K5+250M、K27+870M,K38+95M河段,总供水能力699.8万m3,禁养区为沿岸纵深2000米的区域范围。
(2)俄垤水库径流区:红河县城区生活饮用水的主要水源地,位于红河流域、元江水系、勐龙河上游,勐龙河系红河右岸一级支流,现有取水水口6个,分别位于俄垤东干渠K+150M、K12+20M,K58+90M,东干渠K3+45M、K25+78M,K37+65M河段,总供水能力5640万m3,禁养区为沿岸纵深2000米的区域范围。
(3)藤条江本那河源头保护区:在红河县区域内长54公里,径流面积为404平方公里,禁养区为沿岸纵深2000米的区域范围。
(4)勐龙河甲寅后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位于甲寅镇后山,是甲寅后山水库的径流区,该区径流面积为2平方公里,禁养区为沿岸纵深2000米的区域范围。
(5)勐龙河俄垤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位于甲寅、宝华两镇交界、该区径流面积为71.7Km2,禁养区为沿岸纵深2000米的区域范围。
(6)勐龙河红星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该区位于红星水库源头,是红星水库的主要供水水源,该区径流面积13.1平方公里,禁养区为沿岸纵深2000米的区域范围。
(7)南罕河洛甫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位于洛甫水库的源头水,是洛甫水库的主要供水水源,该区径流面积为8.27平方公里,禁养区为沿岸纵深2000米的区域范围。
3.风景名胜区域
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红河哈尼梯田、国家湿地公园甲寅、宝华景区等风景名胜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规划范围内。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城镇规划区、文化教育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
5.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侧的区域
重点畜禽禁养区:元蔓高速、元绿高速等主干道两侧500米之内。
6.基本农田保护区、重点林地区域
所有在册基本农田以及阿姆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
(二)限养区
以下区域列入畜禽限养区:
一是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红星水库、俄垤水库、河流、坝塘等所属径流区为限养区。
二是国家级公益林区、省级公益林区、国有林区和Ⅱ级保护以上林地范围为限养区。
三是现状环境容量无法满足生态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地表水达不到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的区域。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限制养殖区域。
(三)适养区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
五、监督管理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禁止一切经营性畜禽规模养殖活动,农户自养畜禽必须圈养,并做好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现有畜禽规模养殖户或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关闭、搬迁,并拆除原有养殖设施。对于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县属有关部门报县人民政府责令依法关闭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内。实行养殖总量控制,不得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现有的各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必须做到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资源化,污染物必须做到达标排放,实行“一场一档”管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由环保、农科等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报县人民政府责令搬迁或依法关闭。
(三)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执行“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各乡镇在规划建立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并督促相应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相关要求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登记手续。适养区内出现区域性环境污染或恶化现象的,调整为限养区或禁养区进行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县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红河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和 涛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刘 勇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许文红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陈拉仰 县政府办主任
张 羽 县农科局局长
赵小钞 县发改局局长
刘泽民 县教育局局长
张文鸣 县财政局局长
瞿智勇 县国土局局长
毛福成 县环保局局长
刘国甫 县住建局局长
钱 坤 县交运局局长
潘崇寺 县水务局局长
张纯伟 县林业局局长
薛江华 县文广局局长
杨 帆 县旅游局局长
十三个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科局,由张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日常事务。领导小组成员若有变动,由相应人员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明确专人负责,齐抓共管做好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县财政局对在禁养区成功进行退养的养殖场予以适当补偿。县环保局负责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养殖场污染事件。县发改局对不符合规划的应搬迁关闭的养殖企业,不予或取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投资。县农科局会同各乡镇对划定区养殖状况进行摸底,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并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管理和备案审核工作。县水务局对畜禽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水域保护提出意见及进行备案审核工作。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用地手续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国土局、县农科局备案,县国土局对畜禽养殖场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县住建局负责对城镇居民区内重点畜禽禁养区进行管理。县旅游局负责对旅游区内畜禽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进行管理。县文广局负责对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内畜禽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进行管理。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负责对行政区内现有养殖场实施逐步搬迁或关闭;及时发现、制止畜禽养殖污染行为,严格把好畜禽养殖管理关,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现象;把畜禽禁养、限养和污染防治管理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媒体宣传、报道、曝光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分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属地管理、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发挥全社会力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严格监督考核。将畜禽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工作实行最严格的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工作定量考核制度,并逐步完善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
七、附则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