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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政府建设
  • 索引号
    hhxsfj/2025-00003
  • 发布机构
    红河县司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12-0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红政行复终〔2024〕7号

申请人:赵某某,女,1997年6月9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红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红河县迤萨镇莲花路。

法定代表人:钱某,任红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赵某某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9月14日在云南省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争议已化解为由,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终止审理。



红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