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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疫情防控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4074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1-2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委县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第1号

  红河县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强化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红河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县委常委会领导下,成立县委县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书记张智俊,县委副书记、县长和涛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4日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按照《红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现发布红河县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条措施:

  1.各乡镇各部门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停止春节休假,返回工作岗位,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2.及时公开准确发布疫情信息。每日向社会发布疫情动态,适时发布防控工作信息。

  3.各乡镇辖区内设置留验站,对需留验和医学观察的人员进行集中管理。

  4.在普通国省干线县界入口设置临时监测点,对所有入县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发现的体温异常者进行留验和医学观察。

  5.暂停发运进出红河县的旅游包车。

  6.加强出入县境的检验检疫,对出现发热并伴呼吸道症状的旅客留验和医学观察。

  7.对有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旅居史及密切接触史的所有人员进行登记、排查、监测。对体温异常及密切接触者进行留验和医学观察。对确诊和疑似病例及时收入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主动自查上报有无与湖北省往返红河县人员接触情况。

  8.全县设置县人民医院为定点医院,重症患者收入转送州内三级甲等医院救治。采取医保特殊报销政策,对确诊和疑似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一律实行免费诊疗。

  9.对疫区滞留红河县的游客安排指定酒店(侨乡园酒店)集中妥善安置,联系电话:0873-4501666。

  10.关闭公共文化场馆,关闭旅游景区景点,暂停接待旅游团队,暂停国内外旅游团队组团和发团,暂停举办各类大型活动、大型会议,暂停影院、歌舞娱乐场所、网吧和营业性演出场所营业。

  11.全面开展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基层党组织、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动员组织群众,对辖区内外来人员和外出返回人员逐一登记、排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12.暂停城乡集体聚餐、大型集贸和群众性活动。

  13.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严厉打击野生动物交易,关闭活禽交易市场。

  14.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开学时间另行通知,全面暂停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和线下培训补习等聚集性活动。

  15.加强医务人员及其他防控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保障。

  16.开展全县大消毒行动,加强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17.加强防病知识宣传,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倡导少外出、不聚会、勤洗手、常通风、戴口罩。

  18.加强市场管控,保供稳价,实时监测主要食品、日用品、防护用品等价格。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19.各类养老、儿童福利等服务机构实施封闭式管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禁止组织集体活动。

  20.全面开展工作督查,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各地各部门疫情防控不力、瞒报漏报,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方面问题。对造成疫情扩散、贻误患者救治等严重后果的,严查严处、绝不姑息。

  举报电话:0873-4621360。

  红河县委县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