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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4072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财整合联发〔2021〕5号
  • 发布日期
    2021-05-1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财政局 红河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21年第五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有关部门: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22号及2017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根据财农〔202119号文件及云厅字〔201620号、红办发〔201693号文件要求,经红河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小组研究决定,现将第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下达给你(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20号)和中共红河州委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693号)文件要求,红河县各乡镇、县属各有关部门要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紧紧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绩效,确保完成既定增收减贫任务。 

二、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办法 

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2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办201915号)《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红财农发201742号)、< 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红政发〔201910)文件要求,加强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各部门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按照最高不超过3%的比例从统筹整合的省级财政涉农资金中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 

  三、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执行进度 

  各乡镇、县属各有关部门按照省扶贫办、省财政、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6192号)和云贫开办发〔2017222号文件要求,强化项目库建设,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的项目,应加快项目进度。因项目推进不力,造成年度资金结转结余较大的单位,视情况减拨、缓拨、停拨下一年度项目资金。 

  四、严格执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 关于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的实施意见>》(云贫开发〔20174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全面实施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开办2018109)要求,公开扶贫项目和资金有关信息的内容,公告公示时间不低于10天,提高公告公示效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五、加强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绩效评价 

  各乡镇、县属各部门要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填报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加强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绩效评价,确保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关于下达红河县2021年第五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明细表 

           2.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