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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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4584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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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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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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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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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有关部门:
根据财农〔2021〕22号、云财农〔2021〕153号文件要求,脱贫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到2023年,中央确定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整合试点政策延续到2025年;为贯彻落实上面两个文件精神,继续执行好国办发〔2016〕22号、云厅字〔2016〕20号、红办发〔2016〕93号文件精神,经红河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第一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云厅字20号)和中共红河州委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6〕93号)文件要求,红河县各乡镇、县属各有关部门要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为引领,紧紧围绕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完成乡村振兴任务。
二、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办法
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1〕140号)、《红河州州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红财农发〔2021〕75号)、《红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红财联发〔2021〕27号)、《红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红县巩固振兴组〔2021〕3号)、《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22〕23号)等文件要求,加强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各部门可根据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衔接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从省、州、县财政衔接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3%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
三、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执行进度
各乡镇、县属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结转结余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不成熟或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若属于资金分配计划提供不及时或未及时申报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若属于其他情况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申报资金时要付资金支出计划进度表,资金到位后每月报两次进度,每月中甸和月末。
四、严格执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 关于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的实施意见>》(云贫开发〔2017〕4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全面实施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开办〔2018〕109号)要求,公开项目和资金有关信息的内容,公告公示时间不低于10天,提高公告公示效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五、加强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绩效评价
各乡镇、县属各部门要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填报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和自评表,并在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中填报绩效目标表和自评表,加强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绩效评价,确保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附件1 红河县2024年第一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分配明细表.xls】
附件【附件2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