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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预算
  • 索引号
    20240913-145919-112
  • 发布机构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3-1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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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县预算

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预算单位:

加强全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红河县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办2017〕26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 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红财预〔2015〕9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红河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预算单位要按工作规程要求于2017年6月1日前向财政局预算股补充报送2017年度《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1,住建局、发改局须另外补充报送2017年度《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1,填报说明参看附件1-2、2-2。

 

联系人及电话:徐晗 13987310462 4511682

 

 

 

红河县财政局

2017年5月16日

 

 

 

 

 

 

 

 

 

 

 

 

 

 

 

红河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 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红财预〔2015〕97号)、《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红河县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办2017〕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预算绩效管理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全县所有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以下统称预算部门)开展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  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预算绩效管理是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其对象包括所有财政性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四个环节。

    第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绩效运行监控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绩效评价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预算绩效管理全部工作的根本。项目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结果报告,是预算部门整改落实和提高预算管理水平,财政部门安排年度预算,政府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各个环节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二)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三)责任追究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强调各部门的预算支出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管责任,实行绩效问责。
    (四)信息公开原则。绩效管理结果信息要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部门预算申报材料、申请和分配财政资金的相关文件、财政部门预算批复、项目年度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七)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八)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和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牵头,各预算部门分工负责,吸纳社会力量参与。
    第八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并对有关制度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预算部门编制绩效目标,负责绩效目标的审核及批复;

(三)对预算执行绩效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
    (四)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审核预算部门绩效评价报告,并提出审核意见反馈预算部门;
    (五)负责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应用,逐步公开重大项目的绩效情况;
    (六)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第九条  预算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和项目单位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及汇总上报等工作;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审核意见,修正调整绩效目标;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对各项目单位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具体批复,并组织完成绩效目标;
    (二)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的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偏差,并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门;
    (三)组织开展本部门的绩效自评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四)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绩效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落实,改进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
    第十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项目绩效目标编制、申报、修正调整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按照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的要求,具体组织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预算支出执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向预算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是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计划达到的产出和结果。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和批复为内容所开展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编制、审核和批复三个环节,和部门预算一同进行。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编制应覆盖所有预算部门,原则上预算部门所申请的全部财政性资金都应编制绩效目标,年度绩效目标具体编制范围由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时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申请财政性资金的预算部门、项目单位进行申报;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相关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以定量表述为主;不能定量表述的,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并具有可测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的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确保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年度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分为项目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项目绩效目标由项目单位在申请财政性资金时编制,报送预算部门审核。预算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相关要求报送财政部门,并根据部门预算批复对项目单位的绩效目标进行批复。项目绩效目标申报材料包括《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样表见附件1-1)和其他与项目绩效目标相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填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样表见附件2-1),并报送其他与绩效目标相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  预算部门在部门预算“一上”时,按有关规定申报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一上”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初审,填写《绩效目标审核表》(表样见附件3-1)并将初审意见在“一下”时反馈预算部门。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一下”预算控制数,结合绩效目标初审反馈意见,相应调整绩效目标,在“二上”时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二上”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复审,形成综合性意见。对未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填报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是否有适当量化的绩效指标及其与绩效目标之间的对应性;
    (三)适当性审核。预算资金可供量与目标之间的匹配性;
    (四)可行性审核。目标设定是否合理,保障措施是否可行,综合考虑成本效益审核预算安排的必要性。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关注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和关系民生的重大项目的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实施第三方审核,组织专家学者、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代表等共同参与,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批复预算时将审核确认的绩效目标批复预算部门;预算部门根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将具体项目绩效目标批复项目单位。

第二十五条  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六条  批复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二十七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运行及绩效目标的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的控制和管理活动。主要包括绩效监控布置、绩效监控实施和绩效监控结果应用三个环节。

第二十八条  绩效监控布置是财政部门对绩效运行监控实施提出要求,主要包括绩效监控的内容、实施方式、监控要求等。预算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填报《绩效运行监控表》(样表见附件4),并报送其他与绩效运行监控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绩效监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绩效目标预期完成情况。包括计划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预期完成程度及趋势,预期效果的实现程度及趋势,社会公众满意率预期实现程度及趋势,达到计划产出所需要的财力、物力、人力等资源情况;
    (二)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具体工作任务实际开展情况及趋势,项目实施计划的实际进度情况及趋势,项目实施计划的调整情况等;
    (三)资金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用款计划的时效性,专项资金支付方式,拨付效率,资金安全性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公示、工程招投标和监理、项目验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条  绩效监控主要采取预算部门自行监控和财政部门重点监控两种方式。
    第三十一条  预算部门自行监控是预算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的监控。预算部门按照绩效运行监控的规定,围绕绩效目标,适时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掌握绩效运行情况、资金支出进度等。当预算支出执行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重点监控是财政部门在预算部门自行监控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对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监控。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及绩效目标的批复,结合预算执行进度、国库支付管理等,通过调查取证、实地核查以及绩效运行信息采集等方式,对预算部门的预算绩效运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以发现问题和风险,督促预算部门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预算绩效运行偏离原定绩效目标,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三条  绩效监控的实施步骤主要包括收集、分析绩效运行数据信息和形成绩效监控报告三个环节。
    (一)收集绩效运行数据信息要以设定的绩效目标为核心,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为重点。其要点包括:预算执行准备情况,预算执行进度,预算支出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已体现的绩效和未来效益预计情况,存在的问题。
    (二)分析绩效运行数据信息就是对收集的各类绩效运行数据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并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针对预算执行中的关键问题,重点关注对下阶段工作的预测。
    (三)绩效监控报告是在分析绩效运行数据信息基础上形成的。绩效监控报告首先由具体实施单位编制,然后层层向上汇集,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汇总,形成绩效监控的总体报告。
    绩效监控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关键点的绩效运行数据信息,对相关数据信息的核实和分析,对预期产出和预期绩效实现程度的判断,根据绩效运行情况已采取的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和改进预算执行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绩效监控结果应用主要是根据绩效监控报告所提供的管理信息,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对预算执行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督促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减少不合理支出,情况严重的,停止预算支出的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按照组织实施主体不同,分为部门自评和财政评价。财政评价可分为财政再评价和财政重点评价。
    (一)部门自评是由预算部门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
    (二)财政再评价是在对预算部门提交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后,财政部门再次实施的绩效评价;
    (三)财政重点评价是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称为第三方评价。根据委托方的不同,第三方评价的主体仍为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
    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选用及付费等相关事宜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
    第三十八条  绩效评价实施过程中购买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绩效评价实施所需经费,在部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三十九条  绩效评价对象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支出和转移支付支出。
    第四十条  本级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及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职责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  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重点对贯彻上级政府重大政策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作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和项目实施完成后,部门(单位)应按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自评,形成部门自评报告,于每年的7月30日前报送县财政局绩效评价股审核备案,部门(单位)每年纳入自评的项目数不得低于项目总数的1/3。
    第四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影响目标实现的因素,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数量、质量、效率方面与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绩效评价的重要工具和技术手段,主要包括绩效评价指标和绩效评价标准。
    第四十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根据适用范围不同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根据性质不同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第四十六条 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共性指标体系框架参见附件5和附件6。
    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或由预算部门会同第三方制定。
    第四十七条  定量指标是指可以通过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并以具体数值形式反映绩效评价结果情况的指标。定性指标是指无法通过数量计算分析评价结果,而采取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描述和定性分析的方式来反映绩效评价结果的指标。
    第四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预算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四十九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如财政部门确定的支出定额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等。
    第五十条  绩效评价方法是指在绩效评价实施过程中为了取得被评价的预算支出项目、单位基础数据和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完成绩效评价任务而采取的各种手段,包括绩效评价技术方法和工作方法。

第五十一条  绩效评价技术方法主要有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通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预算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五十二条  绩效评价技术方法的选用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方法主要包括:收集资料,实地勘察,问卷调查和情况汇报等。
    (一)收集资料。收集与被评价对象有关的制度政策、法规和相关报告;发放基础数据调查表,要求被评价单位进行填报。
    (二)实地勘察。深入被评价单位,对评价对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核实,查阅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三)问卷调查。通过对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发放调查问卷,了解相关情况;问卷调查需要明确分值、问题的数量、样本数量和方式方法。
    (四)情况汇报。听取被评价单位对评价对象的目标设定及完成程度,组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预算支出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管理情况和预算支出执行产生的效益等情况介绍。
    第五十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是指评价组织部门(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的工作流程,一般分为前期准备、评价实施、形成报告和建立档案等四个阶段。
    第五十五条  绩效评价前期准备: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确定。
    (二)成立绩效评价组织机构。评价组织机构是由绩效评价组织部门确定的、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组建绩效评价工作组、审核绩效评价工作组制定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审核绩效评价工作组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等工作。
    财政部门为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主体的,评价组织机构由财政部门负责组建;根据评价对象情况和工作需要,也可联合其他预算部门共同组建。
    预算部门为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主体的,评价组织机构由预算部门负责组建;根据评价对象情况和工作需要,也可联合外部相关部门共同组建。
    (三)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是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拟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实施具体绩效评价、撰写并向评价组织机构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等工作。评价工作组人员由评价组织机构中所涉及的预算部门相关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必要的专家学者、其他部门人员、社会公众代表共同参加。必要时,可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参与。
    (四)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有关规定和评价对象的特点,拟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评价依据、评价工作计划,拟采用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及有关工作条件。
    (五)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绩效评价通知书由评价组织部门向被评价单位下达。基本内容包括评价目的、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任务、评价依据、评价实施机构、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事项,并附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格式等内容。评价通知书所载明的内容和要求要清晰、明确,以便被评价单位按要求做好相关评价准备工作。
    第五十六条  绩效评价实施:
    (一)被评价对象自评。项目单位按照绩效评价通知要求,填报《基础信息调查表》(参考格式见附表7),报送相关资料信息,按照规定格式撰写《财政支出项目绩效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8),并报送主管部门。
    (二)审核资料。主管部门在项目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对所提交的绩效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和分析。按照绩效评价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自评,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9)。
    (三)现场评价。绩效评价组织机构至少在绩效评价工作组拟开展现场评价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被评价单位;被评价单位要按照现场评价工作要求,指派熟悉项目情况的财务及业务人员,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绩效评价工作组深入项目单位及工作现场,通过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进行考察、发放调查问卷、广泛座谈询问、对照查证复核等方式,对项目有关情况和基础材料进行核实,掌握第一手评价资料。现场评价抽查的项目个数和资金量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数和资金总额的30%。
    (四)综合分析评价。绩效评价工作组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反馈绩效评价组织机构,由其进行集体研究后形成绩效评价结论。
    第五十七条  绩效评价报告:
    (一)撰写报告。绩效评价工作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10)初稿,主动征求被评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业务联系单位的意见,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二)提交报告。绩效评价工作组应在现场评价完成后及时向绩效评价组织机构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部门自评的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审核报告。绩效评价组织机构要组织专家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审核,主要审核报告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工作;绩效总结分析或绩效评价的范围是否全面;逻辑是否清晰,分析问题是否透彻;绩效评价结论是否客观、准确、充分;改进措施是否得当,建议是否可行等。
    (四)完善报告。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在形成正式绩效评价报告之前,应向被评价单位征求意见。被评价单位复核评价报告结论的相关数据,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反馈,填报《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意见函》(参考格式见附件11),10日内反馈评价组织机构,10日内不反馈意见的,视同无意见。
    第五十八条  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需要存档的文件包括:评价项目基本情况、评价工作方案、评价业务委托书、评价经费预算及审核表、专家组名册、专家组论证及评审意见和建议书、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情况等。
    第五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指绩效评价组织部门在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形成的、全面反映绩效评价对象实际绩效情况的内容、事项、结论等,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为载体。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组织部门应向被评价对象发送《绩效评价结果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12)。
    第六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的衡量主要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绩效评价结果评分是依据实际绩效评价情况,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权重分值,汇总各项绩效评价得分获得的分数,一般以百分制来计算。
    绩效评价结果评级是对绩效评价结果评分按一定的区间进行分级,确定相应的评价级次,如“优、良、中、差”等。得分≥95分为优,85≤得分< 95为良,60≤得分<85 为中,得分<60为差。
    第六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被评价单位等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转化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具体行为的活动。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主要有结果反馈整改、结果报告、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结果公开以及行政问责等。
    第六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
    (一)反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组织部门应将确定的绩效评价结论、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被评价单位。
    (二)整改落实。被评价单位根据绩效评价报告,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加以整改,填报《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书》(参考格式见附件13);自收到反馈的绩效评价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评价组织部门。
    第六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报告:
    财政部门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重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部门绩效自评综合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并作为行政问责的主要依据。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绩效及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
    (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是否列入支出项目库、预算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的,在安排下年度预算资金时优先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且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在安排预算资金时应从严考虑,直至削减或取消预算安排。
    第六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公开:
    (一)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进行公开”的原则,财政部门负责公开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结果,预算部门负责公开绩效自评结果。
    (二)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绩效评价基本情况、评价结论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根据需要可全部公开也可只就评价结论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公开。
    (三)绩效评价结果公开主要采取内部通报和媒体通报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和公开范围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评价结果逐步与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等机构实现信息共享,相互利用工作成果,形成部门联动合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中介机构、专家和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人员行为规范:
    (一)独立、客观、公开地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并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二)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处理和保管评价资料,不得泄漏被评价单位的涉密信息。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中介机构、专家和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予以警告、终止委托关系、取消评价资格等处理措施;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八条  被评价单位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不得对绩效评价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采取不正当手段干预绩效评价的公正性。
    第六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采取各种方式干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