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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4023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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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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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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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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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司法局2021年预算公开
监督索引号53252900631500000
红河县司法局2021年预算公开说明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县司法局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五、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第二部分 红河县司法局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基本支出预算表(人员类、运转类公用经费项目)
八、项目支出预算表(其他运转类、特定目标类项目)
九、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本级下达)
十、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另文下达)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二、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三、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四、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五、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六、新增资产配置表
红河县司法局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1.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2.负责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州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征求县政府意见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的办理工作。
3.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的处理工作。
4.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制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5.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6.负责拟订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管理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工作;指导监督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7.负责本单位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8.承担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
9.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本单位队伍建设。
10.负责领导、管理基层司法所工作。
11.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2.负责本单位内部的法制建设、执法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负责涉及本单位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13.完成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纳入红河县司法局2021年度部门预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红河县司法局设10个内设机构(股所级),13个派出机构(乡镇)。
(1)办公室(应急处突指挥中心、科技信息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本系统突发事件处置、监控、报警、信息、应急指挥等工作;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落实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标准规范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工作;负责本系统信息资源库、业务系统研究、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信息化硬件设施建设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2)法治调研与督察股(政策研究室)。开展全面依法治县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承办全面依法治县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县决策部署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负责统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接受各乡(镇)、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
(3)社区矫正管理股(红河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请社区服刑人员的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
(4)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负责承办县政府、县司法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专职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承担红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工作;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红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和印章。
(5)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行政审批股)。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和争议;负责“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牵头负责县司法局“放管服”有关工作;推动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指导、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
(6)普法与依法治理股。负责拟订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7)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8)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148”工作指导办公室)。负责规划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公证、律师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承办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协助州司法局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和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9)装备财务保障股。指导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建设标准、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10)政治处(警务督察大队)。负责本系统干部管理、干部监督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局机关、司法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人事工作;负责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党组的日常事务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组织宣传等工作;承办本系统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制定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重点工作概述
1.深化党的建设。坚决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坚定不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司法行政工作全过程。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警示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和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推进机关干部下沉司法所,进一步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推进规范化司法所建设。
2.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法治保障。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招商引资、营商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生态文明建设为重点领域,围绕全县中心工作,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聚焦经济高质量发展,以法治思维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科学谋划推动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新思路,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水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启动“八五”普法规划,编写红河县法治政府建设案例读本,充分利用身边案例开展普法工作,努力增强普法工作的吸引力和影响力。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行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压实法治副校长职责,开展民主法治示范创建活动。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关键少数作用,全面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普法制度。
3.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助力改善民生。积极构建我县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法治宣传、法律援助、公证服务、人民调解等多项职能,延伸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触角,将公共法律服务集成到群众家门口。聚焦民生领域、乡村振兴和重点人群,挖掘服务潜能,提供老百姓急需的、务实管用的法律服务产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法律服务中感受公平正义。
4.履职尽责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学习和发扬“枫桥经验”,继续规范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大力推进“云智调”。深入推进《社区矫正法》贯彻实施,不断提高我县社区矫正信息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严控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风险。落实刑满释放人员必接必送和安置帮教工作,确保有效监管不出事。充分发挥各项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积极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5.促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运用法治力量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提高扶贫和涉农重点领域法律服务水平,加强扶贫和涉农领域执法监督。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深化“万人进千村帮万户”活动,降低特殊案件审查门槛,为弱势群体维权开辟“绿色通道”,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整合社会资源,进一步推动律师等法律服务志愿者参与到乡村振兴和法治乡村建设中去。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2021年部门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1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0个。截止2020年1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41人,其中:行政编制 28人,事业编制13人。在职实有32人,其中: 财政全额保障32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 16人,其中: 离休 0人,退休 16人。
车辆编制4辆,实有车辆3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1年部门财务总收入541.7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541.72万元,政府性基金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与上年对比减少10.34万元,减少1.87%,主要原因分析:2020年增加退休人员,2021年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较2020年减少明显等。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1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 541.72万元,其中:本年收入541.72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541.72万元(本级财力541.72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执法办案补助0万元,收费成本补偿0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成本补偿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万元。
与上年对比减少10.34万元,主要原因分析:由于人员变动(工资收入高的在职人员退休),2021年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较2020年减少明显等。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1年部门预算总支出 541.72万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 541.7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41.72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0.34万元,减少1.87%,主要原因分析:由于人员变动(工资收入高的在职人员退休),2021年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较2020年减少明显等;项目支出0万元,与上年对比无变化。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行政运行(2011301款)支出3万元,主要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
(二)公共安全支出--行政运行(2040601款)支出400.82万元,主要用于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工资以及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12.66万元,增副3.26%,其原因是增加年终个人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奖励金及人员变动增加工资和工会经费等。
(三)公共安全支出--基层司法(2040604款)业务支出3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宣传教育、法律援助、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社区矫正、刑释安置帮教工作等项目支出。与上年相比一致。
(四)公共安全支出--普法宣传(2040605款)业务支出1万元,主要用于开展依法治市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等项目支出。与上年相比一致。
(五)公共安全支出--法律援助(2040607款)业务支出1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等方面项目支出。与上年相比一致。
(六)公共安全支出--法制建设(2040612款)业务支出1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法制建设等方面项目支出。与上年对比增加100%。
(七)公共安全支出--事业运行(2040650款)支出56.32万元,主要用于事业人员工资以及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18.54万元,其主要原因是增加事业人员年终个人综合绩效奖励金和人员变动增加工资和工会经费等。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款)49.52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证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职业年金缴费支出。与上年相比减少41.54万元,其主要原因是工资收入高的在职人员退休,相应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变小,故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应减少;相应职业年金缴费支出减少。
(九)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21011款)26.06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证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医疗缴费支出。与上年相比减少0.99万元,其主要原因是工资收入高的在职人员退休,相应缴交医疗基数变小,故缴交医疗费相应减少。
五、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与中央配套事项
无
(二)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无
(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无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40个,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4.2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4.2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县司法局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7.49万元,较上年减少0.23万元,下降2.98%,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红河县司法局2021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万元,较上年无变化,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0人次。
(二)公务接待费
红河县司法局2021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1.29万元,较上年增加0.09万元,增长7.5%,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24次,共计接待192人次。
增加的原因是接待批次及接待人数增加。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红河县司法局2021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6.20万元,较上年减少0.32万元,下降4.91%。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较上年持平,无变化;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20万元,较上年减少0.32万元,下降4.91%。共计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
减少变化原因:我局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减少不别要的公务用车,控制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数。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无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县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公共安全支出】:指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的业务支出(含人员工资、日常运行公用支出、事业支出、专项业务支出等)。
【基本支出】:指为保证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员经费及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各项开支。
【“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部门机构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费等支出。
【政府采购】: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县司法局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54.15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8.99万元,主要原因分析:本年红河县财政按照《工会法》相关规定,按工资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纳入预算,计入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和人员变动增加相应的日常运行经费等,故机关运行经费较上年增加。
(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情况
本单位无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鉴于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需在完成2020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相关数据,因此,将在公开2020年度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
监督索引号53252900631500111
附件【红河县司法局2021年预算重点领域财政项目文本公开.docx】
附件【180063红河县司法局公开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