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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hhxswj/2024-00000
  • 发布机构
    红河县税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9-2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地方税务局2017年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红河县地方税务局2017年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一、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概况

1.  部门职能

红河县地方税务局自1994年7月成立至今,始终本持着“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理念,依法代表县政府主管全县地方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行由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

(1)拟订地方税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地方税收收入。

2)参与研究综合经济政策,提出完善地方税收管理的建议。

3)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贯彻执行,制定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业务、征收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业务建设,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4)组织开展地方税税源管理、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纳税评估、反避税、国际税收管理、税务稽查;负责地方税发票、票证的管理。

5)负责地方税收减免及其他地方税涉税审批事项。

  6)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组织税收宣传,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7)负责规定范围内基金、规费的征收工作。

8)负责地方税务系统信息化工作,制定信息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9)负责地方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10)承办地方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  机构情况

红河县地方税务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1个,独立报送单户报表单位1个,为三级预算行政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实有机构7个,其中:县局机关1个,稽查局1个,征收分局1个,管理分局1个,一所1个,二所1个,三所1个。

3.  人员、车辆情况

红河县地方税务局人员编制数为54人,其中行政人员编制数为35人,事业单位编制数为19人(参公管理人员)。2017年年末我局共有在职职工51人,退休职工17人。实有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4辆,公车改革封存车辆4辆。

(二)部门绩效目标的设立情况

本单位设置有10个项目绩效目标,其中:

征管业务项目:全年征管业务计划内容完成情况(2017年的征管工作,将严格按照预算计划开展,确保各项征管工作落到实处);税费征收入库率(规范税费征管,有效杜绝漏征漏管,堵塞税收漏洞,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确保税费款及时、足额入库);清缴税费完成率(完成纳税户的税费清缴、核实,促进营改增的顺利进行);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及纳税服务满意度(在增强业务水平的同时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并向纳税服务对象进行问卷调查,以调查结果为测评依据);按规定时限完成各项业务(提高工作效率,与各相关股室联动协作,按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资金使用效率(考核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按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项目:实施方案完成情况(通过对项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考评,以此评价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预算);项目资金执行率(通过对项目资金进行考评,以此考核项目资金是否严格执行预算,有无挪用、虚列项目资金的情况);干部职工满意度(对职工进行问卷调查、以此作为该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的依据);地税形象满意度(通过项目的实施,是否达到了树立地税部门形象,树立文明单位形象的作用,以此作为绩效评价指标)。

(三)部门整体收支情况

收入情况

红河县地方税务局2017年收入1146.1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71.49万元包括基本支出拨款884.42万元(日常公用经费117.94万元;人员经费766.48万元),项目支出拨款87.07万元;其他资金收入174.65万元。

2.支出情况

红河县地方税务局2017年支出1181.8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974.59万元(基本支出887.52万元,项目支出87.07万元);其他资金支出207.22万元。

财政拨款基本支出887.52万元,包括日常公用经费117.94万元,,主要用于日常的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物管费、差旅费、接待费、退休职工活动经费等基本支出;人员经费769.58万元,主要用于工资、津补贴、养老保险、医保、奖金,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项目支出87.07万元,是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主要用于一般行征管理事务、社会保险业务管理、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具体为: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支出29.56万元;征管业务支出20.44万元;社保征收支出10万元;三代手续费支出27.07万元。

三公经费支出:我单位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10.34万元,比上年减少了6.63万元,下降39.07%。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8.49万元,比上年下减少4.88万元,下降36.5%;公务接待费支出1.84万元,比上年下减少1.76万元,下降48.89%。做到了“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要求。

(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为提高预算编制质量、规范预算执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监督管理,我局认真执行《会计法》、《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和财政部门及省财政厅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不断完善各种财务制度,按照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红河县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红河地税发[2014]68号;《红河县地方税务局财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红河地税发[2014]62号;《红河县地方税务局定向化保障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红河地税发[2016]87号;《红河县地方税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红河地税发[2015]9号;《红河县地方税务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红河地税发[2016]86号;《红河县地方税务局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红河地税发[2015]24号等办法,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内控机制管理。

二、绩效自评工作情况

(一)绩效自评目的

通过部门绩效自评,进一步严格落实《预算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指示精神,建立健全“花钱问效”的绩效预算管理机制。通过部门绩效自评,进一步做实绩效目标,根据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形成多维度绩效指标,并细化绩效指标,保证项目绩效指标设置规范、合理、可衡量。通过项目绩效自评,进一步纠正对绩效管理理解上的偏差,建立更加全面科学的绩效指标体系。督促在预算编制中,将资金申请和绩效目标统筹考虑,形成“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责任契约机制,进一步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的严肃性和约束力。推动单一的预算绩效管理向全方位的绩效预算转变,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评价结果应用为保障,覆盖所有预算资金”的绩效预算管理新体制。

(二)自评指标体系

红河县地税局2017年项目绩效指标体系

项目名称

绩效类型

项目绩效指标

绩效标准

指标值(项目绩效目标预计完成情况)

说明

完成情况

备注

征管业务项目

产出指标

2017年全年征管业务项目计划内容完成情况

全部

90%

80%

70%

2016年的征管工作,将严格按照预算计划开展,确保各项征管工作落到实处。

 

产出指标

税费征收入库率

100%

90%以上

80%以上

80%以下

规范税费征管,有效杜绝漏征漏管、堵塞税收漏洞,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确保税费款及时、足额入库。

 

效益指标

清缴税费完成率

100%

90%以上

80%以上

80%以下

完成纳税户的税费清缴、核实,促进营改增的顺利进行。

 

满意度指标

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及纳税服务满意度

100%

90%

80%

70%

在增强业务水平的同时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并向纳税服务对象进行问卷调查,以调查结果为测评依据.

 

效益指标

按规定时限完成各项业务

按时

延后一周

延后二周

延后三周

提高工作效率,与各相关股室联动协作,按规定的时间完成.

 

效益指标

项目资金使用效率

实际支出小于预算数,节省经费

按预算计划支出

实际支出不超过预算数的10%

实际支出超过预算数的10%

考核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按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文明单位创建项目

 

 

 

产出指标

实施方案完成情况

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创建工作

能够按照实施方案有效开展85%(含)以上工作

能够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开展70~85%工作

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的工作不足70%

通过对项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考评,以此评价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预算

 

效益指标

项目资金执行率

有效开展活动,按预算支出资金

项目资金超额部分不超预算10%

项目资金超额部分超过预算10%,但不超过20%

项目资金超额部分超过预算的20%

通过对项目资金进行考评,以此考核项目资金是否严格执行预算,有无挪用、虚列项目资金的情况

 

满意度指标

干部职工满意度

满意度达95%()以上

满意度达85%(~95%

满意度达75%(~85%

满意度达75%以下

对职工进行问卷调查、以此作为该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的依据

 

满意度指标

地税形象满意度

满意度达95%()以上

满意度达85%(~95%

满意度达75%(~85%

满意度达75%以下

通过项目的实施,是否达到了树立地税部门形象,树立文明单位形象的作用,以此作为绩效评价指标

 

(三)自评组织过程 

1.前期准备

学习财政厅印发的《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暂行办法》,根据文件中规定的绩效自评的范围和对象,确定纳入绩效自评的年度预算项目。拟定组织实施方案,将纳入绩效自评的项目分配到对应的预算申报部门,下发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明确开展绩效自评的指标体系、工作流程、工作时限、自评结果应用等内容,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2.组织实施

对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暂行办法》确定的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基础上,结合年初预算批复的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绩效指标、部门职责及项目特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等要素,补充设计个性指标,按规定填报相关表格。通过集中讨论,总结经验和问题,形成绩效自评报告。

三、评价情况分析及综合评价结论

通过开展绩效自评,项目实施结果与部门绩效目标吻合,实现了履职效益明显、预算执行有效、预算管理规范等预算编制时设定的目标要求。通过项目的实施,以各项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运用科学的考核方式,引导我局地税干部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引领,提升了干部队伍思想素质。认真落实好党风廉政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持之以恒贯彻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单位各部门的履职能力,依法治税能力、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全方位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地税干部队伍,树立良好的地税形象,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为红河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推动全年税收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单位预算编制资金安排统筹计划不够全面。预算编制时资金安排考虑不全,资金安排合理性需要提高。

整改措施:在进行预算编制时候,加强预算管理相关知识的学习,按照文件精神和上级要求,总结往年情况,统筹全局,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相关政策变化将会带来的影响,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

五、绩效自评结果应用

对各个项目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及时整理、归纳、分析,为局预算管理工作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奠定基础。同时不断完善绩效评价指标,加强项目监督,使项目效用最大化。

六、主要经验及做法

绩效自评工作中树立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绩效相关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评价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绩效自评工作由计财股牵头,项目实施部门负责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配任务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自评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绩效自评工作中要性的认识,将绩效自评思想融入工作细节,争取事半功倍。强化绩效自评结果运用,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为预算管理提供坚实保障。

红河县地方税务局

2018年9月26日



附件【红河县地税局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xls
附件【红河县征管业务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