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部门预算
  • 索引号
    20240913-150000-558
  • 发布机构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3-1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红河县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目录: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表 (见附件)

  1、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3、基本支出预算表

  4、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5、部门收支总表

  6、部门收入总表

  7、部门支出总表

  8、部门“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表

  三、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四、部门基本情况

  五、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六、“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八、名词解释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职能参照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围绕“七五”普法工作开展普法依法治理,社区矫正,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及刑释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及开展及机关日常运行。

  二、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表 (见附件)

  2017年我单位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公示表格数字为0

  三、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司法局编制2017年部门预算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编制方法、总体思路等内容。

  四、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2017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5个,其中:行政单位14个,其他事业单位1个。分别是:

  1:13个乡镇司法所及1个局机关(行政编制28人,实有人数29人);

  2:1个律师事务所(事业编制3人,实有人数3人)

  3:部门实有人员编制45人,其中:行政人员42人(含行政工勤编制1人),事业编制3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3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9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3人。

  4: 离退休人员13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3人。

  5:实有车辆编制4辆,执法执勤车4辆;在编实有车辆4辆(其中:执法执勤车4辆)。

  五、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2017年司法局预算财务总收入507.6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收入507.65万元(包括:业务费、专款和配套资金共8.40万元);项目收入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07.65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2017年部门预算总支出507.6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07.65万元,占总支出的100%,项目支出0万元,占总支出的0%。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支出分别列20406支出369.86万元,主要反映公共安全的支出(开展司法行政工作支出);20805支出75.59万元,主要反映社会保障的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21011支出26.54万元,主要反映行政单位医疗支出;22102支出35.66万元,主要反映住房保障的支出。

  (一) 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司法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507.65万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福利支出335.08万元占基本支出的66%;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汽燃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51.9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0.23%。

  (二) 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用于保障司法局机构、下属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0万元。

  六、“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司法局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2017年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7年司法局不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

  (二)公务接待费

  2017年司法局拟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1.2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因公务来我局无差旅费报销人员产生的费用。与上年1.4万元对比减少0.2,增减变化的原因主要是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7年司法局拟安排公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97万元,其中:购置经费0万元、运行维护费6.97万元,主要用于保障行政运行、基层司法业务工作、普法宣传工作、法律援助工作等,拟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与上年15.5万元对比减少8.53万元,增减变化的原因主要是已经计划发放车改补贴,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年度我单位未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八、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年结转,上年预算未完成按有关规定结转到本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3、结转下年,为当年支出预算未完成,按规定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4、基本支出,为保证我局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办公费等。

  5、项目支出,指基本支出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6、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我单位机关运行用于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附件【红河县司法局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xls
附件【红河县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