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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3530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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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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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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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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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
监督索引号53252900732701000
红河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红河县森林公安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县森林公安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森林公安局主要职责是:保护森林野生动植物和依法打击破坏森林动物和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严厉侦破和查处破坏资源的案件,维护辖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广泛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做好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开展林业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推动森林公安改革。
1、加强队伍教育管理。组织民警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丰富内涵,准确把握森林公安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坚定信念、增强使命感和执纪意识;主动适应工作任务、警力人员等客观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内务、执法管理制度、调整人员分工,始终保持执行有力、行动高效的队伍、工作管理机制。
2、稳步推进森林公安改革。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有关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建设部署,认真研究、积极请争取,在贯彻落实《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6〕84号),推进林业综合执法改革上取得新突破。力争完成以森林公安为主的林业综合执法改革,建立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充实人员并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解决林业技术鉴定、林政执法力量不足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力争启动阿姆山模垤林区派出所业务用房。
(二)继续加强林业执法与巡逻,严防森林火灾等重特大涉林案件的发生。
紧紧围绕执法办案这个主业,加强林区巡护,及时发现和查处毁林开垦、违法占用林地、滥砍滥伐、森林火灾等隐患和案件,特别要防范和查处森林火灾及林地案件;加强苗木培育、木材加工、野生动植物及餐饮场所的监督检查,坚决取缔非法加工经营木材、出售珍稀动植物制品行为,维护林业产品经营流通正常有序。
(三)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力所能及为群众办实事。
要树立全局意识,克服资金渠道狭窄、经费紧张的困难,想方设法筹集和调节资金,为扶贫联系点做几件看得见、摸得着、让群众受益的实事,重点帮助建设村民活动中心,解决联系点村民红白喜事等集体性活动无场所的问题,让林区深处的群众感受到森林公安机关的温暖,为森林公安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红河县森林公安局纳入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13人。其中:行政编制13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13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2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2人。
实有车辆编制2辆,在编实有车辆2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度收入合计303.1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66.37万元,占总收入的87.86%;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36.8万元,占总收入的12.14%。
上年收入合计227.4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50.79万元,项目收入6万元,2017年比上年增加75.76万元,上升33.14%,其他收入36.8万元,比上年增加100%,这主要是调整职工工资、补发级别工资及改革性补贴,发放南部六县生活补贴;其次其他收入比上年增加所致。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度支出合计323.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23.3万元,占总支出的98.46%;项目支出0.5万元,占总支出的1.5%;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上年总支出234.86万元,2017年比上年增加88.94万元,这主要调整职工工资补贴及南部六县生活补贴等,工资福利支出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红河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度用于保障本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323.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95.98万元,其他资金支出27.32万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224.46万元,占基本支出的75.84%。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52.95占基本支出的17.8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9万元,占总支出的5.87%,其他资本性支出5万元。占总支出的1.51%。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95.9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24.46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52.95万元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8.56万元,支出比预算超103.21万元。
上年总支出234.86万元,2017年支出比上年增加88.44万元。上升76.56%,主要是2017年调整工资,工资福利支出增加;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比上年增加。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本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办案工作经费支出0.5万元。上年支出5.5万元,本年比上年减少5万元。这主要是2017年没有返回罚没款。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95.9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1.4%。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95.9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00%。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及个人和家庭服务支出。
2、社会保障就业支出22.4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6%,主要用于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及退休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0.4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52%。主要用于缴纳基本职工医疗保险。
4、农林水支出263.5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9.05%。主要用于涉林案件办案经费,开展护林防火工作经费等支出。
5、项目支出0.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17%。用于森林防火宣传经费。
6.外交(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7.国防(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8.公共安全(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0万元,支出决算为18.21万元,完成预算的182.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接待费2.09万元,完成预算41.8%。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6.13万元,完成预算的322.6%;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涉林案件增加,全局出动车辆276台(次),出动警力728人(次),办理各类涉林案件78起,其中:办理森林刑事案件3起,其中涉嫌失火案1起、涉嫌盗伐林木案2起,移送起诉2起2人。办理林业行政案件75起,其中: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案5起;未经许可经营加工木材案1起;森林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案11起;滥伐林木案18起;无运输证运输木材案4起;收购没有合法证明的林木案10起;盗伐林木案4起;非法采伐珍贵树种案3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4起;毁坏林木案6起;擅自开垦林地案1起;非法在自然保护区采石、挖沙案2起;毁坏珍贵树种案3起;非法移植野生树木案1起,货证不符运输木材案1起;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案1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81人,罚款20.17万元,挽回经济损失8.5万余元。各类案件办理数比去年同期增长85.71%,对乱砍滥伐、毁林开垦等破坏林地林木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来严厉的打击,增强群众生态保护意识和自觉守法意识。由于上述工作的需要大大增加了车辆燃油费,汽车维修费其次州森林公安局领导下来指导业务人次增加,致使公务接待费有所增加。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增加0.88万元,增长72.7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16.13万元,增长322.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2.09万元,下降72%。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涉林案件比上年增加出动车辆、警力大幅度上升,致使车辆修理费,燃油费大幅度增加。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6.13万元,占88.58%;公务接待费支出2.09万元,占11.48%。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6.13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6.13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辆。主要用于办理各类涉林案件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 公务接待费支出2.09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2.09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61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362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2.95万元,比上年的60.89万元,减少7.94万元,下降13.04%与上年。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手续费、印刷费、劳务费及公务接待费、车辆运行费等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红河县森林公安局资产总额355.8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43.34万元,固定资产312.52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31.6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208.85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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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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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行次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
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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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房屋构筑物 |
汽车 |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
其他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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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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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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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 |
355.85 |
43.34 |
312.52 |
189.68 |
5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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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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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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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汽车+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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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部门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44万元(本单位实际支出数,不包括资金下分、省级统采的项目资金)及货物、工程、服务金额,以及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
(五)绩效自评信息情况
未开展。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事项说明。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二、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为地方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三、其他收入:为除“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外的收入。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员经费及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各项开支。
六、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各级机构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七、“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018年
10月23日
监督索引号53252900732701111
附件【201720181023114440456.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