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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门决算
  • 索引号
    20240913-135325-886
  • 发布机构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10-2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

监督索引号53252900631501000

红河县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红河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1551号),设立红河县司法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调整职能如下:

(1)拟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制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审查、登记、报备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2)承担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规划;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后勤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5)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公证工作。指导法律顾问、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

6)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7)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8)负责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148”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工作。

9)负责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制建设、执法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10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照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法制宣传股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法制宣传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法治宣传教育专项组日常工作;承办县委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司法行政内部的法制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

2)律师公证管理股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和规划律师、公证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执业律师和公证员的组织、思想、执业道德建设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律师、法律顾问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律师执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年检注册相关工作;参与组织、指导律师办理涉法信访工作;加强对律师代理敏感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与其他地区律师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合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和其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奖励、行政处罚以及组织、思想、执业道德建设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受理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指导、监督管理和规划公证工作;负责公证机构设立、公证员任职的复核工作;监督指导公证业务活动,管理监督公证质量;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培训等管理工作;受理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与其他地区公证组织及人员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3 基层工作股负责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4)社区矫正工作股负责组织、协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区矫正执法队伍与志愿者队伍建设;探索和实施社区矫正的新方法;联络、协调乡()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与交流;指导、监督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承担县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5)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148”工作指导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法律援助工作的规章制度、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受理影响较大的法律援助案件,并指派执业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指导、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负责筹集法律援助基金;组织指导“148”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业务交流与合作;负责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

1:红河县司法局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司法局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1人。其中:行政编制28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3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0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2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人员统一在社保局管理。

实有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4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司法局2017年度收入合计6340394.13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290894.13万元,占总收入的99.21%;上级补助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49500元,占总收入的0.79%

(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作收入占比分布图表)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司法局2017年度支出合计6086655.65元。其中:基本支出5602353.64元,占总支出的92%;项目支出484302.01元,占总支出的8%;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基本支出5326898.63元对比增加275455.01,主要原因分析2017年职工工资增加;与上年项目支出962910.34元对比减少478608.33,主要原因分析是2016年固定资产采购多,2017年没有大批采购;2016年业务用房维修等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5602353.64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4418543.12元;占基本支出的78.88%;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商品服务支出日常公用经费1183810.52元;占基本支出的21.12%。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484302.01元。与上年支出962910.34元对比减少478608.33,主要原因分析2016年固定资产采购多,2017年没有大批采购;2016年业务用房维修等。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办公费26780.8元;印刷费80092元;水费4186元;电费11917.8元;邮电费62311.04元;差旅费111348.46元;会议费11029元;培训费93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5375.91元;办公设备购置48260元;手续费1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司法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037155.65,占本年支出合计6086655.65元的99.19%。与上年支出6139808.97元对比减少102653.32,主要原因分析2016年采购多。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34428.59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0.5%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216655.92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6%

3.公共安全(类)支出5186071.14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9%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商品服务支出(办公费,水电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等);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司法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81700元,支出决算为70640.99元,完成预算的86.4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42764.99元,完成预算的61.3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7876元,完成预算的232.3%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大于/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 是公务接待费人员比往年增加,批次增加(人民调解员来咨询);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是因为车改后车辆数量减少。

2017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减少11060元,降13.53%;因公出国费支出决算增加/减少0,增长/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减少26936元,下降39%;公务接待决算增加15876元,增加13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费人员比往年增加,批次增加(人民调解员来咨询);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是因为车改后车辆数量减少。

()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2764.99元,占60.53%;公务接待费支出27876元,占39.47%。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司法局未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2764.99元。其中:

2017年未进行公务用车购置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42764.99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主要用于开展司法行政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27876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27876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其中:国内接待人次31535次)。主要用于发生的接待支出为基层人民调解员来咨询次数比往年增加,批次增加(基层人民调解员来咨询)。

未发生国(境)外接待费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司法局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70972.17元,与上年490032.51元对比减少19060.34,主要原因分析。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相关使用情况详见报表)。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1231日,司法局资产总额6375295.96元,其中,流动资产919933.12元,固定资产8455362.84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0元,无形资产0元,其他资产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608755.16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5516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汽车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6375295.96

919933.12

5455362.84

1871637

650617

 

2933108.84

 

 

 

 

 

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汽车+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部门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0320元(本单位实际支出数,不包括资金下分、省级统采的项目资金)及货物、工程、服务金额,以及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

()绩效自评信息情况

未进行绩效考评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原来老办公楼政府已经拆迁,还未注销固定资产;新业务用房已经审计,但是还没有列入固定资产。

(五)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

监督索引号53252900631501111



附件【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公开表20181022034701640.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