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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门决算
  • 索引号
    hhxczj/2025-00139
  • 发布机构
    红河县财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8-2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民政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

      

红河县民政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红河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福利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指导和监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福利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贯彻落实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县开展优抚工作,承担红河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公共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安置对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

  (五)贯彻落实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评估并统一发布灾情,申报、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六)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七)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地名标志牌的设置、变更和乡级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九)贯彻落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众权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有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红河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红河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二)2016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日趋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全县社会救助工作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抓手,不断完善救助制度,创新工作方式,规范救助管理,社会救助工作实现了新跨越。

  2.切实做好救灾救济工作,保证灾民的生产生活。

  3.全面落实双拥优抚安置政策,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好各项优抚安置政策,及时发放各种补助经费。

  4.进一步规范基层政权建设与婚姻登记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扩大基层民主。一是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切实做好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工作。

  5.充分发挥民间组织服务社会的功能,不断提升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强化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严格依法清理各种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检。

  6.扎实开展地名区划管理工作。一是积极配合邻县做好边界地区年检工作,按时完成年检任务,并认真做好全县4条县级界线和27条乡级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进一步保障县乡两级界线的贯通;二是为进一步完善红河县地名管理工作,及时给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所需的地名名称,经实地调查,对全县各乡镇新建(含“美丽家园”建设)未命名称的村寨及县城扩容提质后新建未命名称的街道,按地名命名的有关规定给予命名.

  7.加强老龄工作,健全和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及制度。切实贯彻执行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实施办法。同时,积极协调卫生等相关部门免费为老年人进行体检。

  8.狠抓民政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为民服务质量。县民政局始终坚持“抓项目、惠民生、促和谐”的理念,狠抓民政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先后完成了乡镇敬老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社会福利中心等一批重大建设项目,受益人群广泛,社会效益显著。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2016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县民政局2016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3人。其中:行政编制14人(含行政工勤编制1人),事业编制19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3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15人(含行政工勤人员6人),事业人员28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12人)。

  离退休人员12人。其中:退休12人。

  实有车辆编制1辆,在编实有车辆1辆。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县民政局2016年度收入合计3659.2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655.76万元,占总收入的99.91%;其他收入3.44万元,占总收入的0.09%与上年对比减少73.89%,主要原因是本年决算报表中未含财政专户拨款收入数。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县民政局年度支出合计3394.0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009.98万元,占总支出的88.69%;项目支出384.03万元,占总支出的11.31%。与上年对比减少74.72%,主要原因是本年决算报表中未含财政专户拨款支出数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6年度用于保障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3009.98万元。与上年对比有所增长,主要原因是基本调资、提高补助人员标准和开展民政相关工作经费支出增大。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11.08%;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88.92%。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6年度用于保障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84.03万元。与上年对比有所减少,主要原因分析是本年项目实施比上年有所减少。项目支出只要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基层工作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县民政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394.0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对比减少74.72%,主要原因本年决算报表中未含财政专户拨款支出数。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为3018.3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7.82%,主要用于职工的工资福利支出、民政事业建设支出

  2.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为31.4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02%,主要用于职工医疗保险支出

  3.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为4.8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16%,主要用于地震应急和防震减灾工作支出

  4. 住房保障支出31.1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主要用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县民政局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23万元,支出决算为21.74万元,完成预算的94.52%。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1.57万元,完成预算的96.4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0.17万元,完成预算的92.45%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执行厉行节俭制度。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12.42万元,下降36.37%。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9.36万元,下降44.7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3.06万元,下降23.15%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执行厉行节俭制度。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57万元,占53.22%;公务接待费支出10.17万元,占46.78%。具体情况如下: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57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1.57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主要用于开展民政业务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2.公务接待费支出10.17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0.17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85批次,接待人次1005人。主要用于开展民政业务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

  五、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县民政局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01.96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03.24万元,减少17.1%。主要由于我单位2016年日常接待费、住宿费、差旅费等一系列费用减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政府采购情况。红河县民政局2016年开展工作中用于政府采购金额为158.94万元,只要是用于开展民政日常办公,救灾救济储备物资工作进行的政府采购。2015年政府采购金额为107.37万元,2016年较2015年增加51.57万元,主要原因是救灾工作量的增加,救灾物资采购量增加。  

  (三)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由财政局拨入的资金。

  二、上年结转:上一年度未完成,按规定转当年使用的经费。

  三、结转下年:当年未完成,按规定结转于一下年度使用的经费。

  三、教育支出:开展幼教活的日常支出

  五、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费和离退休生活补贴。

  六、住房保障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是住房公积金,按照个人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2%

  七、基本支出:本单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

  八、“三公”经费:单位三公经费是公务接待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附件【民政局2016年部门决算附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