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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门决算
  • 索引号
    20240913-135412-824
  • 发布机构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11-1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2018年度部门决算

红河州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2018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红河州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概况

   (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

   (三)项目绩效目标管理

   (四)2018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五)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州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2)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贯彻实施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县促进城乡就业的意见和措施,组织实施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跨地区流动就业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建立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

4)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宣传贯彻城乡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标准;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制度;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等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

5)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障基金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式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6)贯彻执行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7)贯彻执行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负责督促指导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全县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审核、管理工作。

8)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政策,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及实施意见,协调、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

9)统筹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10)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2018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以规范管理为重点,加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抓好公务员考录工作。2018年我县拟招录公务员32名,招录工作严格按招考简章规定程序运作,全州公务员仍然集中在州级进行面试,报名工作也在网上进行,我局所承担的工作主要是资格复审、体检、政审、公示、报批等工作。今年实际招录公务员32人(含选调生1人,应届大学生村官公务员3人,村官定向招录10人,公安院校定向招录6人)。

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2018年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7个岗位156人,经过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实际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41人(含定向4人,随军3人),4人暂缓聘用。

做好紧缺人才培养和大学生村官招聘引进工作。根据红河州教育局、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编办《关于印发< 红河州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云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订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经资格复审、考察、体检等程序,聘用今年毕业的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10名、定向医学生13名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定向招聘大学生村官4人。2018年,共招聘大学生村官公务员3人,办理大学生村官解聘手续4人。

认真落实工资政策。认真组织实施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联合财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认真考核核定2017年度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并认真督促各单位全部兑现,确保绩效工资工作顺利实施。认真开展了2018年度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正常晋升工作,正常晋升的内容包括机关和纳入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滚动级别、晋升级别(岗位)工资档次,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薪级工资。此次正常晋升工作涉及到机关和纳入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计5361人,月增资379111元,其中:机关和纳入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1194人,月增资106537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167人,月增资272574元。完成2018年度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离休人员离休费及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工作,涉及机关1503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636人、离休9人,补发金额2492.86万元。年内办理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86人,发放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共计32人。

继续做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州的政策规定,准确把握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实施范围、晋升条件、晋升程序、晋升职级后的待遇等。认真做好初核工作,严把资格条件关,做好测评和考核,按程序做好公示审批工作。2018年红河县符合晋升人员 103人,其中:科员晋升副科级13人,副科级晋升正科级70人,正科级晋升副处级20人。红河县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严格落实人事调配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人事调配工作,充分发挥人事管理宏观调控职能,严格执行人事调配的有关规定,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违规进人和逆向调动。一年来,共办理全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手续90人,其中:县内调动58人,调往外县31人,外县调入1人。

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对2017年新录用的23人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办理了公务员转正登记。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正手续112人,借(抽)调9人,解除合同2人,职务任免14人,及时办理事业单位岗位变动人员的聘任、解聘手续。根据《关于红河州事业单位职员等级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关于红河州事业单位职员等级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2018年确定职员等级18人。组织111名事业单位人员和26名公务员参加事业单位初聘、公务员初任培训。参加行政机关公务员干部在线学习559人,组织全县4152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考试。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认真组织开展2017年度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干管权限在政府系统行政机关单位的应参加考核人数820人,实际参加考核人数815人,因长期病休未参加考核5人。考核为三年连续优秀13人,占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9%;考核为优秀等次149人,占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8.28%;考核为称职等次的628人,占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77.05%;考核为不定等次的25人(试用期人员及处分期人员),占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3%。对未参加考核的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不予晋升级别工资,严肃了年度考核工作纪律。2017年度事业单位4071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其中:专技人员3523人(优秀701人、合格2714人、不合格1人、未定等次107人),职员334人(优秀64人、合格247人、基本合格1人、不合格1人、未定等次21人),工人214人(优秀37人、合格174人、未定等次3人)。机关(参公)工勤人员年度考核128人,其中:优秀20人,合格108人。审核结果优秀率控制在省州规定的范围内。

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工作。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及时转发了省、州评审文件及相关批复。二是召开教育初级和中级评审会,对符合参评条件的人员进行了资格评审。三是审查上报各系列委托评审材料,审核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91人,高评委通过行文确认资格165人;审核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24人,中评委通过行文确认资格124人;审核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19人,初评委通过行文确认资格119人,为考核合格的62名大中专毕业生确认了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做好退伍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和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云南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通过“量化评分”实施公开、公正、公平择优选岗位安置的原则,2018年安置退伍军人2人。2018年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学籍档案744份,转出流动人员档案150册,查阅流动人员档案308人次。

2、全面落实就业政策,就业形势发展势头良好。

改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围绕“就业脱贫攻坚战略”,深入贯彻中央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始终把就业工作放在“精准扶贫、改善民生”的突出位置,着力解决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问题,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就业工作。全县城镇新增就业人数659人,完成任务数640人的103%;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132人,完成任务数120人的110%;就业困难群体就业117人,完成任务数110人的106%;开发公益性岗位270人,完成任务数260人的103%;城镇登记失业人员406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4%,控制在了4.5%的目标以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15人,完成任务数10人的150%。技校招生274名,完成任务数200名的137%,其中:报读红河技师学院125人,完成任务数120名的104%。召开招聘会4次,完成任务数1次的400%。

加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按照“以培训促转移,以技能促就业”的思路,紧紧围绕当前精准扶贫工作,努力实现“一户一人、一人一技、一技促脱贫”的目标任务。坚持定向培训、定单培训、专业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建立适应输出要求的劳动技能培训体系,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开展沪滇协作劳务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使部分农民掌握一定技术,拓宽就业门路和就业空间,使农民工外出务工由原来的体力型逐步向技能型转变,提高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和自我发展的能力。2018年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525期30650人,完成任务数25000人的122%,其中,引导性培训458期27365人,技能培训67期3285人,完成任务数1400人的234%;在培训人员中建档立卡户14293人,完成任务数10200人的140%。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参加职业资格培训55人,其中:初级工培训1人、中级工培训9人、高级工培训34人,技师11人;新增高技能人才45人,完成任务数40人的112%。

认真落实“贷免扶补”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创业促进就业创业担保发放工作,继续为下岗失业人员、复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户提供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2018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595人,发放金额5950万元,其中:就业经办机构发放440人,发放金额4400万元,带动就业1170人;发放“贷免扶补”创业贷款439人,发放金额4390万元,其中:就业经办机构发放90人,发放金额900万元,带动就业826人。小企业贷款扶持1户,发放金额900万元,带动就业15人。我县创业率和贷款还款率均为98%。

做好劳动力转移工作。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力度,确保农民工资性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出台了《红河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办法》,搭建农民工外出务工服务网络,全县配备了91名人社就业信息员,乡镇建立了13个劳务输出服务站,发展人力资源服务公司8家,架通了农民工培训、转移、就业、跟踪服务“一条龙”渠道。在红河县挂牌设立“上海市对口支援地区就业服务工作站红河分站”,实现就业信息系统贫困劳动力基础信息库对接,开展就业信息共享及发布,狠抓协调联系,拓宽就业领域,为农民工外出务工提供就业平台。举办“2018年春风行动”、“劳动力转移就业百日行动”、“沪滇劳务协作”“脱贫攻坚百日行动”等现场招聘会15次。201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08688人次,完成任务数93200人的116%,其中,县内转移26992人,县外省内转移人50418人,省外转移31278人;有序输出6671人次;新增转移就业19109人,完成任务数12500人的152%,其中,省外转移12589人,完成任务数11100人的113%。建档立卡贫困户转移9724人次,完成任务数6220人的156%。创劳务收入28.69亿元。

3、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保障民生成效显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4887人,完成任务数4887人的100%,其中:参保职工3512人,完成任务数3490人的100.63%。应征缴保险费3402万元,实缴3377.89万元(其中:本年实征3010.19万元,补缴17.4万元,清欠350.3万元),完成任务数2747万元的122.97%;共发放养老金4213.1万元。养老保险累计欠费1099.17万元(其中历年欠费1049.62万元)。清缴养老保险历年欠费350.3万元,完成任务数100万元的350.3%。养老保险数据上传率达100%,完成任务数的100%。共办理符合退休政策的退休人员66人。对全县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1349名企业退休人员,进行了调资测算,并兑现完毕。今年全县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资155.52元,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由调整前的2359.28元增加到了2509.84元,实现基本养老金连续十三年增加。

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 324267人,完成任务数324100的100.05%,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10582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313685人。共征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6543万元,完成任务数6065万元的107.88%;共发生住院1881人次,共支付医疗保险基金5907万元(其中上解上级支出3603万元),累计结余4262万元。全县参加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10507人,征缴大病保险费366万元,支付大病保险金365万元。征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5645万元;共发生住院27404人次,支付医疗保险金14458.62万元,累计结余25609.71万元。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313685人。全县经审核确定为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1102人,确定为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763人。全县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参保11户12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基金收入50万元,实际支付24万元,累计结余52万元。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人。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326655人,完成任务数270000人的120.98%。

失业保险。全县参加失业保险单位211户,参保人数5490人,完成任务数5418人的101.23%。共征缴失业保险金94.85万元(其中补缴历年欠费1.19万元),完成任务数104万元的91.2%。发放失业保险金70.06万元,缴纳失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病补充保险费22万元。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为22户企业735人发放企业稳岗补贴27.47万元。发放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33人5.65万元,发放丧葬费2.64万元。

工伤、生育保险。全县参加工伤保险单位312户9505人,完成任务数9500人的100.05%,应征缴工伤保险费299万元,实际征缴300.52万元,完成任务数300万元的100.33%。当年受理工伤事故20起22人,其中:并认定为工伤20起22人(工亡5起5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72.16万元。全县参加生育保险单位188户7689人,完成任务数7476人的102.85%;征缴保险费455.33万元,完成任务数261万元的174.46%。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96 人次,支付生育保险待遇399.51万元。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全县失地农民7842人,建设项目总面积为254.99公顷,根据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土地征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2万元,已征失地农民保障金8438.43万元,按规定足额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在征地中,没有人均低于0.3亩的农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61431人,完成任务数169829的105.2%;本年实际缴费123077人,本期缴费任务数121311人,任务完成率101.46%。发放待遇37424人,发放金额4871.86万元,待遇发放率100%。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121169人,符合参保77640人,参保77640人,参保率100%,应缴费64688人,已缴费64688人,缴费率100%。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县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38户,参保人数7454人,完成任务数7244人的102.9%,其中:在职5655人,离退休1799人。机关事业单位基金征缴收入11180.18万元,完成任务数9863万元的113.35%。涉及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共1730人,每月增资总额32.72万元,共发放9992.34万元,完成比例100%。

社会化管理。全县现有企业126户,退休人员1375人,在县城居住的有1063人(其中:西山社区590人,跑马社区473人),乡下居住的194人,县外州内居住的102人,省内州外居住的15人,省外1人。

4、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全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一是切实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红河县政府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解决辖区内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今年以来,召开联席会议2次、专题会议3次、工作约谈会1次。二是抓好劳动保障日常巡视监察工作。共检查用人单位115户,其中:在建工程项目83个,加工制造2家,餐饮服务20家,其他用人单位10家,涉及劳动者2250人,补签劳动合同260人,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118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12件,结案11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件,结案率100%;对11户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三是抓好劳动保障日常投诉工作。一年来共受理农民工投诉案件27起,结案27起,结案率100%,涉及农民工650人,追回被拖欠农民工工资1694万元,电话回访投诉登记的农民工50人次。四是组织开展2017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共年审各类用人单位 257户。五是全力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实名制管理。出台了《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避免因工程款拨付问题导致工资拖欠,红河县在建项目83家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了分帐管理实名制发放,涉及农民工人数2345人,发放工资总额为1860万元,做到了在建项目100%全覆盖。六是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联合县公安局、县市管局对全县人力资源市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各类招工用人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共检查劳务服务公司5户、其他用人单位20户。七是认真贯彻落实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年内收取保证金83户,保障金账户余额1729万元,建立了红河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筹集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100万元。

做好信访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信访条例》,将办理信访案件作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重点,建立健全信访登记制度,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继续指导部门、企业、村委会建立健全了多形式的基层调解组织。继续加强对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示范点建设工作。2018年发生劳动争议5起,不予受理1起,调解4起,调解成功4起,调解成功率达100%。共接待处理来信访来访54件,54人(次),其中:来信8件,8人(次),来访46件,46人(次)。来信来访已全部按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给予答复和调查核实后给予书面答复。办理县级人大代表建议2件、政协委员提案3件,共5件。均已按期办理结束,办理结果为A类。

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工作。建立健全了我县企业军转干部的信息报告制度,深入落实包保责任制度,加大解困维稳工作督查力度;认真落实军转干部各项解困政策,及时兑现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资金,加强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工作。并做好4名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落户、医保等及信息平台建设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目前,我县企业军转干部思想稳定,没有发现上访、串联等行为。

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宗旨,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促进劳动者权益保障为目标,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切实提高劳动合同履行质量。我县各类劳动用工单位共计93户,劳动者人数共计2323人,已签订劳动合同2278份,劳动合同签订率达 98%。已建工会数73户,已签订集体合同68户,集体合同签订率达93%。全县劳动用工备案单位及企业71户,实现了对用工单位826份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状况的动态监管。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招聘编外人员工作,并督促单位与个人及时签订《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用合同》,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建立健全用工登记制度,贯彻执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18年新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用人单位10户,涉及职工1021人。认真执行企业工资备案制度,进一步完善审签台帐报表制度。

5、加强专项整治,确保社保基金安全。

坚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报告制度。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建立畅通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要情报告渠道,做到要情必报,及时了解和掌握基金使用情况。按季检查各项保险基金三方对账单及账务报表,使问题早发现早解决,防患未然,促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开展违规使用社保基金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推进 “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工作,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专项检查。对机关事业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就业再业资金等几项的基金征缴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工作,我县有涉及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51人,金额1.05万元,现己收回,死亡继续领取养老金208人,涉及金额9.1万元,己都收回。我县的社保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专款专用,不存在挤占挪用、弥补行政经费、平衡财政预算;不存在违规投资情况,没有将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委托贷款、参与房地产交易,以及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等情况。未发生过违规使用基金的案件,也未出现领导干部违规使用社保资金的情况,确保了各项基金的安全营运和完整。

6、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工作

按照省州脱贫攻坚工作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我局以精准识别为基础,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技能培训、劳动力转业就业为重要抓手,深入开展人社行业扶贫工作。一是基本医疗有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百分之百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现基本医疗有保障。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21169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121169人,参保率100%。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9716人次,总医疗费用5175.23万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4891.68万元,四重保障共计支付金额4678.92万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3565.21万元,大病保险回补282.13万元,医疗求助支付581.07万元,政策兜底保障支付250.51万元,实际报销比对已达90.4%,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95.65%。二是城乡居民养老有保障,全县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21169人,符合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77640人,已参保77640人,建档立卡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率达100%,实现社会养老有保障。三是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我县制定了《红河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方案的通知》(红贫开发〔2018〕18号)。通过劳务输出达到脱贫标准的每户补助500元。对外出转移就业人员实行县内转移每人每年补助交通费150元,县外省内转移每人每年补助交通费300元,省外转移每人每年补助交通费500元。兑现了2017年度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1030.295万元。2018年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共有69891人,已转移就业20857户38608人。已拨付以奖代补资金1661.85万元。

7、狠抓党风廉政建设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认真落实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和任务,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年度岗位目标管理,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责任书,形成了主要领导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责任,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同时,结合人社局实际,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的落实,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从严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各项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督促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切实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利用各种会议传达学习各级纪委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典型通报,筑牢防腐堤坝,确保警钟长鸣。局党组书记对班子成员、各股室负责人开展集体廉政谈话,对个别党员干部出现的违规违纪苗头性问题及时诫勉谈话,做到提醒在前,防范为先,约束到位。通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全体职工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推进部门的各项工作,完成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相关工作任务,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都取得良好成效。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红河州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包括: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5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行政单位1个: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5个:红河县社会保险中心、红河县公共就业和人才中心 、红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红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红河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州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2018年末实有人员编制75人。其中:行政编制19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56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4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19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53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37人)。

离退休人员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0人。

实有车辆编制0辆,在编实有车辆0辆。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2018年度收入合计90,156,248.51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9,909,100.46元,占总收入的99.73%;上级补助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247,148.05元,占总收入的0.27%。与上年对比增加22,812,204.63元,主要原因分析2018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兜底保障补助、就业补助资金、三支一扶、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州级建档立卡保费补助增加,事业人员转为参公管理工资、津补贴增加,所以收较往年大幅度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2018年度支出合计103,490,002.7元。其中:基本支出102,708,112.86元,占总支出的99.24%;项目支出781,889.84元,占总支出的0.76%;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增加47,151,436.05元,主要原因分析2018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兜底保障补助、就业补助资金、三支一扶、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州级建档立卡保费补助增加,事业人员转为参公管理工资、津补贴增加,所以支出较往年大幅度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02,708,112.86元。与上年对比增加48,815,156.37元,主要原因分析2018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兜底保障补助、就业补助资金、三支一扶、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州级建档立卡保费补助列支增加,事业人员转为参公管理工资、津补贴增加,所以支出较往年大幅度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95.46%;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4.54%。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781,889.84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663,720.32元,主要原因分析红河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竣工结算并投入使用,但未进行第三方审定结算。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3,355,820.48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87%。与上年对比47,086,753.83,主要原因分析2018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兜底保障补助、就业补助资金、三支一扶、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州级建档立卡保费补助列支增加,事业人员转为参公管理工资、津补贴增加,所以支出较往年大幅度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9,958,204.13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63%。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社会保障协管员工资、临时工工资等的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1,736,105.12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9.73%。主要用于全县行政事业离退休人员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就业补助资金、企业独生子女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就业服务中心项目等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28,202,311.21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7.29%。主要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兜底保障补助;

  4.农林水(类)支出3,424,264.68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31%。主要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任职补助等支出;

  5.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34,935.34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3%。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95,000元,支出决算为70,573.23元,完成预算的36.1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元,完成预算的%;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31,124元,完成预算的15.9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9,449.23元,完成预算的20.23%。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节约原则效应。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7年减少48,140.34元,下降40.5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元,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27,349.57元,下降46.7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0,790.77元,下降34.51%。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减少的主要原因节约原则效应。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1,124元,占44.1%;公务接待费支出39,449.23元,占55.9%。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1,124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31,124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0辆。主要用于保障工作产生的公车使用费及租赁车辆使用费

3.公务接待费支出39,449.23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39,449.23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52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494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对口单位来指导工作、项目考核、招聘会以及乡镇保障所等有关人员来办事时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州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661,098.32元,与上年对比增加4,018,864.31元,主要原因分析以前年度有部分开支未能及时做账务报销处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活动、单位之间的往来业务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红河州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资产总额11,276,502.61元,其中,流动资产3,220,346.81元,固定资产2,840,852.3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5,215,303.5元,无形资产0元,其他资产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13,034,358.14元,其中;流动资产减少13,256,365.48元,固定资产减少54,092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增加0元,在建工程增加276,099.34元,无形资产增加(减少)0元,其他资产增加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2辆,账面原值438,187元;报废报损资产113项,账面原值546,753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1127.65

322.03

284.09

110.37

 

 

173.72 

 

521.53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45,389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45,389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概况

   (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

   (三)项目绩效目标管理

   (四)2018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五)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表详见附表(附表10-附表14)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贷免扶补:从2009年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为首次创业人员在云南省自主创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扶持措施。  

二、小额担保贷款:以解决符合一定条件的待就业人员从事创业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贷款业务,包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三、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四、其他收入,为除"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外的收入,主要是地方财政补贴和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利息收入等。

 五、上年结转,上年预算未完成按有关规定结转到本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结转下年,为当年支出预算未完成,按规定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附件【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2).xls
附件【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离退休)(1).xls
附件【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级)(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