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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门决算
  • 索引号
    20240913-141025-992
  • 发布机构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9-1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司法局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监督索引号53252900631501000

红河县司法局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 三公 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三公 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制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审查、登记、报备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2.承担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规划;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后勤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5.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公证工作。指导法律顾问、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

6.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7.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8.负责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148”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专用电话建设和服务工作。

9.负责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制建设、执法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10.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我局按照职责职能,结合我县实际,总结如下:

1.以全面依法治县为统领,着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红河县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县为引领,加强制度建设,着重统筹协调,不断推进法治红河建设进程。结合工作实际,印发了《红河县2021年法治建设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明确了任务清单和时限要求,全面依法治县工作有序开展。

2.织密公共法律服务网,为民服务更便捷。统筹推进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云南法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三大平台数据和服务方式深度融合,健全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引进和信公证处、南博律师事务所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将公证、法律援助等事项进驻红河县政务服务中心,实现群众“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持续推进村级公共法律服务联系点建设,实现全县91个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并制作了公共法律服务联系点指示牌。在车站、酒店、旅游景区及13个乡镇为民服务中心、派出所等场所安装38台公共法律服务终端,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事项“一线通”、“一网通”、“一站通”办理,打通服务乡村群众“最后一公里”。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15件,挽回经济损失56万元;代书各类法律文书501份,解答法律咨询2321人次,制作公共法律服务联系点指示牌91个;办理公证369件(其中,减免公证费用98件,为老年人、残疾人群体提供各类上门公证26件,为群众延时服务、周末预约办证27件,其他218件),公共法律服务终端点击48283次,智能咨询访问3769次,智能咨询2568次,智能咨询意见书1368份。

3.发挥调处职能,为民排忧解难。认真贯彻落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条例》,扩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覆盖面,组建法律服务专班深入13个乡镇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全程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理相结合的方式,在解决双方矛盾纠纷的同时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全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纵深发展,大大缩短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时间,减少精力和成本,切实夯实了人民调解的基础,为全县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共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1732次,排查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693件,调处成功651件,调解成功率94%。2021年以来法院委派诉前调解250件,调解成功199件。

4.加强法治宣传,增强全民法治意识。一是抓实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学法用法。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定期学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和考察。要求各乡镇各部门,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已通过专题学习的形式开展县级专题学习2次,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530人参加了专题学习。同时,依托县乡党校,通过“万名党员进党校”、村干部换届选举业务知识培训、驻村队员业务视频培训会等形式,充分发挥乡镇党校等平台功能,完成培训15期2046人。二是持续深入开展法律“八进”活动。制作发放疫情防控、国家安全、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禁毒等小册页,常用法律法规知识手提袋等资料、宣传品3.3万余份,解答易各类法律咨询1.5余人次。全县开展法治宣传活动76场次,其中民法典宣传5次,发放民法典宣传册0.9万余份。三是以青少年普法教育为重点。注重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青少年法治教育网络建设,教学计划、法律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的目标基本实现。按照法治进校园要求,充分利用113个法治副校长,截至目前,进校园法治宣传教育226次,赠送书籍1.5万余本,受教育师生达3万余人次。

5.抓好“两类”人管控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通过重点敏感时期走访社区矫正对象,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思想、生活状况,节日期间实行“日排查,零报告”,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一人,不留死角”,切实保证社区矫正对象不脱管、不漏管、不失控,进一步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各项管理措施。截至目前我县社区矫正对象188人,共开展集中教育活动159次,组织集中公益劳动活动125次,走访谈话978人次。对刑满释放回来的重点帮教对象,通过研判对社会可能造成危害的,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安置帮教措施,制定方案。截至目前,在册安置帮教人员有1309人,其中监狱刑满释放人员938人,社区矫正解除371人。

6.助推便民服务,让亲情帮教“零距离”。新冠肺炎疫情以来,为解决服刑人员家属因疫情不能到监狱探视的实际问题,积极开展“远程探视”便民服务活动,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安全防护措施的同时,与有关监狱积极联系、沟通,安排好远程视频会见,充分发挥亲情帮教作用,在服刑人员和家属间架起了一座“远程探视”连心桥。共帮助服刑人员家属申请远程探视349次,已经安排探视255次,家属探视人员763人。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红河县司法局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红河县司法局设10个内设机构(股所级),13个派出机构(乡镇)。

1)办公室(应急处突指挥中心、科技信息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本系统突发事件处置、监控、报警、信息、应急指挥等工作;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落实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标准规范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工作;负责本系统信息资源库、业务系统研究、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信息化硬件设施建设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2)法治调研与督察股(政策研究室)。开展全面依法治县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承办全面依法治县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县决策部署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负责统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接受各乡(镇)、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

3)社区矫正管理股(红河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请社区服刑人员的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

4)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负责承办县政府、县司法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专职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承担红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工作;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红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和印章。

5)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行政审批股)。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和争议;负责“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牵头负责县司法局“放管服”有关工作;推动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指导、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

6)普法与依法治理股。负责拟订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7)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8)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148”工作指导办公室)。负责规划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公证、律师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承办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协助州司法局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和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9)装备财务保障股。指导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建设标准、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10)政治处(警务督察大队)。负责本系统干部管理、干部监督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局机关、司法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人事工作;负责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党组的日常事务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组织宣传等工作;承办本系统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制定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县司法局部门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6人。其中:行政编制33人,事业编制13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5人,事业人员8人。

离退休人员18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8人。

实有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4辆。

红河县司法局部门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6人。其中:行政编制33人,事业编制13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5人,事业人员8人。

离退休人员18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8人。

实有车辆编制4辆, 在编实有车辆3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县司法局部门2021年度收入合计6,970,094.59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952,654.59元,占总收入的99.75%;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17,440.00元,占总收入的0.25%。与上年对比增加98,010.94元,增加1.43%,主要原因:2021年人员变动增加,基本支出收入相应增加,本年度有其他收入,上年度没有,所以本年度收入与上年比较也相应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县司法局部门2021年度支出合计7,397,709.10元。其中:基本支出5,516,541.57元 ,占总支出的74.57%;项目支出1,881,167.53元,占总支出的25.43%;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元,占总支出的 0.00%。与上年对比增加304,234.26元,增加4.29%,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增加,人员经费支出增加,二是本年度新增加项目资金的支出增加。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县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5,516,541.57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05,357.56元,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增加,人员经费支出增加;二是本年度有其他收入的支出,上年度没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 4,976,181.68元,占基本支出的90.20%。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540,359.89元,占基本支出的9.80%。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县司法局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881,167.53元。与上年对比增加98,876.70元,增加5.55%,主要原因是2021年延续上年度未完成的项目支出(因涉密不作详细说明)。主要开展工作情况:一是法治宣传工作;二是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三是社区矫正工作;四是人民调解工作。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县司法局部门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7,380,749.10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77%。与上年对比增加287,274.26元,增加4.05%,主要原因分析人员增加,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支出相应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外交(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6,473,375.88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7.71%。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33,447.9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8%。主要用于退休干部体检费支出、报刊杂志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9.卫生健康(类)支出273,925.32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71%。主要用于县财政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费。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类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县司法局部门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54,884.00元,支出决算为223,983.54元,完成预算的87.8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21,141.54元,完成预算的91.3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842.00元,完成预算的22.06%。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费用预算与实际相差较大。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增加123,491.26元,增长122.8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00元,增长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148,631.76元,增长204.9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5,140.50元,下降89.84%。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2021年购置一辆执法执勤车,公务用车购置费比上年增加130,184.07元,二是2021年开展业务较多,下乡下村较多,公务用车的运行维护费也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21,141.54元,占98.73%;公务接待费支出2,842.00元,占1.27%。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 支出 0.00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支出 221,141.54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130,184.07元,购置车辆1辆。为保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正常运转,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90,957.47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主要用于红河县司法局开展业务工作公务车用车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2,842.00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2,842.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8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72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云南省司法厅、州司法局等到我县指导工作和相关单位到我局汇报、协调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 支出 0.00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县司法局部门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38,399.89元,与上年对比减少70,732.50元,减少11.61%,主要原因:本年度年初预算公用经费拨付到位时间较晚,未形成支出,导致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比上年度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机关日常运转相关办公费、水电费、通讯服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维护)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红河县司法局部门资产总额8,819,290.32元,其中,流动资产11,098.75元,固定资产8,797,941.57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0元,无形资产10,250.00元,其他资产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38,314.07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38,314.07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 /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 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8819290.32

11098.75

8797941.57

7723601. 

598570.48

 

8122135.08

 

 

10250.00

 

 

 

 

 

 

 

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 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

3.填报金额为资产 “账面原值”。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93,979.07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93,979.07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693,979.07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 10-附表12)。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红河县司法局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公开07、08表为空表。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我单位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三公经费:即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

(三)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四)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监督索引号53252900631501111



附件【红河县司法局部门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