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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41415-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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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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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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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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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司法局2022年度部门决算
监督索引号53252900631501000
红河县司法局2022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表
十二、2022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十三、2022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十四、2022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制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审查、登记、报备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2.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3.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县政府各部门、乡镇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负责县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的处理工作。
4.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5.负责拟订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管理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6.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7.承担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8.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后勤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9.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22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1.强化党建引领,全面打造过硬司法行政队伍。一是稳扎稳打,不断做好巩固教育整顿后半篇文章,在学习活动中,重点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集中学习、交流研讨。推行全员学习制度,采取自学、集中学、网上学习等形式,使学习成果直接转化为解决问题、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是学思践悟,确保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入心入脑。以党史学习教育为牵引,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全面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全力推进“三个环节”,确保“四项任务”取得实效,不断深化落实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成果。2022年共开展理论中心组学习8次。三是多措并举,全面提升党建工作水平。加强队伍建设,积极解决司法所无人所和股室人员紧缺的问题,截止12月,有10人调入县司法局从事司法行政工作,13个司法所人员全部配齐到位,解决了5个无人所的问题,交流调动两名副科级干部,1名提拔副科级干部。夯实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健全党组书记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统筹推进、党支部具体落实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责任体系。持续深入开展基层党建,定期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抓实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采取红色教育、中心组学习、专题培训等形式,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2.以全面依法治县为统领,着力推进法治建设。一是研究制定“两规划两方案”。我县《法治红河建设规划(2021—2025年)》《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红河县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红河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全部制定并印发,四个指导性文件全部出台。二是以全面依法治县为统领,着力推进法治红河、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宣传,推动各级各部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教育引导吃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进一步推动强化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将法治建设同经济建设发展统筹谋划、协调推进、一体建设,与时俱进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加强了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效能,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狠抓执法办案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开展法治建设工作调研,全面掌握全县各乡镇和有关县直部门全面依法治县工作情况,稳步提升全面依法治县工作。圆满完成创建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县第三方评估迎检工作,严格对照示范创建指标体系,全面落实工作举措,充分展示本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亮点和成绩。
3.开展多元普法,抓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制定方案,明确目标。为进一步夯实我县“八五”普法规划基础,制定并完善了《红河县国家工作人员旁听案件庭审学法用法实施方案》《红河县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实施方案》,印发了《“八五”普法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红河县国家机关“八五”普法责任清单》,建立了“八五”普法工作联系点,成立了“八五”普法讲师团,梳理细化了普法工作内容,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规划既定各项工作目标任务顺利推进和如期实现,切实发挥全民普法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县建设法治红河的长期基础性作用。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围绕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持续开展“服务大局普法行”活动,组织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的民法典宣传月活动,积极参与“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15”国家安全教育知识产权宣传周“5·12”全国防灾减灾日、“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的集中宣传。截至目前,充分利用229名法治副校长,开展进校园法治宣传教育300余次,赠送书籍3万余本,受教育师生达4万余人次;开展养老诈骗宣传20余场次,发放宣传资料20000多份;累计开展“送法下乡”法治宣传活动90场次,发放法治宣传资料110000余份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000余人;开展法治宣传活动100余场次,集中开展民法典宣传30余场次,发放民法典宣传册3.5万余份。利用“红河县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宣传法治建设群众满意度和平安建设群众安全感满意度8篇次,制作相关宣传单页25000份。结合红河县实际,将《民法典》部分篇章翻译成八种地方少数民族语,并刻录制作“双语”音频普法产品,利用基层村村响、应急广播等平台进行宣传,推进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4.强化监督,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一是切实履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认真履行行政执法综合协调监督工作职责,不定期对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与检查考核工作,对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遇到到难点进行指导,提出意见,以规范全县行政执法质量的提升。二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完成全县45个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和成立法制审核小组。三是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将“减证便民”进一步落到实处,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和“全程服务有保障”的政务服务新环境,助力红河县高质量发展。2022年,我县共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件1135件。四是积极组织开展年度案卷评查工作。邀请州级专业指导人员抽取部分行政执法单位29件行政处罚案卷,进一步提升执法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五是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培训。完成全县45个行政执法单位共计60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培训,进一步增强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意识,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为红河县法治政府建设打下坚实基础。六是贯彻落实罚缴分离工作。完成我县罚款决定行政机关与罚款收缴机构分离工作,进一步提高了行政处罚权威和行政效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七是加大执法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5.创新方法,基层治理工作稳步推进。一是抓好“两类”人管控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目前,全县共有社区矫正对象185名,刑释解矫人员1674人。共开展集中教育、公益劳动102次共1362人次,走访社区矫正对象359人次,其中走访重点对象165人次。在册刑释解矫人员,做到一人一档,建档率100%,对于“三假”、“三无”等重点人员做到必接必送,接送率100%。二是深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条例》,扩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覆盖面,组建法律服务专班深入13个乡镇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全程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截至目前,共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4061次,调解矛盾纠纷934件,调解成功911件,调解成功率97%。红河县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开展以来调解信访纠纷54件,调解成功50件,调解成功率92%。律师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化解10件。无因矛盾纠纷引起的“民转刑”案件发生。
6.织密公共法律服务网,为民服务更便捷。统筹推进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云南法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三大平台数据和服务方式深度融合,健全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引进和信公证处、红梯律师事务所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将公证、法律援助等事项进驻红河县政务服务中心,实现群众“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持续推进村级公共法律服务联系点建设,实现全县91个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在车站、酒店、旅游景区及13个乡镇为民服务中心、派出所、91个村(居)委会等场所安装129台公共法律服务终端,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事项“一线通”“一网通”“一站通”办理,打通服务乡村群众“最后一公里”。截至目前,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12件,挽回经济损失57.11万元;代书各类法律文书303份,解答法律咨询1316人次。共办理公证案件376件,其中涉及老年人、残疾人办理上门公证3件、减免公证费6件。公共法律服务终端点击49618次,智能咨询访问4108次,智能咨询3524次,智能咨询意见书2318份。
7.助推便民服务,亲情帮教“零距离”。为解决服刑人员家属因疫情不能到监狱探视的实际问题,积极开展“远程探视”便民服务活动,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安全防护措施的同时,与有关监狱积极联系、沟通,安排好远程视频会见,充分发挥亲情帮教作用,在服刑人员和家属间架起了一座“远程探视”连心桥。截至目前,共帮助服刑人员家属申请远程探视200余人次,已经安排探视151人次,家属探视人员500余人。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红河县司法局设9个内设机构(股所级)和政治处(副科级),13个派出机构(乡镇),所属单位0个,分别是:
(1)办公室(应急处突指挥中心、科技信息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本系统突发事件处置、监控、报警、信息、应急指挥等工作;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落实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标准规范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工作;负责本系统信息资源库、业务系统研究、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信息化硬件设施建设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2)法治调研与督察股(政策研究室)。开展全面依法治县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承办全面依法治县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县决策部署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负责统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接受各乡(镇)、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
(3)社区矫正管理股(红河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请社区服刑人员的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
(4)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负责承办县政府、县司法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专职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承担红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工作;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红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和印章。
(5)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行政审批股)。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和争议;负责“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牵头负责县司法局“放管服”有关工作;推动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指导、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
(6)普法与依法治理股。负责拟订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7)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8)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148”工作指导办公室)。负责规划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公证、律师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承办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协助州司法局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和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9)装备财务保障股。指导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建设标准、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10)政治处(警务督察大队)。负责本系统干部管理、干部监督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局机关、司法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人事工作;负责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党组的日常事务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组织宣传等工作;承办本系统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制定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11)13个派出机构分别是:迤萨司法所、乐育司法所、宝华司法所、架车司法所、洛恩司法所、甲寅司法所、阿扎河司法所、石头寨司法所、浪堤司法所、大羊街司法所、车古司法所、垤玛司法所、三村司法所。负责组织开展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工作,承担本乡镇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落实,组织和建立基层法治宣传网络;负责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负责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走访刑满释放人员,帮助其回归社会家庭;负责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红河县司法局2022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即红河县司法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三)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县司法局2022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6人。其中:行政编制33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13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4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事业人员13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00人(离休0人,退休0人);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18人(离休0人,退休18人)。
实有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4辆。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本部门2022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2022年度项目收入为涉密资金,2022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县司法局部门2022年度收入合计8,007,962.90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007,962.90元,占总收入的100.00%;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1,037,868.31元,增长14.89%。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1,055,308.31元,增长15.18%;其他收入减少17,440.00元,下降100.00%。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人员经费标准提高,人员经费收入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县司法局部门2022年度支出合计8,008,442.90元。其中:基本支出6,699,411.23元,占总支出的83.65%;项目支出1,309,031.67元,占总支出的16.35%;上缴上级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增加610,733.80元,增长8.26%。其中:基本支出增加1,182,869.66元,增长21.44%。主要原因分析:人员增加,人员经费标准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增加。项目支出与上年对比减少572,135.86元,下降30.41%,主要原因:一是2022年项目资金比上年减少,二是2021年延续上年度未完成的项目支出(因涉密不作详细说明)。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县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6,699,411.23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6,085,479.61元,占基本支出的90.84%;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613,931.62元,占基本支出的9.16%。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县司法局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309,031.67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元。与上年对比减少572,135.86元,下降30.41%,主要原因:一是2022年项目资金比上年减少上,二是2021年延续上年度未完成的项目支出(因涉密不作详细说明)。主要开展工作情况:一是法治宣传工作;二是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三是社区矫正工作;三是人民调解工作。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县司法局部门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007,962.90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99%。与上年相比增加627,213.80元,增长8.50%,主要原因分析人员增加,人员经费标准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2,85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29%,主要用于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费用;
2.外交(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6,540,908.29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1.68%,主要用于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779,862.56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74%,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9.卫生健康(类)支出317,567.05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97%,主要用于县财政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费;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类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346,775.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33%,主要用于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74,884.00元,支出决算为295,327.77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94.3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229,525.67元,占总支出决算的77.7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65,802.1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22.2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明细情况如下: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县司法局部门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74,884.00元,支出决算为295,327.77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94.3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为219,800.00元,年初未预算(购置车辆为执法执行车辆,用上级补助资金购买,所以年初未作预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75,527.77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1.8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2022年度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中央省级政法纪检监察专项资金未列入年初预算。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71,344.23元,增长31.8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元,无变化;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增加89,615.93元,增长68.8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15,429.70元,下降16.9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2,842.00元,下降100.00%。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22年购置一辆执法执勤车,公务用车购置费比上年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1辆。具体购置车辆原因为保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正常运转,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75,527.77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主要用于红河县司法局开展业务工作公务车用车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县司法局部门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13,451.62元,增加75,051.73元,增长13.94%,主要原因人员增加,办公经费支出增大,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机关日常运转相关办公费、水电费、通讯服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维护)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红河县司法局部门资产总额8,992,463.40元,其中,流动资产59,625.10元,固定资产8,924,088.30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0元,无形资产8,750.00元,其他资产0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73,173.08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126,146.73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181,788.00元;报废报损资产76项,账面原值690,114.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1,069.00元,全部上缴国库;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11)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2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82,80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82,800.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782,800.0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2-附表13)。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红河县司法局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及项目资金收支,公开08、09、13表为空表。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我单位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三公”经费:即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
(三)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四)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附件【红河县司法局2022年决算公开表-P020230901595623672474.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