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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门决算
  • 索引号
    hhxzfbgs/2024-00082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8-3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司法局2023年度部门决算

 监督索引号 53252900631501000

红河县司法局2023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十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表

十三、2023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十四、2023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十五、2023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负责县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的处理工作。

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负责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州政府、州人大常委会征求县政府意见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的办理工作。

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负责拟定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管理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工作;指导、监督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协助州司法局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  

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2023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一是坚持党建引领,全面从严治党。把好思想“方向盘”,理论学习入脑入心。严格落实“首题必政治”常态化学习制度,加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内容的政治理论学习,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深做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展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9次,每周例会政治理论学习45次。拧紧党建“责任链”,推动任务落地落实。进一步健全党组书记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统筹推进、党支部具体落实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责任体系。持续深入开展基层党建,定期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抓实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采取红色教育、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专题培训等形式,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四化”建设,打造高素质干部队伍。2023年,从其他部门调入2名公务员,新招录2名公务员,司法所所长轮岗1名,聘用辅助人员30名。同时,从基层司法所提拔1名副科级干部。不断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的整体效能和专业化水平。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的培养、管理和使用,更好地发挥辅助人员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矛盾纠纷化解、社区矫正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制定印发了《红河县司法局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加强辅助人员队伍建设。

二是统筹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县。依法治县有序铺展。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列为“第一议题”学习重要内容,推动全县各级党委(党组)抓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提升依法决策能力,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把公职律师工作推进情况纳入部门法治建设考核内容。完善法律顾问聘用机制,45家单位共聘请48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92个村(居)委会均配备了由乡(镇)政府法律顾问担任的村(居)法律顾问,完成“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100%配备率。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精准判定党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备案工作通报制度、合法性审核制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坚决避免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程序制发现象发生。丰富述法方式,通过现场述法有效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激发全县各级各部门推进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督促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充分发挥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领头雁”作用。执法监督全面把关。制定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成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执法单位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争议和问题。组织开展云南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培训会,对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线上线下综合指导,确保我县系统数据录入工作如期完成。组织开展全县行政执法人员法治专题培训,共计300余人参训;集中开展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卷现场评查工作,抽取行政处罚案卷共26件,其中优秀8件,合格18件。完成执法证件审核340余人,组织175人参加2023年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考试,166名持有老证人员完成免考换证工作。我县48个行政执法主体共有行政执法人员808人。行政争议及时化解。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梳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情况,受理行政复议申请7件,办结7件。今年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始终保持100%。

三是提高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助力平安红河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全县共设立106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村(社区)调委会92个、乡镇调委会13个,行业性、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2个,举办人民调解相关培训7场次,培训人数500余人次;为筑牢矛盾纠纷源头防线,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5504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321件,调解成功1286件,调解成功率97.3%。强化安置帮教。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河县刑满释放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调整充实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完善刑满释放人员帮扶、安置、救助等工作措施,为各部门履行职责指明了方向,并于2023年5月召开了红河县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年内衔接刑释解教人员514人,安置353人,安置率96.98%,帮教351人,帮教率96.43%,全县刑释解矫安置帮教对象在册1840人。抓牢社区矫正。联合公安机关每半年对在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2次全面尿检,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吸毒;联合县检察院每半年对13个司法所在册社矫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并按照纠违通知书要求司法所及时整改。开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38件(省外委托18件),累计训诫6人次,警告6人次,佩戴电子手环2人,走访社区矫正对象820余人次。今年以来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98人,期满解除矫正对象197人,全县各司法所开展公益活动156场次,共2027人次。强化基层司法所建设。着力推动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把规范化司法所建设作为提高司法所工作能力,树立司法形象的重要内容。目前,迤萨、乐育、阿扎河、垤玛司法所已完成创建工作。推进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将社区矫正中心标准化建设确定为2023年重点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进度,全面加强矫正中心基础建设。目前,智慧矫正中心“三区十八室”建设工作已完成并投入使用。

四是聚焦司法为民,着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全县92个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在车站、酒店、旅游景区及13个乡镇为民服务中心、派出所、92个村(居)委会等场所安装129台公共法律服务终端,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事项“一线通”“一网通”“一站通”办理,打通服务乡村群众“最后一公里”。打造法援民生品牌。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跨省通办”等便民措施,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对于非本地的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积极联系接洽,助力法律援助的“跨省通办”。2023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44件,挽回损失370.18万元,解答各类法律援助咨询434件,代写各类法律文书386件。做优公证服务。积极推进公证体制改革,出台《红河县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完成公证行业“五化建设”评估验收工作。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运用公证证明、现场监督等制度特色和职能优势,不断拓展创新服务领域和项目。办理293件,其中涉及老年人、残疾人办理上门公证11件、减免公证费5件。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注入新活力。因地制宜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新建迤萨镇、甲寅镇、大羊街乡、三村乡4个法治文化阵地,融入了宪法、民法典宣传等法治要素结合村振兴工作,突出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展现农村生活新面貌。让群众在阵地中获得法治体验,真正打通了普法宣传最后一公里。全县建成法治文化宣传阵地7个,创建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7个。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红河县司法局设9个内设机构(股所级)和政治处(副科级),13个派出机构(乡镇)所属单位0个,分别是:

1)办公室(应急处突指挥中心、科技信息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本系统突发事件处置、监控、报警、信息、应急指挥等工作;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落实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标准规范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工作;负责本系统信息资源库、业务系统研究、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信息化硬件设施建设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2)法治调研与督察股(政策研究室)。开展全面依法治县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承办全面依法治县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县决策部署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负责统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接受各乡(镇)、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

3)社区矫正管理股(红河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请社区服刑人员的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

4)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负责承办县政府、县司法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专职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承担红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工作;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红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和印章。

5)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行政审批股)。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和争议;负责“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牵头负责县司法局“放管服”有关工作;推动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指导、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

6)普法与依法治理股。负责拟订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7)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8)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148”工作指导办公室)。负责规划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公证、律师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承办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协助州司法局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和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9)装备财务保障股。指导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建设标准、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10)政治处(警务督察大队)。负责本系统干部管理、干部监督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局机关、司法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人事工作;负责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党组的日常事务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组织宣传等工作;承办本系统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制定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11)13个派出机构分别是:迤萨司法所、乐育司法所、宝华司法所、架车司法所、洛恩司法所、甲寅司法所、阿扎河司法所、石头寨司法所、浪堤司法所、大羊街司法所、车古司法所、垤玛司法所、三村司法所。负责组织开展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工作,承担本乡镇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落实,组织和建立基层法治宣传网络;负责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负责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走访刑满释放人员,帮助其回归社会家庭;负责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红河县司法局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即红河县司法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三)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县司法局2023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6人。其中:行政编制33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13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30人(含行政工勤人员0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人员0人,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13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20人(离休0人,退休20人)。

年末其他人员29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29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年末学生0人。年末遗属3人。

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4辆。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红河县司法局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红河县司法局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2023年度上级补助项目收入为涉密资金,2023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仅为本级项目。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县司法局部门2023年度收入合计1015.5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015.51万元,占总收入的100.00%;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214.71万元,增长26.81%。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14.71万元,增长26.81%%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人员经费标准提高,人员经费收入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县司法局2023年度支出合计1015.5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44.48万元,占总支出的83.16%;项目支出171.03万元,占总支出的16.84%;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增加214.67万元,增长26.80%。其中:基本支出增加174.54万元,增长26.05%;项目支出增加40.12万元,增长30.65%;主要原因分析:人员增加人员经费标准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增加。项目支出与上年对比增加40.13万元,增长30.66%主要原因:一是2023年项目资金比上年增加,二是2022年延续上年度未完成的项目支出因涉密不作详细说明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县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44.48万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787.33万元,占基本支出的93.23%;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57.1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6.77%。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县司法局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71.03万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万元。项目支出与上年对比增加40.13万元,增长30.66%主要原因:一是2023年项目资金比上年增加,二是2022年延续上年度未完成的项目支出因涉密不作详细说明。主要开展工作情况:一是法治宣传工作;二是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三是社区矫正工作;三是人民调解工作。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县司法局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15.5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00%。与上年相比增加214.71万元,增长26.81%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增加人员经费标准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增加;二是2023年项目资金比上年增加,三是2022年延续上年度未完成的项目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3.3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33%,主要用于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费用;

2.外交(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833.7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2.10%,主要用于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

5.教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93.5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21%,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9.卫生健康(类)支出36.4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59%,主要用于县财政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费;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48.3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76%,主要用于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7.48万元,决算为11.4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3.3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6.20万元,决算为11.47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100.00%,完成年初预算的185%;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28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其中: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县司法局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7.48万元,支出决算为11.4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3.3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万元,决算为11.4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85%;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28万元,决算为0.00万元。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中央省级政法纪检监察专项资金未列入年初预算。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18.06万元,下降61.1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减少21.98万元,下降10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3.92万元,增长51.9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2022年购置一辆执法执勤车辆,2023年未购置车辆;二是我局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严格控制“三公经费”规模、厉行节约等。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1.47万元主要用于红河县司法局开展业务工作公务车用车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县司法局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7.15万元,比上年减少4.19万元,下降6.83%。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机关日常运转相关办公费、水电费、通信服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维护)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支出。与上年相比下降的主要原因:2023年没印刷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等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3年末,红河县司法局资产总额862.3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9.48万元,固定资产847.70万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5.14万元(净值),其他资产0万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899.25万元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36.93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增加3.52万元,固定资产减少44.58万元,无形资产增加4.39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3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9.2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9.2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9.2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3--15)。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我单位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三公”经费:即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

(三)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四)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附件【(整改)红河县司法局2023年决算公开表20240829081423294.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