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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门决算
  • 索引号
    hhxzfbgs/2025-00232
  • 发布机构
    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9-0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司法局2024年度部门决算

监督索引号53252900631501000

红河县司法局2024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

二、基本情况

三、重点工作概述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 202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主要职能

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负责县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的处理工作。

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负责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州政府、州人大常委会征求县政府意见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的办理工作。

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负责拟定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管理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工作;指导、监督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协助州司法局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  

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红河县司法局设9个内设机构(股所级)和政治处(副科级),13个派出机构(乡镇),所属单位0个,分别是:

1)办公室(应急处突指挥中心、科技信息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本系统突发事件处置、监控、报警、信息、应急指挥等工作;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落实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标准规范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工作;负责本系统信息资源库、业务系统研究、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信息化硬件设施建设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2)法治调研与督察股(政策研究室)。开展全面依法治县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承办全面依法治县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县决策部署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负责统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接受各乡(镇)、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

3)社区矫正管理股(红河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请社区服刑人员的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

4)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负责承办县政府、县司法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专职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承担红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工作;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红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和印章。

5)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行政审批股)。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和争议;负责“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牵头负责县司法局“放管服”有关工作;推动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指导、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

6)普法与依法治理股。负责拟订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7)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8)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148”工作指导办公室)。负责规划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公证、律师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承办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协助州司法局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和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9)装备财务保障股。指导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建设标准、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10)政治处(警务督察大队)。负责本系统干部管理、干部监督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局机关、司法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人事工作;负责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党组的日常事务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组织宣传等工作;承办本系统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制定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11)13个派出机构分别是:迤萨司法所、乐育司法所、宝华司法所、架车司法所、洛恩司法所、甲寅司法所、阿扎河司法所、石头寨司法所、浪堤司法所、大羊街司法所、车古司法所、垤玛司法所、三村司法所。负责组织开展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工作,承担本乡镇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落实,组织和建立基层法治宣传网络;负责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负责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走访刑满释放人员,帮助其回归社会家庭;负责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二)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纳入红河县司法局2024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即红河县司法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三)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部门2024年末编制内实有人员45人。包括财政拨款开支经费的公务员32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0事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13人,机关和事业工人0;经费自理人员0

部门2024年末其他人员29人。包括财政拨款开支经费的人员29人;经费自理人员0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离休0人,退休0)。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23离休0人,退休23年末遗属3人。

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4辆,超编0辆。

三、重点工作概述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县各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纲要(2023—2027年)》的重要举措任务清单和试点项目清单,推动我县法治领域各项改革的落实。完成了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起草、送审和印发工作,并按时上报了州委依法治州办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及信息。协调组织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等,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有序推进。召开依法治县办公室会议2次、法治政府工作会议2次,并上报州级信息简报48期。

(二)有序开展法治督察工作。高度重视上级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按照《关于做好中共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法治督查整改工作》的文件要求,及时转发《整改任务指引清单》,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党领导法治建设等五个方面加强研究和部署,统筹做好整改工作并常抓不懈。目前,对照查找问题18条,完成整改问题18条。统筹开展全县法治督察工作,根据州局2024年法治督察工作总体安排,围绕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等五个方面和提升行政执法质量等五个方面,进行法治专项督察自查工作,通过43项工作对我县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形成2篇自查报告。目前,已制定印发了《2024年法治督察工作计划》通知,研究制定督查方案,计划深入3个乡镇进行实地督查,要求对此次督查问题严格整改,统筹谋划好全县法治督察工作。

(三)提升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力。强化《红河县贯彻落实云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任务清单》的深入实施,督促各行政执法机构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执法信息的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的留痕记录以及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性。印发《红河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对各执法部门开展全面的执法监督检查,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争议与难题。推动“区块链+行政执法和监督”平台的广泛应用,不断提升案件录入的覆盖率。扎实推进行政执法质量提升行动,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依法治国》《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的风险与防范》等内容,对全县110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为期3天的专业能力提升培训。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抽取26件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现场交叉评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督促执法单位细致梳理并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积极组织214人参加行政执法网上考试,为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公信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红河县共有行政执法人员1097人。

(四)积极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深入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专题学习2次,并通过拉横幅、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2次,有效提升了群众对行政复议法的认知与理解,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2023年行政复议案件办理顺利通过省州质量评查,将开展案件评查工作作为行政复议工作提质增效的重要抓手。积极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加强对行政行为的指导和监督,针对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执法问题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意见书各1份。有效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在政府网站和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公开受理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申请方式等事项,最大程度保障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权。2024年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1件,受理7件,案前通过沟通协调、做通当事人工作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3件,不予受理1件。在已审结的6件案件中,撤销、责令履行各1件,申请人自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2件,驳回行政复议申请1件,维持1件。

(五)紧抓社区矫正工作落实。严格执行监督管理措施,精准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教育学习,不断提升教育帮扶的实效。联合县检察院对13个司法所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执法检查,并要求司法所按照纠违通知书及时整改。开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55件,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逐人见面核查525人次,对6人进行了警告、对41人进行了训诫,13个司法所开展集体教育学习117场次,共1334人次。年内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82人,期满解除矫正对象146人,累计监管261人,在册115人,其中缓刑111人、假释3人、暂予监外执行1人。圆满完成“智慧矫正中心”的验收工作,深度运用“智慧矫正一体化平台”,全年协同案件数220件,案件协同率为100%。建设社区矫正“三个基地”,充分挖掘本地资源,先后建立了社区矫正教育基地4个、就业基地3个、公益活动基地6个。

(六)强化安置帮教工作力度。制定并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河县刑满释放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完善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扶、安置、救助等工作措施,为各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全面落实重点帮教对象的“必接必送”要求,年内共衔接刑释解矫人员443人,刑满释放重点人员的接送率达到100%,对全县2046人在册的安置帮教对象信息核查率也达到100%。

(七)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全县共设立107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包括13个乡镇调委会、92个村(社区)调委会以及2个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全县共有调解员670人,初步形成了以乡镇调委会为主导、村(社区)调委会为基础、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为补充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2024年,累计组织矛盾纠纷排查4369次,调解各类矛盾1158件,调解成功1059件。以规范化司法所建设三年行动为契机,提标升级架车、宝华、大羊街3个司法所软硬件水平,着力推进规范化司法所建设,进一步加强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基础设施建设

(八)坚守法治为民理念,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效能。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实体平台,依托司法局大厅、政务服务大厅、乡镇司法所、村(社区)建成了覆盖县、乡、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网络平台,配备了集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普法宣传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在村(社区)、车站、酒店、派出所等法律服务需求量大的场所配备乡村法治通、云岭法务通共计129台,点击量达6万余次,打通了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优化法律援助服务体系。聚焦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更多涉及民生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特别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对法律援助案件各个环节严格监督和评估,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2024年,共接待法律咨询423人次,代写法律文书299件,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287件,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为当事人挽回损失31.58万元,为弱势群体撑起法律保护伞。提升公证服务质量。积极推行“最多跑一次”“跨省通办”等便民措施,并为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开通了办证绿色通道,提供优先和上门服务。2024年,共办理公证案件158件,其中涉及老年人、残疾人的上门公证4件,减免公证费2件。

(九)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30人普法讲师团成员和358人普法志愿者队伍与多方力量联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宣讲、纠纷调解等普法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各类普法活动60余场,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5万余册。全县205名法治副校长进校园,开展校园法治宣传活动413次,覆盖师生8.1万余人。省、州、县司法行政部门三级联动,组成法治宣传教育小分队,深入垤玛乡开展“三下乡”示范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基层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年内打造架车乡法治广场车古乡哈垤村法治长廊,创建具有红河特色的法治文化阵地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红河县司法局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红河县司法局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2024年度上级补助项目收入为涉密资金,2024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仅为本级项目。


第三部 202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县司法局2024年度收入合计9528297.42。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528297.42,占总收入的100.00%;上级补助收入0.00,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0.00,占总收入的0.00%。

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减少626803.37元,下降6.17%。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626803.37元,下降6.17%上级补助收入上下年度均无此项收入事业收入,上下年度均无此项收入经营收入,上下年度均无此项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上下年度均无此项收入其他收入,上下年度均无此项收入。主要原因是:一是2024年财政困难,部分公用经费及部分本级项目资金未形成支出,二是因财政无库款,部分上级补助资金未形成支出。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县司法局2024年度支出合计9528297.42。其中:基本支出8312352.53,占总支出的87.24%;项目支出1215944.89,占总支出的12.76%;上缴上级支出0.00,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占总支出的0.00%。

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减少626803.37元,下降6.17%。其中:基本支出减少132483.61元,下降1.57%;项目支出减少494319.76元,下降28.90%上缴上级支出,上下年度均无此项支出经营支出,上下年度均无此项支出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下年度均无此项支出。主要原因是:财政困难无库款,部分本级项目资金及上级补助资金未形成支出。

基本支出情况

2024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县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8312352.53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7913254.66元,占基本支出的95.20%;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399097.87元,占基本支出的4.80%。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4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县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215944.89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

项目支出与上年对比减少494319.76元,减少28.90%主要原因:一是2024年项目资金比上年减少(因涉密不作详细说明,二是2024本级项目支出比上年减少。主要开展工作情况:一是法治宣传工作;二是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三是社区矫正工作;三是人民调解工作。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县司法局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528297.42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00%。与上年相比减少626803.37元,下降6.17%完成年初预算的106.59%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外交(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3.国防(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4.公共安全(类)支出7841170.15,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2.29%,年初无此项预算。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840845.53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82%完成年初预算的104.47%。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预算时以某时间点人数为基准预算,但实际支出时以实际人数为准,所以预决算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9.卫生健康(类)支出370172.74,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88%,完成年初预算的95.01%。主要用于县财政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费;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预算时以某时间点人数为基准预算,但实际支出时以实际人数为准,所以预决算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6.金融(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9.住房保障(类)支出476109.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00%,完成年初预算的95.97%。主要用于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支出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预算时以某时间点人数为基准预算,但实际支出时以实际人数为准,所以预决算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3.其他(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83500.00元,决算为50158.03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0.07%;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64580.41元,下降56.28%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决算为0.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决算为0.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80000.00,决算为48207.03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96.11%,完成年初预算的60.26%;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3500.00,决算为1951.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3.89%,完成年初预算的55.74%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66531.41元,下降57.9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较上年增加1951.00元,增长100%;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1951.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较上年增加1951.00元,增长100%,上年无此项支出;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较上上年无此项支出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83500.00,支出决算为50158.03,完成年初预算的60.07%,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64580.41元,下降56.28%。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决算为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决算为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80000.00,决算为48207.03,完成年初预算的60.26%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3500.00,决算为1951.00,完成年初预算的55.74%。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财政困难无库款,部分本级项目资金及上级补助资金未形成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0.00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66531.41,下降57.9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1951.00,增长100%年无此项支出,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1951.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较上年增加1951元,增长100%,上年无此项支出;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一是财政困难无库款,部分本级项目资金及上级补助资金未形成支出;二是我局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严格控制“三公”经费规模、厉行节约等。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7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3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到本级司法局检查、指导司法行政工作,兄弟县市地区司法局因工作协作、经验交流等开展的公务往来,接待参与司法行政专项工作的外部单位人员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不存在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县司法局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99097.87元,比上年减少172449.25元,下降30.17%,主要原因是2024办公费、差旅费、公务公用运行维护等支出较上年减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机关日常运转相关办公费、水电费、通信服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维护)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4年末,红河县司法局资产总额7959979.94元,其中,流动资产19062.06元,固定资产7897910.70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0元,无形资产43007.18元(净值),其他资产0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663220.06,其中固定资产增加175799。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4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75799.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75799.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00元。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GK13。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表GK14。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表GK15。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我单位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三公”经费:即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

(三)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四)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监督索引号53252900631501111




附件【红河县司法局2024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220250905093820868.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