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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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4160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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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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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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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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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红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红县市监撤登决字(2022)第1号
本局决定撤销红河县新莆百货店等840户《个体工商户》(详见附件名单)登记,现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红河县新莆百货店等840户《个体工商户》是由红河县某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代办注册登记,在代办注册登记过程中红河县环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隐瞒事实,提交未经经营场所管理方审核同意的无效经营场所证明以及虚假的委托书和经营者联系电话号码。经营者未实际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者联系电话号码无法联系到经营者。
二、作出撤销决定的依据和具体内容
本局认为,红河县环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代办红河县新莆百货店等840户《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隐瞒事实,提交无效的经营场所证明以及虚假的委托书和经营者联系电话号码的行为,构成了以欺骗不正当手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
为充分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于2022年01月11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发布听证告知公告《撤销登记听证告知公告》(红县市监撤听字(2022)第1号),告知了拟对当事人作出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在法定期限内,本局未收到任何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信息。
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红河县环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欺骗不正当手段、提交虚假材料代办取得登记的840户《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作出撤销登记。
上述840户《个体工商户》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红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附:红河县新莆百货店等840户个体工商户名单
红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3月15日
附件【撤销840户个体工商户登记公告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