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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1008-194035-527
  • 发布机构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10-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2-07 14:52

  红环罚〔2020〕01号

  红河县瑞欣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9MA6MYDHFXK

  企业地址:红河县迤萨镇阿底坡村

  法定代表人:孔令广

  我局于2019年12月5日对红河县瑞欣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红河县阿底坡光伏扶贫电站1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阿底坡光伏扶贫电站1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建设项目于2019年6月1日开工,2019年8月31日主体工程完工,2019年8月31日开始运行并发电。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总投资为480万元。

  以上事实,有红河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2019年12月5日出具的《红河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现场照片(图片)2张及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红河州发改委关于红河县阿底坡光伏扶贫电站1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红发改能建〔2018〕240号)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9〕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本着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我局充分考虑你公司的具体情节,经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2.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48000,即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1300000427800l(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县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红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印章)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