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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1008-194041-079
  • 发布机构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10-08
  • 时效性
    有效

红环罚〔2020〕02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3-06 16:43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202002号

 

红河县三村乡坝茨采石场

负责人:杨东、王林海

公民身份证号:杨  东532723******084510

王林海532529******204238  

经营地址:红河县三村乡扎么村委会坝茨村

我局于201991720191218红河县三村乡坝茨采石场(以下简称“采石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采石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采石场位于红河县三村乡扎么村委会坝茨村,项目总投资146.9万元,201361日开始建设,20184月建成投产,你采石场至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红河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2019917日和20191218出具的《红河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红河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询问笔录》2及现场照片9为证。

采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12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914号)告知你采石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采石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采石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本着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我局充分考虑你采石场的具体情节,经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采石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采石场立即停止建设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陆佰玖拾元(¥14690,即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

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00l(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县支库

采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红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章)

                             20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