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2020〕03号
红河县垤玛乡卫生院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529432231152Y
地址:红河县垤玛乡垤玛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海发
我局于2019年12月17日对红河县垤玛乡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卫生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卫生院于2011年8月8日开始接诊营业至今,通过化粪池排放医疗污水,未建设配套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构成未依法处置医疗污水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红河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2019年12月17日出具《红河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卫生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2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0〕03号)告知你卫生院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卫生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卫生院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着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我局充分考虑你卫生院的具体情节,经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卫生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卫生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7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卫生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红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印章)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