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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1008-194016-482
  • 发布机构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10-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9-29 17:02

  红环罚〔2019〕06号

  红河阿扎河民族医院: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2529MJT522505H

  医院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阿扎河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普旭映

  我局于2019年6月20日对你医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于2015年9月底向阿扎河乡政府购买“美丽家园”项目建设房,于2015年10月初开始装修,2015年11月底装修完成,2015年12月3日开始营业,营业至2018年10月8日停业,于2019年5月1日重新营业至今。医院项目占地面积260m²,总建筑面积1040m²,项目总投资为249.8万元。现有医疗用房4层,现有床位20张,医生3名,护士4名。目前内设的科室有内科、妇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你医院至今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构成未批先建事实。

  以上事实,有红河县环境监察大队2019年6月20日出具的《红河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张,红河县环境监察大队2019年7月9日出具的《红河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4份、红河阿扎河民族医院投资清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9〕06号)告知你医院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医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医院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本着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我局充分考虑你医院的具体情节,经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罚款,即人民币贰万肆仟玖佰捌拾元整(小写:2498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1300000427800l(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县支库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红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印章)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