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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1008-194020-064
  • 发布机构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10-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0-19 17:22

  红环罚〔2019〕13号

  河口大灿包装材料加工厂红河县分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9MA6KD6249N

  企业地址:红河县迤萨镇勐龙冷库内

  法定代表人:许建奎

  我局于2019年7月24日对河口大灿包装材料加工厂红河县分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于2019年2月份开工建设,2019年5月建成后开始生产,2019年6月开始外售。项目总投资额50万元。你厂至今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未批先建项目。

  以上事实,有红河县环境监察大队2019年7月24日出具的《红河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3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4张及2019年9月9日补交的投资项目备案证(红发改投资备案〔2019〕0038号)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9〕13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本着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我局充分考虑你厂的具体情节,经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罚款,即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县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1300000427800l(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县支库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红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印章)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