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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1940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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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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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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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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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红环责停〔2019〕01号 2019-09-06 14:33
红河县新石岗石料加工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9MA6KD6249N
企业地址:红河县迤萨镇勐龙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晶刚
我局于2019年7月29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采石区、堆料场、堆渣点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红河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2019年7月29日和2019年8月6日出具的《红河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3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现场照片(图片)7张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
你厂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厂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向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红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印章)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