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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19442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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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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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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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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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红环罚〔2024〕01号) 2024-09-04 08:52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红环罚〔2024〕01号
当事人:红河博康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2529******4763
法定代表人:李春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52**************35
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阿扎河乡街上
2024年8月1日、8月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对红河博康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于2023年12月26日租赁红河县阿扎河乡居民郭卢仰自建房一至五层作为医院业务用房,2024年6月15日开始对业务科室进行建设及设备设施安装,至2024年8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医院的门诊输液大厅、内科、妇科(妇女保健科)、中医科(含康复室)、检验科、影像科及医疗废物暂存间已建设完成;住院部、外科门诊、职工宿舍以及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正在施工建设,项目总投资80万元。你医院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处于报批阶段,在尚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已构成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是主体类证据:1.红河博康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2.红河博康医院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李春华、监事顾赛身份证复印件;4.监事顾赛授权委托书。证据来源:调查阶段获取,由当事人自愿提供。证明目的: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
二是实事类证据:1.《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执法检查现场记录卡》1份;2.《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4.现场照片十六组;5.红河博康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6.红河博康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7.红河博康医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复印件;8.红河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同意成立红河博康医院(民非)的批复文件、红河县民政局关于成立红河博康医院(民非)的批复文件及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材料复印件;9.《红河博康医院新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摘录复印件;10.租房协议复印件;11.红河博康医院职工花名册。证据来源:调查阶段获取。证明目的: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程度。
三是程序类证据:1.立案审批表1份;2.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份;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证据来源:立案和调查阶段获取。证明目的:证明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性。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红环罚告〔2024〕01号),并于2024年8月21日送达你医院,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医院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医院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核算。一是个性裁量基准: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二是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你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为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属于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四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查询“云南省生态环境数据分析应用系统”,你医院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5。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9300.00元(大写:玖仟叁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许轶 联系电话:0873-46***11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红河县迤萨镇凹腰山二级路县应急局旁)
邮 编:6544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