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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193716-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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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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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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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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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省级环境保护督查转办举报件办结情况的报告 2017-12-07 10:03
州环境保护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州环境保护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办理省级环境保护督查期间受理举报件的通知》督字〔2017〕38号文件要求,现将红河县省级环境保护督查转办举报件办结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红河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1日接到省级环境保护督查组举报受理转办清单(受理编号:LD20171130006),举报的主要内容是:“红河县迤萨镇亏容路红河县石膏粉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异味影响周围居民生活。该问题曾向红河县环保局反映过,该厂整改后增设了环保设施,但效果不佳。”接到转办清单后,第一时间转给我县环境保护局调查办理。
经核实,举报内容中所说的红河县迤萨镇亏容路红河县石膏粉厂为云南红石矿业有限公司,红河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3月30日接到过红河县司法局、2015年6月29日接到过红河县消防大队有关云南红石矿业有限公司的信访举报件,红河县环境保护局组织环境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31日、2015年6月30日到该公司进行调查,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对该公司提出以下检查意见:1.要求停止建设、生产,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恢复建设、生产;2.对石膏粉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批文;3.请有资质的单位对石膏粉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生产时生产的烟尘、粉尘进行监测。红河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7月10日对该公司下发了《红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环责改字〔2015〕06号)。后期监察工作情况:红河县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红河县环境保护局对其提出检查意见是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县环境保护局接到信访转办案件后,于2017年12月1日中午1点组织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情况如下:
(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监察时,云南红石矿业有限公司的石膏粉生产线正在生产。
(二)旋转炒窑及配套的2台自动喷煤机、2台钢磨机、除尘脱硫设施和布袋收尘器等环保设施正在运行。
(三)该公司石膏粉生产线技术提升改造项目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文。
(四)生产车间及周围粉尘飘扬,厂区周围树叶上有明显的粉尘污染迹象。
(五)环境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了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取证工作。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一)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内容属实。云南红石矿业有限公司石膏粉生产线由于脱硫设施效果不佳,布袋收尘器未按期更换,石膏粉生产期间,烟尘、粉尘污染周边环境情况属实。
(二)整改措施
1.案情分析讨论情况:2017年12月1日下午5点,红河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研究案情,判定整改措施。
2.整改措施:红河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2月2日下发了《红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环责改字〔2017〕02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17年12月2日到2018年2月1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7年12月3日下发了《红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红环责停字〔2017〕02号),责令该公司自2017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停产整治。改正方式为: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于2017年12月5日下发了《红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7〕03号),告知该公司县环境保护局拟对其做出的如下行政处罚: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 针对石膏粉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建设项目总投资358万元,按照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叁万伍千捌百元整(¥35800.00元);以及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等权利。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县人民政府将按程序继续对云南红石矿业有限公司完成行政处罚,并督促云南红石矿业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并组织环境执法人员对云南红石矿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周边环境的信访举报事件继续跟踪调查和监督整改情况,直到彻底整改到位为止。
(联系人及电话:杨朝禹 13649610181)
红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