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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41429-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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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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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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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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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在全县实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通告
各自来水用户:
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引导广大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规定,通过召开听证会及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在水价基数不变的前提下实行阶梯水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范围。凡实现抄表到户(含委托小区物业抄表)的居民家庭用水户,均实行阶梯水价。
二、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核算居民用水量,一套住宅为一户,以房产证明或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三、阶梯水价设置分三级:第一级月用水量小于或等于10立方米,每立方米收取3.95元;第二级月用水量大于10立方米,小于或等于25立方米的部分,每立方米收取5.4元;第三级月用水量大于25立方米的部分,每立方米收取6.85元。以上水价包含水资源费0.2元和污水处理费0.85元。
四、执行时间:自2017年12月执行,2018年1月抄表收费。
五、咨询电话:4621448(县发改局收费股)
特此通告。
(公示7天)
红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