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改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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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7-09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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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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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政办发〔201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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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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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服务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适应财税改革要求,切实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确保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促进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加强建筑工程服务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单位(各乡镇、县属各部门)认真清理统计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招投标的工程项,按照附件1的要求详细填写中标单位(施工单位)、项目投资总额、工程进度、完税情况、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建设方、施工方),在备注栏内特别注明施工方是县内企业或外地企业(外地企业是指州外企业)。表格填写完后,各乡镇长、县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于2017年7月31日前分别报送红河县国家税务局迤萨税务分局(联系人:姚娟,联系电话:0873-4624597,手机:15208731017邮箱:hhxgsj@126.com);红河县地方税务局(联系人:白松林,联系电话:0873-4626075,手机:13658711774邮箱:403163963@qq.com)。8月初财税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督查。
二、为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在2017年6月30日后新招标开工项目(此条适用以后年度),各乡镇、县属各部门按照2016年8月30日政府会议要求,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按附表2要求填写工程项目情况,分别报送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联系人不变),及时报送,不得遗漏。
三、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方(各乡镇、县属各部门)要与工程施工方协商,要求在本县内注册分支机构(本县企业除外),开设银行帐户,财务独立核算。有特殊原因不能注册分支机构的,在施工合同或协议中必须注明“工程采取甲供材料模式”字样。
四、工程建设方(各乡镇、县属各部门)在拨付工程款时,要求施工方出具增值税发票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否则,不拨付工程款项。若发生税款漏报、漏征的,由工程建设方负责追缴税款。
五、各乡镇、县属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按照《红河县第三方涉税信息获取及应用协议》条款规定,做好协税护税工作。政府将协税护税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项目,确保我县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完成财税收入任务。
附件:1.红河县2017年建筑工程项目税源统计表(2017年6月30日完成招投标项目)
2.红河县2017年建筑工程项目税源统计表(2017年6月30日以后完成的招投标项目)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