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改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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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7-0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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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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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政办发〔201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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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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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县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红河县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红河县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管理,保障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使用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的办法》(云发改投资〔2017〕237号),结合红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前期经费是指用于建设项目从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等工作环节和重大项目规划及重点课题研究的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二章 筹资渠道
第三条 项目前期经费筹资渠道主要包括
(一)从上级争取的专项前期经费。
(二)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前期经费。
(三)按本办法收回滚动使用的前期经费。
(四)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中安排的前期经费。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统筹用于前期经费的其他资金。
(六)前期经费专账产生的利息。
第四条 前期经费由县发改局根据年度重点项目建设需求提出预算安排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县发改局负责筹措并设立专户专人统一核算管理。
单个建设项目安排的前期经费,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10%以内。属于滚动使用的前期经费,由项目主管部门及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县发改局前期经费专户。
第三章 主要用途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前期经费的主要用途:
(一)县委、县政府确定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保、重大民生等项目前期工作。
(二)重大规划、课题研究。
(三)重大项目储备。
(四)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前期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直接费用。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编制费,环保、用地等专题编制费、前期工作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咨询和评估审查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等管理费用。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超过单个项目县级预拨前期经费的30%。
拨付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申报前期经费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申报项目的政策依据明确。
(三)项目法人或责任单位、项目执行机构已经确定。
(四)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已经落实。
(五)前期工作目标、内容、进度以及经费支出使用计划已经明确。
第八条 申报项目前期经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前期经费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县发改局报送申请报告。向上级争取前期经费的由县发改局初审后上报。申请县级前期经费的由县发改局审核后统筹安排。乡、镇建设项目所需的前期经费,原则上以乡、镇自筹为主。
第九条 前期经费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三)前期工作的内容、任务及进度安排。
(四)前期经费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五)申请安排项目前期经费的理由(包括所申报项目的政策依据)。
(六)前期经费的资金来源承诺,包括项目责任单位自筹前期经费承诺和对申请补助的前期经费按规定滚动上缴资金承诺,须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七)项目责任单位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八)县发改局针对具体项目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县发改局对填报资料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及附件的完整性进行初审汇总并提出意见后,报县级前期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县发改局下达前期经费计划时应明确前期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责任人。前期经费计划下达后,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标与任务。确因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需对前期经费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按申请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按照规定程序在年度确定前期经费额度内,提出前期工作安排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滚动制度的项目,前期经费分配计划下达时应当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前期经费的使用范围必须与计划下达内容相一致,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 由县发改局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管理。项目责任单位管好用好前期经费,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专账专人管理,每半年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书面报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前期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前期经费分为拨款和借款两种。拨款主要用于行业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和重大课题研究等不具盈利性质的项目;借款主要用于上级有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或具有盈利性质的项目。借款类前期经费采取滚动使用原则,到期后由县发改局负责收回滚动资金存至前期经费专户。
第十五条 对项目建设资金已到位,属于滚动使用需回收前期经费的项目,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项目业主部门将借款类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滚动收回到县发改局专户进行专户专账管理;对已获批实施或争取到上级资金的项目,其项目前期经费按规定作为项目建设成本,由县发改局、业主部门统一从项目建设资金中收回并实行滚动发展;对到位资金不能用于前期经费的建设项目,经政府批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对该项目前期经费进行核销。对符合中央、省、州、县要求的新一轮建设项目进行前期经费再投入,建立良性循环机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需在县发改局建立前期经费账簿,专人核算管理项目前期经费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发改局会县财政局收回项目前期经费计划和资金,缴入项目前期经费专账继续滚动使用,主管部门、项目责任单位必须无条件退回资金。
(一)项目前期经费下达6个月后,前期工作仍无实质性进展。
(二)未专款专用,截留、侵占、挪用项目前期经费。
(三)虚报套取前期经费。
第十八条 前期经费使用管理考核:
建立前期经费使用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机制,责任挂钩,奖惩结合。
(一)对工作积极主动、提前按质按量完成前期工作任务、按时上缴滚动项目前期经费的,县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倾斜。
(二)对工作责任心不强、主动性不够、不按规定使用项目前期工作费,导致项目未能实施的相关责任人,县人民政府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各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筹整合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千方百计确保项目前期工作高效完成。
第二十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前期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侵占、挪用前期经费或前期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县财政局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缴截留、侵占、挪用的前期经费,并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以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