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改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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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xfgj/2026-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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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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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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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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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红河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城镇供水终端综合水价结构调整听证会的公告(第3号)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提高定价透明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3〕732号)的有关规定,2026年8月25日14:30至17:30,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在三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红河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城镇供水终端综合水价结构调整方案听证会”。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共有参加人26名,人员构成为:听证人5名、听证监察人2名、听证参加人17名、听证特邀人2名;其中,听证人是县委代表1名、县政府代表1名、县发改局代表3名;司法监察部门代表为县纪委,县司法局代表各1名;听证参加人分别是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消费者代表7名、经营者代表2名、专家学者代表1名、政府相关部门代表5名;听证特邀人分别是县信访局、县人民医院代表各1名。
听证会代表经红河县有关部门推荐产生,预定17名听证会参加人除1人请假外其余16名全部出席了会议,到会人数超过三分之二,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听证会合法有效。
在此次听证会的筹备和举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认真履行了各项法定议程,听证会代表的产生方式、产生过程公开、透明。听证会由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分管物价工作的领导主持,宣读了《成本监审结论报告》,听证参加人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充分发表各自的观点和意见。到会的16名听证参加人全部作了发言,提出了适当调整价格、加强供排水及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意见和建议。
发改局在参考成本调查结论数据、充分采纳听证代表建议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县城镇居民经济承受能力、我县供排水及污水处理的实际收费标准等各方面因素,进一步完善了定价方案。
二、价格标准核定情况
(一)拟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85元/立方米调整为1.1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35元,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85元。
(二)调整水价结构
1.水资源税。现行的城镇供水终端综合水价未实行价税分离,原水价结构中包含水资源费,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云财规〔2024〕18 号)文件精神,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水资源税”不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按量计收。红河县“水资源税”按城镇供水的税额0.20元/m³(此税额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定)收取,如税额发生变化,同步调整“水资源税”的收取标准。
2.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拟调整和价税分离后,红河县城镇供水终端综合水价结构调整如下:
用水分类 | 现行水价结构(元╱立方米) | 拟调整后水价结构(元╱立方米) | ||||||
自来水价格 | 水资 源费 | 污水处理费 | 供排水价 | 自来水价格 | 污水处理费 | 水资 源(税) | 终端到户价格 | |
第一类居民生活用水 | 3.80 | 0.20 | 0.85 | 4.85 | 3.80 | 1.10 | 0.2 | 5.10 |
第二类非居民生活用水 | 4.30 | 0.20 | 1.35 | 5.85 | 4.30 | 1.35 | 0.2 | 5.85 |
第三类特种行业用水 | 6.90 | 0.20 | 1.85 | 8.95 | 6.90 | 1.85 | 0.2 | 8.95 |
备注: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建筑施工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
3.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累进加价阶梯水价二档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结构调整如下:
红河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表
项目 级别 | 用水量(立方米╱户.月) | 自来水价格 (元╱立方米) | 污水处理价格 (元╱立方米) | 水资源(税)(元╱立方米) | 终端到户价格(元╱立方米) |
第一级 | 用水量≤15 | 3.80 | 1.10 | 0.2 | 5.10 |
第二级 | 15<用水量≤30的部分 | 5.70 | 1.10 | 0.2 | 7.00 |
第三级 | 30<用水量的部分 | 11.40 | 1.10 | 0.2 | 12.70 |
红河县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表 | |||||
项目 级别 | 用水量(立方米╱单位.月) | 自来水价格 (元╱立方米) | 污水处理价格(元╱立方米) | 水资源(税)(元╱立方米) | 终端到户价格(元╱立方米) |
计划数为30立方米 | |||||
第一级 | 用水量≤计划数(用水量≤30) | 4.30 | 1.35 | 0.2 | 5.85 |
第二级 | 计划数<用水量≤计划数×1.20(30<用水量≤36) | 6.45 | 1.35 | 0.2 | 8.00 |
第三级 | 用水量>计划数×1.20的部分 | 8.60 | 1.35 | 0.2 | 10.15 |
实施范围:已实施供水计划,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 | |||||
红河县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表 | |||||
项目 级别 | 用水量(立方米╱单位.月) | 自来水价格 (元╱立方米) | 污水处理价格 (元╱立方米) | 水资源(税)(元╱立方米) | 终端到户价格(元╱立方米) |
计划数为30立方米 | |||||
第一级 | 用水量≤计划数(用水量≤30) | 6.90 | 1.85 | 0.2 | 8.95 |
第二级 | 计划数<用水量≤计划数×1.20(30<用水量≤36) | 10.35 | 1.85 | 0.2 | 12.40 |
第三级 | 用水量>计划数×1.20的部分 | 13.8 | 1.85 | 0.2 | 15.85 |
实施范围:已实施供水计划,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立方米以上的特种行业用水单位。 | |||||
三、听证会代表对定价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听证参加人的发言意见,经县发展和改革局认真汇总、整理,参会代表具体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6名听证参加人全部作了发言,所有听证参加人同意定价方案,1名听证参加人对定价方案提出了部分意见和建议,归纳如下:
红河县非居民生活用水及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表中第三级“计划数×1.20<用水量≤计划数×1.30的部分(36<用水量≤39)”调整为“用水量>计划数×1.20的部分”。
四、对听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红河县非居民生活用水及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表中第三级“计划数×1.20<用水量≤计划数×1.30的部分(36<用水量≤39)”已修改为“用水量>计划数×1.20的部分”。
特此公告。
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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