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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42826-856
  • 发布机构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11-2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一)政策依据

  住建部 财政部 国扶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6〕251号),住建部 财政部 国扶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7〕18号),省财政厅 省住建厅《关于下达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云财社〔2017〕183号);州委办公室 州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州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7〕100号),州财政局 州住建局《关于下达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红财社〔2017〕130号)。

  (二)政策内容

  1.中央政策。(1)覆盖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2)政策要求:一是原则上C级危房必须采用加固改造方式。二是4类重点对象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兜底解决的特困户,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3)补助标准:自2017年起,中央财政资金将集中用于4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工作。

  2.省级政策。(1)覆盖对象:按照中央政策执行。(2)政策要求:一是C级危房原则上采用加固改造方式;D级危房通过加固改造可以达到抗震要求的,应当采用加固改造方式;通过加固改造达不到抗震要求的,应当拆除重建;加固改造比例不低于50%。二是4类重点对象拆除重建的建筑面积按照中央政策执行。(3)补助标准:一是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筹措资金,并结合各地区4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及改造工作绩效、政策支持、措施保障等因素,与中央补助资金一并切块下达到各县市(市、区),集中用于4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工作。二是全州2017年4类重点对象C、D级危房改造任务22000户,中央补助及奖励资金33313.02万元,省级补助及配套奖励倾斜支持资金16656.85万元,总计49969.87万元,中央和省级资金户均补助2.271万元。三是按照加固改造和拆除重建实行分类补助,具体每户补助标准由县市确定。四是对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提供基准利率及以下的优惠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至8年,其中政府贴息补助5年。贴息期间,农户承担利息部分按照年利率2%计,其余利息由省、州、县三级按照1:1:1的比例承担。

  3.州级政策。(1)覆盖对象:按照中央、省级政策执行。(2)政策要求:按照中央、省级政策执行。(3)补助标准:一是全州2017年4类重点对象C、D级危房改造任务22000户,中央补助及奖励资金33313.02万元,省级补助及配套奖励倾斜支持资金16656.85万元,总计49969.87万元。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市、建水县、弥勒市、河口县六个非国家级贫困县户均补助2.2万元;石屏县、泸西县、红河县、元阳县、绿春县、屏边县、金平县七个国家级贫困县户均补助2.295万元。二是按照加固改造“一户一方案”和拆除重建实行分类补助,具体每户补助标准由县市确定。三是统建和兜底帮建项目在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直接支付给施工方。三是引导和鼓励县市政府缩小C、D级危房补助的差距,鼓励以修缮加固为主,确保每个县市加固改造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政策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