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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437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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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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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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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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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临时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红河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的规定。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红河县国土资源局。
四、审批条件
1、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文件;
2、属规划区内需取得规划部门的意见。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红河县迤萨镇马帮路西段凹腰山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局窗口
办事窗口:1.红河县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咨询接件窗口; 2.县国土资源局耕保股;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六、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备注 1 临时用地申请表(原件); 原件 纸质 1 2 临时用地协议书(或合同)(原件或加盖红章确认的复印件); 原件 纸质 1 3 土地复垦方案和审核意见(原件); 原件 纸质 1 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原件); 原件 纸质 1 5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核准、备案)文件(原件或加盖红章确认的复印件); 原件 纸质 1 6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原件或加盖红章确认的复印件); 原件 纸质 1 7 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原件); 原件 纸质 1 8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成果验收报告及勘测定界图(原件); 原件 纸质 1 9 用地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须提供调查(评估)备案证明或审核文件(涉及探矿权或采矿权人的,应附有关协议或探矿权、采矿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原件或加盖红章确认的复印件); 原件 纸质 1 10 用地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须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材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承诺书)(原件); 原件 纸质 1 11 用地涉及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征占林地的审核意见(原件); 原件 纸质 1 12 用地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须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文件(原件或加盖红章确认的复印件); 原件 纸质 1 13 建设用地报批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违法用地须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对相应人和事的处理意见等)。 原件 纸质 1
七、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省国土资源厅、州政府、县政府审批的时间)。
八、审批收费
该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具备编制勘测定界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红河县迤萨镇马帮路西段凹腰山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局窗口。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国土资源局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证达到要求的,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证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审批结果
县国土资源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转县政务服务中心。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1)红河县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咨询接件窗口;
(2)红河县国土资源局耕保股;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3-3036649(县国土局耕保股)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窗口查询:红河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咨询接件窗口或县国土局耕保股
(四)获取办理结果
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复文件为: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批准文件出具后,由红河县政务服务中心电话通知申请单位,在红河县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咨询接件窗口或红河县国土资源局耕保股直接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通过红河县政务网站公告,自公告指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红河县迤萨镇马帮路西段凹腰山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局窗口
电话投诉:红河县国土资源局耕保股,电话:0873-3036671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县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办事指南获取
办事指南可到“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投资审批—>入驻机构(州市)—>选择州市(选择红河州)—>入驻部门(选择红河县国土资源局)—>临时用地审批—>办事指南”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临时用地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