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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44306-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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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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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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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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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事项办事(2019.8.8)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事项办事
指 南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压缩不动登记办理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函〔2019〕44号)文件精神,就制定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事项办事指南: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用地批准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仅限单位);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
4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住宅登记费80元/件、非住宅登记费550/件;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4.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3、赠与公证或继承公证或遗嘱或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原件(经民政部门确认或法院判决书,并提供离婚证明)或房地产买卖契约(交易中心窗口办理)
4、买方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或未婚证明)
5、房屋前后左右照片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测量报告(若界址界发生变化)
7、交易双方住房登记查询结果通知书原件(不动产登记查询窗口办理)
8、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窗口办理)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国有土地住宅登记费80元/件、非住宅登记费550/件。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即时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用地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和施工许可证(仅限单位用地);
4.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5.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材料;
6.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国有土地住宅登记费80元/件、非住宅登记费550/件。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一是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二是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三是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四是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五是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六是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七是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八是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材料;
4.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5.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用地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住宅登记费80元/件、非住宅登记费550/件。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即时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九、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
4.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国有土地住宅登记费80元/件、非住宅登记费550/件;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十、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3.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4.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十一、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3.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3、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国有土地住宅登记费80元/件、非住宅登记费550/件;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十二、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即时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十三、预告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3.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十四、预告登记变更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十五、预告登记转移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一是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二是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三是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四是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五是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六是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七是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八是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十六、预告注销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即时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十七、查封登记(嘱托查封主体)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即时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十八、注销查封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即时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十九、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批准文件;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件;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二十、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用地批准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件;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十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用地批准文件;
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件;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二十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一是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二是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三是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四是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五是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六是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七是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八是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2)分家财产的协议;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件;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二十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二十四、集体建设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建设工程核实意见书;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
5.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费10元/件;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二十五、集体建设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费10元/件;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二十六、集体建设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费10元/件;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二十七、集体建设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二十八、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二十九、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统一信用代码证(仅限单位));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三十、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书;
3.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三十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不动产权属证书;
3.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1;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三十二、地役权首次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3.地役权合同;
4.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住宅登记费80元/件、非住宅登记费550/件;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三十三、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登记证明;
3.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10元;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三十四、地役权转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登记证明;
3.地役权转移合同。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住宅登记费80元/件、非住宅登记费550/件;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三十五、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登记证明;
3.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三十六、依申请更正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 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三十七、依职权办理更正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 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三十八、异议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住宅登记费40元/件、非住宅登记费275/件。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三十九、注销异议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2.1条依申请登记原则;
(二)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注:1、应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册、营业执照等);
2、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四)实施主体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办理地点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一楼办事大厅;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九)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73-3036676 监督电话:0873-4621570。
红河县自然资源局 发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