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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443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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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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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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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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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收费公示栏(2019年8月1日修改)
红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公示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型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收费对象及范围 | 举报电话 | 备注 | |
一 | 登记费 | 80元/件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4621570 | |||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 ||||||||
3、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
4、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
0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
2、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 ||||||||
非住宅 | 80元/件 | 财税﹝2019﹞45号 | 1、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 |||||
550元/件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 ||||||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
3、地役权; | ||||||||
4、抵押权; | ||||||||
0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14号 | 1、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
3、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变更登记和更正登记的,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
二 | 证书工本费 | 10元/本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1、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4621570 | |||
2、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 ||||||||
三 | 收费优惠减免 | 减半收取登记费 | 住宅 | 40元/件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14号 | 1、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 | ||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 ||||||||
非住宅 | 275元/件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14号 | 1、申请异议登记的; | |||||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 ||||||||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证书工本费) | 0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 4621570 | ||||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 ||||||||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 ||||||||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 ||||||||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 ||||||||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 ||||||||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 ||||||||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 ||||||||
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10元/本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53号 |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 4621570 | ||||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 ||||||||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 ||||||||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 ||||||||
5、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
注 | 1、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 4621570 | ||||||
2、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 ||||||||
3、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 ||||||||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