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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xsthjj/2026-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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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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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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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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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序号40-1)整改工作情况报告
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25〕3号)要求,红河县县委、县政府迅速安排部署,全力推进问题整改。其中,序号40-1问题,已按期完成整改,并通过红河县人民政府自查自验,符合报请上级验收销号条件。
一、问题描述
近年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较大成效,但对标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与云南省肩负的“努力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重要使命相比,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盼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一些地方对自身特殊重要的生态地位认识不够,工作力度、责任落实层层递减,“等靠要”思想突出。一些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不到位,对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放任不管。一些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遇到困难存在畏难情绪。
二、整改情况
(一)强化思想引领,提高政治站位。红河县县委、县政府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实际行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增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2025年,在县委常委会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2次;召开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1次。县人民政府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精神2次;召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和污染联防联治工作4次。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将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纳入督察范围,2025年开展督导检查2次。2025年4月22日,红河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带领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现场督导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推进情况。
(二)强化理论学习,推进谋划部署。根据《红河州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红河县迅速制定印发了《红河县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确要求,各乡镇、县级生态环境保护主要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切实增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指出问题整改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按期完成5个问题整改。2025年5月23日,红河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了2025年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组织24家县级有关部门和13个乡镇深入学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云南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坚持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中央、省级有关文件作为广大党员干部学习的重要内容,组织学习研讨,深刻领悟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切实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三)强化责任意识,压实环保工作。红河县制定印发了《红河县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2025年,在县委常委会上听取和研究环保相关工作开展情况4次,听取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及信访件办理情况1次;在县政府常务会上研究部署环保有关工作和听取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及信访件办理情况10次。县政府分管领导现场督导检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保督察整改工作2次。
三、整改成效
(一)思想认识全方位提升。全县各级党委、政府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不再将其视为单纯的业务工作要求,而是作为重要的政治原则和工作遵循 。对“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核心要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转化路径,“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实践要求等有了系统性理解,扭转了以往对生态理论的碎片化、表面化认知。在面对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时,主动寻求统筹兼顾的解决方案;在推进具体工作时,自觉把生态保护要求贯穿全过程,把思想认识的提升有效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为后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高质量开展筑牢了思想根基。
(二)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工作开展更持续深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更加牢固、措施更加有力。2025年1月至10月,监测有效天301天,优良率99.67%,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达到优良指标。2025年1月至9月,红河县两个省控断面地表水为Ⅲ类,达到功能区指标,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俄垤水库因扩建暂停监测)和虎街河水库等13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达标。2025年红河县7个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均为100%,声环境噪声总体呈现良好态势,县域内无污染地块,无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三)群众民生诉求得到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切实解决了一批批群众关心关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促进了美丽乡村建设、提高了群众生活质量,让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在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中做到相信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始终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建立健全了一套完整的举报受理、转办、核查、督办、回访工作机制。。
四、自查自验情况
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序号40-1)已完成县级自查自验,整改已达到问题有效解决、目标充分实现、措施落实到位、长效机制健全、台账资料完善的要求,符合验收销号条件,报请上级予以验收销号。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持续加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指示精神。把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思想与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结合,抓好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工作。建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常态化学习机制,将其纳入各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干部教育培训核心内容。通过线上媒体平台、线下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营造“人人关心生态、人人参与环保”的社会氛围。
(二)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健全长效监管责任体系。动态更新县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细化乡镇、部门职责边界,确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地见效。加强跨部门协同联动,建立生态环境问题联合排查、联合执法机制,每季度开展1次常态化巡查,以解决群众环境诉求为出发点,继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问题整改工作,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积极处理各类环境信访投诉,确保不发生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持续跟踪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完成后续情况,巩固提升整改成效。对已完成的整改任务开展 “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回潮。健全生态环境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整改成效与干部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挂钩,倒逼责任落实。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公众参与,广泛深入地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和绿色观念,动员全社会支持和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推进红河县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附件【验收销号公示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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