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部门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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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xyjj/2026-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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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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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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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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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元绿高速公路过者洛巴河大桥项目“12·2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评估报告
一、事故基本概况
1. 事故名称:元绿高速公路过者洛巴河大桥项目“12·29”高处坠落事故。
2. 事故发生时间:2022年12月29日10时00分。
3. 事故发生地点: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阿扎河乡过者村,元绿高速公路过者洛巴河大桥左幅第五跨桥面作业面。
4. 涉事单位及人员:总承包单位: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山;分包施工单位:屏边苗族自治县建筑装潢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显发;监理单位:贵州陆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猛。伤亡人员:付庭春,男,户籍地址:屏边县新现镇底咪村委会底咪村,岗位:钢筋工。
5. 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6. 事故等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7. 人员伤亡情况:死亡1人。
8. 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9. 事故简要经过:2022年12月29日8时许,钢筋工付庭春经班前教育后上岗作业。9时50分许,施工负责人孟金权安排其测量大桥左幅第五跨4#—5#T梁湿接缝钢筋安装尺寸。10时许,付庭春擅自打开湿接缝定型防护钢网片,未系安全带、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作业,不慎从桥面坠落至地面,垂直坠落高度约28米。
工友孟金光发现后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现场人员随即开展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上报项目部及管理人员。孟金权、苗家朋、邓外国等人将伤者送往医院,13时许,转运车辆在元阳坡头隧道与120救护车汇合,经医护人员检查,付庭春已无生命体征,确认在送医途中死亡。
二、调查组织及依据
(一)调查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2023年1月10日,经红河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元绿高速公路过者洛巴河大桥项目“12·2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政府督查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交运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及阿扎河乡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二)调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台账、询问笔录、现场勘查资料、死亡赔偿协议书等。
(三)调查方式
现场勘查、资料查阅、人员问询、技术分析、痕迹取证、综合研判。
三、事故现场勘查及取证情况
1. 事故位置为过者洛巴河大桥左幅第五跨湿接缝作业区域,桥面距地面垂直高度28米,属一级高处作业。
2. 湿接缝原设置定型防护钢网片,事故点位防护网被人为打开,未设置临时防护、警示标识及安全绳等替代防护措施。
3. 死者付庭春未佩戴安全带、安全绳等防护用品,作业区域未配备防坠器、安全平网等设施。
4. 付庭春于2022年12月25日出现发热、无力症状,26日—27日单位安排休息,28日申请上岗未获批准,29日坚持上岗;事发前服用安乃静药物,未到正规医院检查,身体与精神状态不佳。
5. 分包单位未提供付庭春专项高处作业安全培训记录,未开展针对性风险告知,现场安全巡查记录缺失。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 付庭春安全意识淡薄,高处作业时擅自打开防护设施,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未采取任何防坠落措施,违规冒险作业。
2. 付庭春身体不适、精神状态不佳,仍坚持上岗,风险辨识不足,自我防护能力缺失。
3. 作业高度达28米,坠落冲击力大,直接导致死亡后果。
(二)间接原因
1. 屏边苗族自治县建筑装潢安装工程公司
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如实告知岗位危险因素;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缺失;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湿接缝防护措施不可靠;未严格管控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现场安全管理、旁站监督缺位。
2.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对分包单位统一协调、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履行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安全检查与督促整改不力。
3. 贵州陆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现场高处作业、防护设施、违规作业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隐患。
4. 现场管理薄弱
班前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未执行高处作业审批与现场监护制度,应急处置不规范。
五、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缺失、总包及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付庭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相关单位及人员处理建议
1. 屏边苗族自治县建筑装潢安装工程公司
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红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最终给予处人民币301000元的行政处罚。
2.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对事故负有总包管理责任,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提交书面检查。
3. 贵州陆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对事故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约谈项目监理负责人,督促全面整改。
4. 现场管理人员
施工负责人孟金权、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王文东等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由企业按内部制度严肃追责。
七、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
(一)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报告、组织施救并联络急救部门;乡、县相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初查与善后工作。2022年12月30日,分包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金86万元,善后工作平稳完成。
(二)应急处置评估
1. 成效:信息报告及时,善后赔偿到位,社会风险可控。
2. 不足:现场急救不规范,应急转运衔接不畅,事故上报规范性有待提升。
八、整改防范措施
(一)屏边苗族自治县建筑装潢安装工程公司
1.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审批、现场监护制度。
2. 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与风险告知,落实班前安全交底,确保考核合格上岗。
3. 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确保高处作业人员100%规范佩戴。
4. 对湿接缝、临边、洞口实行全封闭防护,严禁擅自拆除,强化日常巡查。
5. 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身体、精神状态不佳者严禁上岗。
6. 配齐专职安全员,强化现场旁站监督,严厉查处违规作业。
(二)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 严格分包准入与安全考核,强化统一协调管理。
2. 加大安全投入,推行高处作业标准化建设。
3. 健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4. 加强对分包单位监督检查,确保隐患闭环整改。
(三)贵州陆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 严格审查专项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强化现场巡查与旁站监理。
2. 对违规作业、隐患问题立即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
3. 规范监理记录,提升监理人员安全履职能力。
(四)行业监管与属地政府
1. 交通、应急等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2. 属地乡镇加强项目安全巡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3. 全行业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严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九、调查结论
调查组已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理念,层层压实责任,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报告编制日期:202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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