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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部门信息公开
  • 索引号
    hhxyjj/2026-00004
  • 发布机构
    红河县应急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2-0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县山城广告“11·08”高处坠落事故 调查评估报告

一、事故基本概况

1. 事故名称:红河县山城广告“11·08”高处坠落事故

2. 事故发生时间:20221181540

3. 事故发生地点:红河县人民医院院内广告牌拆除作业点

4. 涉事单位及人员- 发包单位:红河县人民医院

作业单位:红河县山城广告(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李义祥作业人员:陈继生(死者)、张机三、李志辉

5. 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6. 事故等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7. 人员伤亡情况:死亡1人(陈继生,男,红河县宝华镇朝阳村委会朝阳一组)

8. 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9. 事故简要经过202211814时,红河县山城广告负责人李义祥带领临时雇佣人员陈继生、张机三、李志辉共4人,在红河县人民医院开展原有广告牌拆除作业。1520分许,李义祥因事离开作业现场,离开前明确要求陈继生、张机三、李志辉暂停作业,待其返回后再共同施工。

李义祥离场期间,陈继生、张机三、李志辉3人擅自继续开展拆除作业。陈继生在距楼板4.12米高的梁柱上进行切割作业,未佩戴安全帽、未系挂安全带;张机三、李志辉在楼板上配合牵拉广告牌,2人佩戴安全帽。1540分许,原广告牌被拉倒并碰撞陈继生站立的梁柱,导致陈继生从高处坠落,头部撞击楼板上的钢筋弯钩,造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张机三第一时间报告李义祥。1545分李义祥赶到现场,组织急救并将伤者送往红河县人民医院救治;17时许通知伤者家属;1830分因伤情严重转至个旧市人民医院抢救。2022111314时许,陈继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义祥仅向相关人员通报情况,未按规定向应急管理、住建等主管部门报告,构成事故瞒报。直至20221117820分,死者家属陈生发等人向红河县应急管理局报案,事故线索才被官方掌握。死者遗体于1113日送入殡仪馆,1213日完成尸检,1214日在个旧市火化安葬。经济赔偿事宜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一致。

二、调查组织及依据

(一)调查组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20221123日,经红河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红河县山城广告“11·0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迤萨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邀请县纪委县监委派员全程参与监督,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二)调查依据

1.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高处作业分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2. 书证材料:现场勘查记录、照片、询问笔录、医院诊断相关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工商信息等

(三)调查方式

现场勘查、调查问询、资料查阅、医疗记录核对、综合分析论证。

三、事故现场勘查及取证情况

20221117820分,红河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死者家属报案,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开展初步核查。20221123日县人民政府批复成立事故调查组后,调查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勘查取证:

1. 作业高度实测4.12米,属于高处作业范畴;

2. 坠落点楼板残留钢筋弯钩,与死者损伤部位吻合;

3. 现场未发现安全带、安全绳等防护用品,仅留存2顶安全帽;

4. 作业人员未接受安全培训、无施工方案、无安全技术交底、无现场监护;

5. 红河县山城广告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签订用工及安全协议。

调查组已固定现场照片、视频、询问笔录、医疗文书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死者陈继生在4.12米高处实施拆除作业,未佩戴安全帽、未系挂安全带,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不慎坠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红河县山城广告安全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2. 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监督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 现场安全管理失控,负责人擅自离场,未安排现场安全监护,默许违章作业;

4. 临时用工管理混乱,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以包代管;

5. 事故发生后,负责人李义祥未按规定上报,构成瞒报。

五、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红河县山城广告“11·0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负责人瞒报事故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直接责任人

陈继生,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帽、未系挂安全带,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主要管理责任人

李义祥,红河县山城广告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安全制度、未开展培训、未监督防护用品使用,且事故后瞒报,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对事故及瞒报负主要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由红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4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建设单位责任

红河县人民医院作为发包单位,对作业单位资质及安全管理审核不严,未履行现场协调监督责任,按责任承担赔偿

七、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

(一)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及时施救、送医救治,负责人配合家属开展救治、善后及赔偿协商,社会大局稳定。

(二)处置评估

1. 有效做法:及时送医、善后通过司法途径化解,未引发信访及舆情风险。

2. 存在问题:无应急预案、无应急器材、无应急演练;未按规定上报事故,延误官方处置。

八、整改防范措施

1. 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培训、交底、防护、应急全流程管理。

2. 严格高处作业管理,2米及以上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设现场监护,严禁无防护作业。

3. 规范临时用工行为,必须签订用工及安全协议,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4. 严守事故报告纪律,严禁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5. 强化行业监管,加大广告安装拆除、外墙作业等领域执法检查。

6. 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坚决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九、调查结论

本起事故暴露出作业单位安全管理缺失、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现场管控失效、事故报告违法等突出问题。红河县山城广告及负责人李义祥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作业人员陈继生违章作业是直接原因。

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瞒报情节。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深刻吸取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风险防控,加强现场管理,严守安全规定,严守报告制度,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调查组成员名单



报告编制日期:202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