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部门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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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xyjj/2026-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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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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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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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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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县山城广告“11·08”高处坠落事故 调查评估报告
一、事故基本概况
1. 事故名称:红河县山城广告“11·08”高处坠落事故。
2. 事故发生时间:2022年11月8日15时40分。
3. 事故发生地点:红河县人民医院院内广告牌拆除作业点。
4. 涉事单位及人员- 发包单位:红河县人民医院。
作业单位:红河县山城广告(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李义祥,作业人员:陈继生(死者)、张机三、李志辉
5. 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6. 事故等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7. 人员伤亡情况:死亡1人(陈继生,男,红河县宝华镇朝阳村委会朝阳一组)。
8. 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9. 事故简要经过:2022年11月8日14时,红河县山城广告负责人李义祥带领临时雇佣人员陈继生、张机三、李志辉共4人,在红河县人民医院开展原有广告牌拆除作业。15时20分许,李义祥因事离开作业现场,离开前明确要求陈继生、张机三、李志辉暂停作业,待其返回后再共同施工。
李义祥离场期间,陈继生、张机三、李志辉3人擅自继续开展拆除作业。陈继生在距楼板4.12米高的梁柱上进行切割作业,未佩戴安全帽、未系挂安全带;张机三、李志辉在楼板上配合牵拉广告牌,2人佩戴安全帽。15时40分许,原广告牌被拉倒并碰撞陈继生站立的梁柱,导致陈继生从高处坠落,头部撞击楼板上的钢筋弯钩,造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张机三第一时间报告李义祥。15时45分李义祥赶到现场,组织急救并将伤者送往红河县人民医院救治;17时许通知伤者家属;18时30分因伤情严重转至个旧市人民医院抢救。2022年11月13日14时许,陈继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义祥仅向相关人员通报情况,未按规定向应急管理、住建等主管部门报告,构成事故瞒报。直至2022年11月17日8时20分,死者家属陈生发等人向红河县应急管理局报案,事故线索才被官方掌握。死者遗体于11月13日送入殡仪馆,12月13日完成尸检,12月14日在个旧市火化安葬。经济赔偿事宜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一致。
二、调查组织及依据
(一)调查组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2022年11月23日,经红河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红河县山城广告“11·0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迤萨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邀请县纪委县监委派员全程参与监督,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二)调查依据
1.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高处作业分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2. 书证材料:现场勘查记录、照片、询问笔录、医院诊断相关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工商信息等
(三)调查方式
现场勘查、调查问询、资料查阅、医疗记录核对、综合分析论证。
三、事故现场勘查及取证情况
2022年11月17日8时20分,红河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死者家属报案,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开展初步核查。2022年11月23日县人民政府批复成立事故调查组后,调查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勘查取证:
1. 作业高度实测4.12米,属于高处作业范畴;
2. 坠落点楼板残留钢筋弯钩,与死者损伤部位吻合;
3. 现场未发现安全带、安全绳等防护用品,仅留存2顶安全帽;
4. 作业人员未接受安全培训、无施工方案、无安全技术交底、无现场监护;
5. 红河县山城广告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签订用工及安全协议。
调查组已固定现场照片、视频、询问笔录、医疗文书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死者陈继生在4.12米高处实施拆除作业,未佩戴安全帽、未系挂安全带,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不慎坠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红河县山城广告安全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2. 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监督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 现场安全管理失控,负责人擅自离场,未安排现场安全监护,默许违章作业;
4. 临时用工管理混乱,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以包代管;
5. 事故发生后,负责人李义祥未按规定上报,构成瞒报。
五、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红河县山城广告“11·0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负责人瞒报事故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直接责任人
陈继生,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帽、未系挂安全带,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主要管理责任人
李义祥,红河县山城广告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安全制度、未开展培训、未监督防护用品使用,且事故后瞒报,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对事故及瞒报负主要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由红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4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建设单位责任
红河县人民医院作为发包单位,对作业单位资质及安全管理审核不严,未履行现场协调监督责任,按责任承担赔偿。
七、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
(一)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及时施救、送医救治,负责人配合家属开展救治、善后及赔偿协商,社会大局稳定。
(二)处置评估
1. 有效做法:及时送医、善后通过司法途径化解,未引发信访及舆情风险。
2. 存在问题:无应急预案、无应急器材、无应急演练;未按规定上报事故,延误官方处置。
八、整改防范措施
1. 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培训、交底、防护、应急全流程管理。
2. 严格高处作业管理,2米及以上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设现场监护,严禁无防护作业。
3. 规范临时用工行为,必须签订用工及安全协议,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4. 严守事故报告纪律,严禁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5. 强化行业监管,加大广告安装拆除、外墙作业等领域执法检查。
6. 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坚决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九、调查结论
本起事故暴露出作业单位安全管理缺失、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现场管控失效、事故报告违法等突出问题。红河县山城广告及负责人李义祥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作业人员陈继生违章作业是直接原因。
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瞒报情节。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深刻吸取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风险防控,加强现场管理,严守安全规定,严守报告制度,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调查组成员名单
报告编制日期: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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