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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减税降费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145201-101
  • 发布机构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3-12
  • 时效性
    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