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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减税降费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145211-281
  • 发布机构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1-22
  • 时效性
    有效

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

  财关税〔2019〕52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01/13 19:38

  浏览次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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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修订如下:

    (一)删除通知附件第五条第1项中“,且进口数量在合理范围内”。

    (二)删除通知附件第六条中“和涉及的进口税款”。

    (三)修改通知附件第十条第二段中“免税额度内”为“范围内”。

    (四)删除通知附件附1“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口物资确认函”中“免税进口物资额度:”。

    (五)删除通知附件附2第3条中“,申请免税进口金额、免税税款”。

    (六)删除通知附件附2表1和表2中“进口数量、进口金额、进口税额”三列,删除“注:进口金额货币单位:万美元;进口税额货币单位:万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