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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减税降费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145211-678
  • 发布机构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1-22
  • 时效性
    有效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19〕7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01/13 20:02

  浏览次数: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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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农村部2019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见附件1、2、3)。请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农业农村部2019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