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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4521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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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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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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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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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本国子目注释的通知
税委会〔2019〕51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01/13 19:43
浏览次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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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部分本国子目注释进行调整,现将本国子目注释调整表印送你署,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本国子目注释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12月25日
附件【P020200113729262675326.pdf】